申辦服務-國家賠償協議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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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協議委任書 · 服務內容.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 申辦流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尚未定義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下方連結電腦版:::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我的E政府我的E政府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全站搜 找服務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關閉 ::: 首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申辦服務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國家賠償協議委任書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四、填具國家賠償請求書,並檢附相關事實之證明文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五、請求權人如因忙碌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時,可以委任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六、請求權人可以委任多少代理人,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如果所委任的代理人在二人以上,那麼各個代理人均可單獨代理請求權人。

七、委任書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之。

八、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九、對於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記明。

國家賠償協議委任書 發布單位:法務部 服務內容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四、填具國家賠償請求書,並檢附相關事實之證明文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五、請求權人如因忙碌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時,可以委任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六、請求權人可以委任多少代理人,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如果所委任的代理人在二人以上,那麼各個代理人均可單獨代理請求權人。

七、委任書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之。

八、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九、對於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記明。

申辦流程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時起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應備物品 一、國家賠償請求書(必備,欠缺時不起算作業天數)。

二、國家賠償協議委任書(如請求權人委任其他人代理時必須檢具,無則免備)。

三、國家賠償請求書內所載相關事實之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一、自提出請求(指資料完整無須補正者)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議。

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60日內,但經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得為延長。

聯絡窗口 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滿意度調查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 滿意普通不滿意 請勾選不滿意原因: 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 上版日期:110-03-11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下方連結如對本站有帳號申請與網站操作相關問題,歡迎聯絡客服中心,線上服務網站:https://www.service.gov.tw 客服電話:(02)2192-7111,傳真:(02)2192-7186,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 (例假日除外,非上述時間請多利用客服信箱) Copyright©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 電腦版行動版 更新日期111-07-28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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