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二、, 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雙語辭彙
局長信箱
領務電子報
Search查詢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申辦護照出國登錄簽證
關鍵字提示:
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旅外安全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免除重複驗證協定專區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為民服務白皮書
新版護照專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領務法規
簽證法規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8-05-13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2456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0996800492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02680134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一O八年五月十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08680051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一、
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三、
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一)
交往經過說明書。
(二)
外國人之新、舊護照。
(三)
外國人之護照以外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出生證明。
(四)
外國人之婚姻狀況證明或單身證明。
(五)
國人之身分證及護照。
(六)
國人三個月內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
(七)
外國人之本國要求其他國家國民擬與該國國民結婚之應備文件。
(八)
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書,及其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
(九)
外國人無犯罪紀錄證明,須經文件核發國主管機關驗證。
(十)
其他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資料。
雙方當事人應親至該駐外館處或指定地點接受面談。
但符合本要點第七點情形者,不在此限。
除雙方當事人未依第一項備齊文件外,駐外館處不得拒絕當事人登記面談。
四、
實施面談人員應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指定之人員擔任,面談時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之。
五、
面談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
面談人員應於實施面談時製作簡要書面紀錄,並由接受面談者閱覽後親自簽名確認。
六、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面談過程不公開。
面談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對外透露面談過程及結果。
當事人不得攜帶錄音、錄影器材。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
但因同一結婚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
結婚一年以上,雙方並育有親生子女。
(二)
結婚二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具體事證。
(三)
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二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
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二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
外國人曾在臺修讀大專校院正式學位,畢業後於我國應聘工作並取得應聘事由之居留證一年以上,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交往。
(六)
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八、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所繳文件真實性有疑慮者,得函請原發證機關查證,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俟該等機關查復後接續辦理。
九、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得要求當事人一個月內補正證明婚姻屬實之相關事證,限期未補正者,面談不予通過。
十、
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背景或結婚動機有疑慮,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實地訪查國人一方之家庭、經濟、身心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參考,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
十一、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認為如有再次面談之必要,應以書面載明初審意見,通知雙方當事人補正相關佐證資料並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雙方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檢附書面意見並補正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事證,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於雙方當事人依前項登記安排面談後二個月內實施面談。
十二、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雙方當事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通過:
(一)
任一方承認係通謀虛偽結婚。
(二)
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
(三)
任一方之文件經查為冒用或偽變造。
(四)
有其他事實足以認為係虛偽結婚。
十三、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對經面談後不予受理或駁回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申請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回上一頁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機關活動
宣導影片
重大政策
就業資訊
為民服務
局長信箱
消費保護資訊
民眾謝函
為民服務榮譽榜
為民服務白皮書
廉政園地
政府資料公開
外交部施政計畫
訴願案決定書
護照公開資料
個人護照資料
簽證公開資料
文件證明公開資料
旅外安全公開資料
其他公開資料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歲計會計書表
領務業務統計表
領務法規
本局主管法規
護照法規
簽證法規
文件證明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性別主流化
本局性別主流化工作資料
性騷擾防治及申訴
性別統計資料
性別平等信箱
相關法規及網頁連結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本局地址:100219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總機電話:(02)2343-2888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下午17:00(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
延伸文章資訊
- 1外交部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特定 ...
外交部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 特定國家清單. 駐外館處. 特定國家外籍配偶. 駐甘比亞大使館. 塞內加爾. 駐奈及利亞代表處.
- 2新住民(外籍配偶)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新住民(外籍配偶). 共2筆資料,第1/1頁,每頁顯示 20 40 60 筆. 1特定國家配偶申請來臺依親手續說明110-07-01; 2中華民國國民與泰越菲印緬柬人士辦理結婚手續106-07-20.
- 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 士,已取得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 者,亦同。 4、除第3 目外,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 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 ...
- 4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
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 ... 一)國人與以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於相關駐外館處申 ... 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
- 5108年1月份案例分享
定國家人士,已取得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二) 及第4目有特別說除第3目外,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