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食安心-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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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業者廣告自主管理能力,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8月25、26日舉辦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衛生講習會共3場次,邀請本市食品、藥物、化粧品 ... Togglenavigation 網站導覽(sitemap) 最新消息 食安資訊近期活動 服務專區 食品安全輔導 食安輔導流程 食安法規連結 檢驗廠商媒合 食登服務專區 特色小吃Q&A 再利用清除機構 組織介紹 在地食材查詢 產銷履歷查詢 優良店家 安心肉品地圖 優良示範業者 示範業者地圖 優良店家地圖 優質美食地圖 檔案下載 輔導文件檔案 活動相關檔案 活動專區 活動報名 活動新聞 活動剪影 成果發表 109年度成果發表 108年度成果發表 107年度成果發表 106年度成果發表 系統登入 × 系統登入 帳號 帳號 取消 註冊帳號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舉辦109年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衛生講習會,提升合法廣告刊播知能。

2020/08/27   由於食品、化粧品廣告無事前審查之制度,業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促進銷量,易使廣告出現誇張不實、易產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宣傳內容。

為提升業者廣告自主管理能力,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8月25、26日舉辦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衛生講習會共3場次,邀請本市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參與。

本次講習邀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擔任授課講師,除了宣導相關法規外,利用案例研析,貼近業者實際面遇到的狀況,使法規與現況作為連結,加強業者廣告法規之概念。

  另會中針對業者的提問進行討論與互動,期能藉此講習,促進行政機關與企業之間的良性互動與溝通。

政府擁有合法的公權力,而企業擁有影響力,二者皆影響社會風氣,故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民眾權益之餘,也應讓業者充分了解現行法規規範,促使企業依法遵循並發揮應盡之社會責任。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郭慧君衛生稽查員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蔡玲珊科長   相關附件 聯絡我們 如果您對本平台有任何意見、建議或問題,歡迎隨時聯絡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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