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應遵守之保密規定?-常見問答 -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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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保密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其他專區 為民服務 常見問答 公務員應遵守之保密規定?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5-06-01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2 資料點閱次數:8344 1、公務員保密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 2、公務員不得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3條:「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收合 機關簡介 組織職掌 歷史沿革 首長簡介 聯繫我們 廉政政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法務部施政方針 廉政署政策 中央廉政委員會 廉政審查會 派駐檢察官 廉政活動 企業及外商誠信論壇 透明晶質獎專區 廉政大事記專區 國際重要廉政訊息 本署模範廉政人員 肅貪業務專區 揭弊者保護專區 起訴判決貪瀆案件 防貪業務專區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廉政會報 預警稽核 廉政宣導 廉政倫理 請託關說 利益衝突 財產申報 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細工) 政風業務專區 全國專案清查成果 行政肅貪成果 綜合維護業務專區 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專區 兼辦政風業務專區 廉政宣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機關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事項 重要廉政政策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注意事項 諮詢信箱 附件下載 檢舉和申請專區 我要檢舉 宣導資料 線上申請 檢舉管道 參觀申請 廉政資料庫 廉政法規 貪瀆起訴視覺化 廉政研究 本署主管法規 政府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專區 出版刊物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統計資料 出國報告 研究報告 個人資料保護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條約、對外法律關係文書、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情形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人事就業專區 人事徵才 人事公告 就業服務資訊 函釋 廉政資料庫函釋 廉政倫理函釋 利益衝突函釋 財產申報函釋 下載專區 宣導資料 電子公文附件區 相關網站連結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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