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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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扎根,選送優秀大學部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及深耕臺灣 ... Togglenavigation 首頁 最新消息 計畫簡介 112年度計畫甄選線上申請 下載專區 常見問答 成果發表 聯絡資訊 最新消息 '22Jul28 112年度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甄選簡章 '22Jan21 111年度計畫錄取名單 '21Dec13 111年度通過複試名單 '21Nov29 111年度通過初審名單 相關連結 臉書粉絲專頁 計畫簡介 請依各年度教育部公告簡章辦理 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扎根,選送優秀大學部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及深耕臺灣特色價值,提升未來於國際深造發展之競爭優勢,依據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計畫甄選簡章。

貳、進修性質及時間 選送學生為訪問交換學生身分,赴歐美重點大學進修1年。

配合國外進修機構入學時間,自民國112年秋季學期起至113年春季學期止,共計1學年。

參、進修機構:本計畫簽約合作之歐美重點大學。

視本部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與國外進修機構協商結果定之。

112年度預定選送之進修機構如下,每名學生限擇1類申請。

如國外進修機構及名額更動,將另行公告。

一、 A類:修習英語系國家大學部課程。

(A類及B類合計15名為原則) (一) UniversityofWisconsin-Madison,USA (二) Barrett,TheHonorsCollege,ArizonaStateUniversity,USA (三) SchoolofOrientalandAfricanStudies,UniversityofLondon,UK (四) LondonSchoolofEconomicsandPoliticalScience,UK (五) UniversityofToronto,Canada (六) UniversityofCalifornia,Berkeley,USA 二、 B類:修習非英語系國家大學部課程。

(A類及B類合計15名為原則) (一) UniversityofTübingen,Germany (二) SciencesPo,France 三、 C類:修習研究所課程。

(以15名為原則) (一) UniversityofWisconsin-Madison,USA (二) UniversityofCalifornia,Berkeley,USA 肆、獎助項目及額度 一、 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新臺幣6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二、 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

國外進修機構所需學費一經核定,檢據核實報支。

學費匯率以繳費當日為準。

學費認定有疑義時,由計畫辦公室審核認定之。

三、 國外生活費:按實際停留月數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5,000元,自抵達國外進修機構當日開始計算,不足1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至多補助10個月,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件,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40萬元。

伍、申請資格 申請學生必須符合以下各項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 學生身分規定(每名學生限擇1類申請): 配合A、B及C類進修機構,規定如下: (一) A類、B類: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主修或雙主修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大二(含)以上之大學部在學(非應屆畢業)學生(不含五專部學生),且未來有志從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研究者。

(二) C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大學部在學學生,或109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學士學位者,並將於112學年度秋季學期進入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研究所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就讀,或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逕讀博士班者。

2.111學年度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碩士班一年級在學學生(非碩士在職專班)。

三、 具備相關語言能力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本身表現之資料。

四、 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1年以上之留學獎補助。

五、 曾獲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

陸、申請程序 一、 申請日期: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及資料繳交,網址為https://youconf.at/bunban。

柒、申請資料 應繳交之申請資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及聲明書:線上填寫報名表完成後,應下載及列印聲明書(附件一)簽名蓋章後上傳。

二、 自述:以2,000字為限,內容應包括個人學習經驗、參與學術活動、專題計畫或研究經驗、個人傑出表現、至國外機構進修之學習規劃、生涯規劃等。

三、 個人作品1件:如學期報告、專題寫作等各類作品(如為共同作者應說明自身貢獻)。

四、 大學歷年在校成績單及名次證明掃描檔。

五、 推薦信1封:由推薦人以公務信箱自行email至計畫辦公室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掛號郵寄至計畫辦公室(地址:11520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收)。

推薦人選擇掛號郵寄者,請於信封彌封處簽名。

推薦信應於111年10月31日前寄達。

六、 語言能力證明:申請人應依類別提出下列語言能力證明,並須達到國外進修機構之語言能力要求(請至本計畫簽約合作之歐美大學網站查詢),始取得分發資格。

如未於111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列語言能力成績單正本者,A、C類申請者可先繳交網路成績單或已報名考試之證明,最遲應於複試前補交語言能力成績單正本;B類申請者因德語及法語考試場次較少,依當年度計畫辦公室公布之考試日期場次為準,並繳交已報名考試之證明。

(一) A類、C類:應提出TOEFLiBT總分90(含)以上,或IELTS總分6.5(含)以上之語言能力成績證明。

(二) B類:應提出德語或法語任一語言之能力成績證明,德語Goethe-Zertifikat成績B1(含)以上,或TestDaF第三級(含)以上;法語DELF/DALF或TCF/TCFDAP成績B2(含)以上。

七、 身分證及學歷證明:應繳交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掃描檔,C類第一項申請者並應於112年4月30日前,提出112年秋季學期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或學士逕讀博士班錄取證明,否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八、 前開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並於複試時繳驗第4、第6、第7項文件之正本。

