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第1學期各項學雜費減免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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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1-11-30.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服務簡介/學雜費減免/申請作業 110學年第1學期各項學雜費減免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第1階段:110年6月14日至110年7月2日,合格者將直接於註冊繳費單上扣除減免金額。

   2、第2階段:第1階段未辦理者,請勿先繳款,於1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持申請表(https://studentaffairs.cgu.edu.tw/p/412-1012-760.php)及相關證件至學務處辦理減免;完成申請程序者,請於隔日0930時後自行上網列印新繳費單,一週內至郵局繳費。

(新生) 請於學號建檔完成並可上網列印註冊繳費單後,再持申請單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學務處辦理,辦理後再持新繳費單進行繳費,請勿先行繳費。

   申請表填寫網址:https://studentaffairs.cgu.edu.tw/p/423-1012-365.php?Lang=zh-tw 二、辦理地點 :活動中心2樓學務處辦公室。

三、辦理資格及繳交資料: (一) 申請戶籍謄本繳交者,請多利用內政部網站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免費線上申請、需自行列印,與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紙本同等效用。

【電子戶籍謄本申請說明網址】 http://gas.dce.tut.edu.tw/ezfiles/50/1050/img/962/2S09_eHregister.htm (二)請同學填寫各類減免申請單,並檢附下表之相關證件辦理。

    待身分別 附繳證件 (請攜帶正本查驗)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 (減免金額:學雜費全免或減免1/2) 依公費或半公費計算 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軍人遺族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

證書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請另繳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

※ 在學期間僅需辦理一次。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核定) 撫卹令、撫卹金證書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證書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請另繳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

※ 在學期間僅需辦理一次。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金額:學費之3/10) 初次申請:申請表、軍人身分證影本(需由就職單位加蓋在職證明章)、軍眷補給證影本。

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者:每學期需繳交現役軍人之在職證明。

申請表下載。

身心障礙學生暨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減免金額:依程度分為學雜費全免、減免7/10、減免4/10)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需檢具正本供學校查驗)。

無殘障手冊,但經鑑輔會鑑定為學習障礙者,請檢附鑑輔會證明文件(檢視正本)。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及學生)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需載有詳細記事,不得省略。

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列計該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低收入戶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全免) 繳交低收入戶證明(繳交影本者,需檢具正本供學校查驗)。

中低收入戶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之6/10) 繳交中低收入戶證明(繳交影本者,需檢具正本供學校查驗)。

原住民生 (減免金額:依教育部核定) 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

. ※在學期間僅需辦理一次。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減免金額:學雜費之6/10)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需載有詳細記事)。

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四、注意事項 : 繳交“新式戶口名簿”者,得免再至戶政單位申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由學校透過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是否為最新版戶口名簿。

如需退費者,請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登入校務資訊系統,至『個人資料』頁面最底下“帳號”填寫學生本人之退費帳號,並確認填寫帳號之正確性; 退費時間約為學期結束前ㄧ個月。

申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者,證件有效期限需至110年12月31日止。

申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減免者,於證件有效期限內發生遷戶籍等情事,需重新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資格審查,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近三個 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予學校。

申辦身心障礙學生暨人士子女減免者,每學期請重新檢附相關證件辦理;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上之『重新鑑定日期』於辦理前已逾期,請重新鑑定後再提出申請。

以上各類減免項目及政府各部會助學金,依規定僅能擇一申領,不得重複,否則依法追討。

如需取消減免或修改減免金額,請持註冊繳費單至學務處辦理取消或修改。

如有同學申請其他各類政府補助,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之給付優先順序如下表,請同學特別注意: 給付優先順序 項目 1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 人事行政總處子女教育補助費 3 法務部被害子女助學金、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4 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 5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6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子女助學金 7 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8 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9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如減免後之學雜費差額需再辦理就學貸款者,請於註冊前先將減免手續完成或先試算減免金額後,以扣除減免金額後之餘額辦理就學貸款。

申請表可至學務處表單櫃拿取或上學務處網頁『下載專區/處務室表單/獎助學金類』下載。

  五、如有學雜費減免相關問題,請洽學務處分機2003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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