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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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100010333號函核定 ... 目前線上:664人,瀏覽人次:69667781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100010333號函核定修正發 布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司法/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 過訂定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6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1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 過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1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 決議通過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1屆第7次董監事聯席會 決議通過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第1屆第10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發布全 文12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1屆第18次董監事聯席會 議決議通過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司法院院臺聽司四字第0950015216號函核定通過修 正名稱及全文11條(原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 付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司法院院臺廳司四字第0960013315號函核定通過修 正全文11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司法院院臺廳司四字第0970007493號函核定通過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司法院院聽廳司四字第0970025598號函核定通過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司法院院臺聽司四字第0980003699號函核定通過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原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 金及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司法院院臺廳司四字第1030032412號函核定通過 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其附表一、二(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第4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60026664號函核定修正發 布第1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7 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5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80020475號函准予核定修 正發布第12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第9條不予核定(中華民國108年5 月31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6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9條、第12 條及其附表一)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90037229號函核定修正 發布第3條附表一、第9條附表二(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第6屆第2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附表一、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100010333號函核定修正發 布第9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表一-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 附表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 附表三-案情繁雜扶助事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9條扶助律師辦理扶助事件合理工作時數超過附表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 時表者,每超過一小時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零點五個基數,最 高酌增至十個基數。

但辦理附表三案情繁雜扶助事件,最高得酌增至二十 個基數。

前項酬金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上限。

〔立法理由〕依據現行條文規定,扶助事件之辦案成本若超出合理工時者,每一扶助事 件最高僅得酌增十個基數。

惟實務運作上,扶助律師所承辦者如屬案情繁 雜案件,耗費之勞力、時間與費用,遠高於一般案件,縱依現行酌增之上 限仍嫌不足,爰增訂辦理附表三案情繁雜之扶助事件,最高得酌增至二十 個基數。

由審查委員會依扶助律師提出之筆錄及書狀內容,核實案件之繁 複程度及所費心力,依法扶法及本辦法之規定酌定合理之酬金。

附表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附表三-案情繁雜扶助事件表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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