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裂的九二香港會談(黃昆輝,2008)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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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談地點的爭議. 1.我方希望在第三地舉行. 2.中方認為中國的問題應在中國境內解決. 3.雙方經折衝同意在香港(九七前屬英國管轄)會談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大陸委員會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回頂端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 108年1月10日記者會 108年1月10日主委主持例行記者會逐字稿 破裂的九二香港會談(黃昆輝,2008) 首頁 資訊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還原九二會談歷史真相專區 108年1月10日記者會 破裂的九二香港會談(黃昆輝,2008)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破裂的九二香港會談(黃昆輝,2008)::: 肆、九二香港會談的經過 一、會談地點的爭議 1.我方希望在第三地舉行 2.中方認為中國的問題應在中國境內解決 3.雙方經折衝同意在香港(九七前屬英國管轄)會談 二、我方改變策略     對一中問題由守勢轉為說清楚、講明白,國統會就一中涵義進行研究,並由行政院專案小組擬定反制策略,以「表明我方嚴正立場」,「澄清外界可能的誤解」。

三、會談的安排 1.時間:1992年10月28日開始 2.地點:香港,港麗酒店(我方提供)、世界貿易中心(中方提供) 3.議題:關於「兩岸文書查證」與「兩岸間接掛號信函查詢補償事宜」 4.主談人:許惠祐處長(我方):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         周寧副主任(中國):海協會諮詢部副主任 四、會談實際情形:會談以破裂告終 (一)首日(10月28日)協商,中方主談人周寧迫不及待要求我方應就「一個中國」的表述方式進行討論,我方不同意在實質問題之外,另起爐灶,但是願意聽聽對方的意見。

    中方隨即當場提出了以下「一個中國」的五種表達方式: 1.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

2.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

3.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考慮到海峽兩岸存在不同制度(或國家尚未完全統一)的現實,這類事情有其特殊性,通過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的平等協商,予以妥善解決。

4.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5.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共識,通過平等協商妥善解決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

    我方主談人許惠祐對於上述五項方式當場並未給予任何回應,並要求應該重新回到協商主題進行討論。

(二)次日(10月29日),兩會繼續協商,對方又重提其所提之五項表述內容,並且更進而以「一個中國」原則與實質問題的解決,兩者互為條件。

對方企圖將兩岸因交流而衍生的事務性問題與政治議題掛勾,要我方在它的一中框架下協商。

我方斷然表示不同意。

(三)第三日(10月30日),我方主談人另外提出五項表述加以回應,即: 1.雙方本著「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原則。

2.雙方本著「謀求一個民主、自由、均富、統一的中國,兩岸事務本是中國人的事務」的原則。

3.鑒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在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咸認為必須就文書查證(或其他商談事項)加以妥善解決。

4.雙方本著「為謀求一個和平民主統一的中國」的原則。

5.雙方本著「謀求兩岸和平民主統一」的原則。

    中方對於我方所提這五項表述內容,亦不同意。

接著我方又另就對方的表述方案提出三種修正方案: 1.鑒於中國仍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妥善加以解決。

2.海峽兩岸文書查證問題,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

3.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

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對於以上三項新表述,中方亦表示不同意。

(四)第四日(10月31日),雙方又回到談判桌,但是彼此均無其他表述方案,我方乃建議:口頭上各自說明立場為已足。

(五)11月1日,由於媒體大幅報導雙方對「一個中國」原則無共識,中方代表經聯繫中共中央後,雙方未能取得共識,乃先行離港,我方奉命留駐原地三天,要求周寧迅即返回香港繼續協商,以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

但海協會始終沒有回應,「香港會談」乃告破裂。

    由以上事實可知,對方五項方案、我方五項方案加三項方案,雙方均無共識,簡言之,五加五加三,均無共識;香港會談最後是以破裂告終。

五、會談破裂後,雙方仍未能在信函往返下達成口頭或書面上的「共識」     會談破裂後,雙方各自返國,然,中方仍不放棄,企圖以信函往來要求我方同意以召開記者會「雙方各同時口頭聲明」的方式,對外形成「有共識」的假象,甚至來函指明我方立場,企圖以信函往返將其立場強加於我方,我方皆未回應,最後乃不了了之。

    因此,香港會談既破裂告終,後來的信函往返又未能達成共識,我方皆未有回應,更不應迎合中國看法,以中方單方面之信函內容為「共識」,完全忽視我方當時之立場的事實。

1.無共識各自表述     由於雙方無共識,我方建議「口頭上各說各話」即可。

2.中國企圖達到雙方口頭上發表有共識或各自發表書面共識     我方代表團留在香港,中方回北京,直至十一月十六日,中國海協會先由孫亞夫致電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嗣來函「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惟設下陷阱,企圖由口頭各說各話進而形成雙方口頭或書面共識: (1)建議「兩會約定各自同時口頭聲明之後」進行協商,以形成口頭共識。

(2)另在函中敘明「表述」,附上我方曾提出之表述,以待我方回函後,形成書面共識。

3.我方堅持各說各話,不以口頭或書面宣示雙方有共識 (1)海基會81年11月3日新聞稿再度表示「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明確表達我方不願以任何形式與中方共同宣示「共識」。

(2)陸委會81年11月5日新聞稿: 本會認為海協會既表示雙方可以各自以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何以其「具體內容」還要「另行協商」?這種說法自相矛盾,啟人疑竇。

......而且雙方代表既已在香港對「一個中國」的原則分別以適當方式做了表述,今後已無必要再「另行協商」。

(3)就一中問題,我方在事務性談判中之底線為「口頭上各自表述立場」,並無意在口頭或書面上形成雙方任何政治性之「共識」。

4.我方一直未回應,一中議題不了了之,次年仍順利舉行辜汪會談 (1)對於海協會11月16日之函,我方並未予回應,海基會92年12月3日再度致函海協會,指出我新聞稿「將」依國統綱領表述之立場,「媒體已有充份報導」(事實上我方並未有所表述),要求繼續進行協商。

(2)93年3月雙方再度協商,一中問題就此不了了之。

兩會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很快就達成共識。

93年4月27至29日,兩會並在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簽署了四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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