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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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等)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

若申請人無法提具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申請人 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受委託人。

●申辦期限   5個工作天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等)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

若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需經駐外單位或代表機構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規費:每張100元。

(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目前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注意事項 申請地點: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核發範圍: (1)現戶謄本。

 (2)除戶謄本。

  英文謄本個人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認領、監護、(終止)收養等身分記事;若有其它記事英譯之需求,應另詳填於申請書內。

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姓名與其護照不同,致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申請人提具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22 發布日期: 2016-02-16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點閱次數: 687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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