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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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288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條文.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公路 名  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288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pdf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pdf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pdf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pdf 附表五之一-營業大客車標示文字字體大小及位置.pdf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pdf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恢復行駛報告.pdf 附表六-公司派車單.pdf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pdf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臺灣地區營業區域劃分.pdf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pdf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pdf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三十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 ,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

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為原則。

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 變更,並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修正] 第四十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 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

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 停車供民眾搭乘。

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得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 之班車;其經核准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發展需求,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 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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