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何申請刪除去氧核醣核酸(DNA)樣本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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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依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 ... 及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刪除其DNA樣本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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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情形者,得不予刪除。

」民眾若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五條接受強制採樣後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法主動刪除其DNA樣本及紀錄,民眾亦得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及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刪除其DNA樣本及紀錄。

點閱數:9113 資料更新:111-03-2310:17 資料檢視:111-05-1717:08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回上一頁 ::: 申請案件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治安新聞 活動訊息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機關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策略地圖 大事記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犯罪預防 法規資訊 統計資料 常見問答 政府資訊公開 聯絡資訊 下方連結 隱私權政策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站使用正體字 聯絡我們 更新日期1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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