除推薦信外,電子檔限pdf格式。

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九、 若線上報名繳交資料及推薦信傳寄申請作業中,有任何1項未完成者,皆視為申請資料不齊全,不予受理。

捌、審查程序 由計畫辦公室組成審查會,經本部核准後,以書面、筆試、會議及面談方式進行審查。

最終是否錄取仍需經國外進修機構同意。

一、 初審: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錄取參加複試。

二、 複試:預定於111年12月上旬舉辦,通過複試者始得參加講習。

三、 講習:預定於111年12月中、下旬舉辦。

完成所有講習課程且成績達標準者,始取得分發資格。

四、 分發:預定於111年12月底進行分發,依進修機構名額、審查總成績(初審30%、複試30%、講習40%)及學生個人志願分發。

玖、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請撥:選送學生於取得進修國家簽證後,應與本部簽定行政契約書及借支收據(附件二),並持下列文件向計畫辦公室請款。

(一) 選送學校之入學許可 (二) 護照影本 (三) 簽證文件影本 (四) 電子機票及其代收轉付收據 (五) 選送學生本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六) 財力證明(銀行或郵局的存款證明,核發日期須在出國前6個月內) 二、 結報:選送學生應於進修期滿返國後1個月內,向計畫辦公室繳交成果報告書及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餘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拾、選送學生應盡事宜 選送學生應履行下列規定。

未經本部同意,不履行或無法履行者,不予核發經費,已核撥經費者,由計畫辦公室報本部追回補助款項: 一、 出國前: (一) 應參加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及相關活動。

(二) 應於規定期限內,前往分發之進修機構。

(三) 應與本部簽定行政契約書。

(四) C類學生如為具有役男身分者,應於112年8月31日前完成辦理緩徵。

二、 出國期間: (一) 於進修機構之選課內容,應送經計畫辦公室審核。

(二) A類及C類選送學生,進修期間所修習之學分數應符合進修機構規定之全時學生標準,所有修習之課程成績應達及格標準。

B類選送學生,第1學期得於進修機構選修德語或法語課程,第2學期修習之學分數應符合進修機構規定之全時學生標準,課程成績亦應達及格標準。

B類德語組選送學生一學年至少修習30學分,扣除德文語言課程學分後,應有一半以上為德語授課課程或全年至少有15學分的課程是德語授課(不含語文課)。

B類法語組選送學生一學年至少修習45學分,扣除法文語言課程學分後,應有一半以上為法語授課課程或全年至少有20學分的課程是法語授課(不含語文課)。

(三) A類、B類、C類選送學生修習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應依不及格之學分比例繳還該學期之學費及生活費補助,第1學期修習科目不及格者,取消下學期受補助資格,並應於指定期限內結束進修返國。

(四) 選送學生不得變更原錄取之國外進修機構及科系,但國外合作單位與計畫辦公室雙方合作計畫有所變動或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五) 進修期間,不得有違反學校規定、無故曠課、離校或轉學等情形。

經國外進修機構通知,或由計畫辦公室主動發現查證屬實者,得由計畫辦公室報請本部廢止其資格,並停止補助。

(六) 應於本部核定之補助期程內修習完畢,不得有提前返國之情形;有特殊或緊急事故於進修期間回國者,返國期間所需費用由學生自費負擔,並繳還回國停留期間已支領之生活費予本部。

返國總日數以30日為限,逾30日者,視同放棄學業,應償還領取之補助經費。

(七) 進修期間應配合計畫辦公室辦理修業情形調查並提供資料。

三、 返國及返國後: (一) 應於進修期限屆滿60日內返回原校就讀,不得申請延期,並於返國1個月內,繳交進修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強調國外進修心得及對臺灣文化社會等相關議題之反思(同時繳交word檔及pdf檔);另應配合計畫辦公室或學校舉行之推廣活動,將國外進修心得與經驗向同儕及學弟妹分享,並配合進行本計畫後續追蹤調查。

(二) 完成返國義務,應填具完成義務期滿申請書(附件三)。

拾壹、選送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 入出境許可、護照與進修國家簽證之程序及費用由選送學生自行辦理,因故未能取得入出境許可、護照或學生簽證,而無法如期赴國外進修者,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二、 來回機票、進修機構學費及國外生活費等補助經費,由選送學生向計畫辦公室請撥。

三、 於國外進修機構所修得之學分,由原在臺就讀學校自行決定是否採計抵免。

四、 所有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應保留原就讀學校學籍,不得在臺學校辦理畢業或休學。

C類第一項學生應於112年4月30日前,提出112年秋季學期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或學士逕讀博士班錄取證明,否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五、 應遵守本計畫要點、甄選簡章、行政契約書、原就讀學校及本部之相關規定。

六、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及選送學生與本部雙方簽定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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