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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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標準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臺北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其核准條件如下: ...
民國110年12月02日星期四22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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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13-02-4005
名 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綜字第1013369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有關「商一商二商三商四行政區文教區倉庫區風照區」、「工二工三」、「農業區」、「保護區」等分區之使用類別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十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核准條件與「商二商三」分區之使用類別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核准條件及第六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其核准條件如下:
┌──┬──────────┬────────────┬───────────┐
│分區│使用類別│核准條件│備註│
├──┼──────────┼────────────┼───────────┤
│住一│第二組:多戶住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一)連棟住宅。
│以上之道路。
││
││(二)集合住宅。
│││
├──┼──────────┼────────────┼───────────┤
│住一│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應依幼稚園相關規定辦理│
││(一)幼稚園。
│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
│││積超過五00平方公尺者,││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
││
├──┼──────────┼────────────┼───────────┤
│住一│第五組:教育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有關有礙兒童身心健康及│
││(一)小學。
│公尺以上之道路,其出│安全場所之項目:│
│││入口(含大門、側門)│一、酒家、酒吧、酒館(│
│││與加油站、醫院或其他│店)、舞廳(場)、│
│││有礙兒童身心健康及安│特種咖啡茶室。
│
│││全場所之出入口(含大│二、三溫暖、MTV、K│
│││門、側門)距離應在一│TV、卡拉OK等視│
│││00公尺以上。
│聽歌唱業,PUB、│
│││二、基地面積應在一公頃以│理容院、電影院、夜│
│││上且不得造成毗鄰土地│總會、歌廳等高度危│
│││畸零。
其範圍內不得有│險性場所。
│
│││道路、河渠等加以分隔│三、百貨公司、旅館、保│
│││,最長與最狹處之比例│齡球館等供不特定對│
│││不得超過三倍。
│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
│││三、應配合都市計畫及地區│多之場所。
│
│││發展狀況設置。
│四、遊藝場(電動玩具、│
││││遊樂場、撞球場)及│
││││其他涉及賭博、色情│
││││、暴力等足以危害兒│
││││童身心健康之場所。
│
││││五、殯葬相關行業。
│
├──┼──────────┼────────────┼───────────┤
│住一│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身心障礙者庇護福利工場│
││(一)兒童、少年、殘│00平方公尺者,設置│或商店應先經事業主管機│
││障、老人福利機│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關核准。
│
││構、托兒所、兒│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童托育中心、產│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後護理機構、獨│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立型態護理之家│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精神復健機構│路。
││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超過百分之三0。
││
││福利機構。
│三、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四、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福││
│││利工場或商店者,營業││
│││樓地板面積應在一五0││
│││平方公尺以下,且限於││
│││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
│住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均應臨││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
│││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
│││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
│││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
│││之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
│││上。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
│││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
│││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置及消防設││
│││備。
││
│││四、基地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
│││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社區電台、廣播公司、││
│││電視公司,其設置地點││
│││、結構物高度、構材、││
│││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
│││,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
│││得設置。
營業樓地板面││
│││積三000平方公尺以││
│││上者,並應辦理社區參││
│││與。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環境之安寧。
│
│││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
││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臺北市││
││設施。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有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一│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一)各級行政機關。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各級民意機關。
│二、建築物之前院、側院及││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後院,其深度、寬度及││
││關或辦事處。
│深度比應比照臺北市土││
││(四)其他公務機關。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四十七條行政區內建築││
│││物之規定。
││
│││三、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三.六四公尺之││
│││無遮簷人行道。
││
├──┼──────────┼────────────┼───────────┤
│住一│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一00│營業樓地板面積計算不含│
││(一)音樂廳。
│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樓梯間、電梯間。
│
││(二)體育場(館)、│設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
││集會場所。
│活動中心應臨接寬度八││
││(三)文康活動中心。
│公尺以上之道路外,其││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餘均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中心。
│尺以上之道路。
││
││(五)其他文康設施。
│二、新建與改建者,臨接都││
│││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
│││留設三.六四公尺之無││
│││遮簷人行道。
││
│││三、其他文康設施,由本府││
│││有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
├──┼──────────┼────────────┼───────────┤
│住一│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售業│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飲食成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日用百貨(限於│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一宗基地營業樓│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地板面積不超過│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三00平方公尺│之道路。
││
││)。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三)糧食。
│。
││
││(四)蔬果。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五)肉品、水產(應│00平方公尺以下。
││
││符合一、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
二│││
││、非設攤零售經│││
││營。
三、分級包│││
││裝完畢。
)。
│││
├──┼──────────┼────────────┼───────────┤
│住二│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業│00平方公尺者,設置││
││(一)醫院、療養院、│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診所、藥局、助│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產所、精神科醫│板面積二00平方公尺││
││院。
但不包括傳│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染病院。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二)衛生所(站)。
│路。
││
││(三)醫事技術業。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與古蹟之距離應在二0││
│││公尺以上。
││
│││四、應具備完善之供水、排││
│││水系統。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六、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
│││獨立出入口。
││
├──┼──────────┼────────────┼───────────┤
│住二│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身心障礙者庇護福利工場│
││(一)兒童、少年、殘│00平方公尺者,設置│或商店應先經事業主管單│
││障、老人福利機│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位核准。
│
││構、托兒所、兒│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童托育中心、產│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後護理機構、獨│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立型態護理之家│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精神復健機構│路。
││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超過百分之三0。
││
││福利機構。
│三、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四、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福││
│││利工場或商店,營業樓││
│││地板面積應在一五0平││
│││方公尺以下,且限於建││
│││築物第一層使用。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
│住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均應臨││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
│││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
│││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
│││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
│││之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
│││上。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
│││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
│││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基地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
│││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社區電台、廣播公司、││
│││電視公司,其設置地點││
│││、結構物高度、構材、││
│││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
│││,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
│││得設置。
營業樓地板面││
│││積三000平方公尺以││
│││上者,並應辦理社區參││
│││與。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環境之安寧。
│
│││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
││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二│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一)各級行政機關。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各級民意機關。
│二、建築物之前院、側院及││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後院,其深度、寬度及││
││關或辦事處。
│深度比應比照臺北市土││
││(四)其他公務機關。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四十七條行政區內建築││
│││物之規定。
││
│││三、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
│││尺之無遮簷人行道。
││
├──┼──────────┼────────────┼───────────┤
│住二│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一00│營業樓地板面積計算不含│
││(一)音樂廳。
│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樓梯間、電梯間。
│
││(二)體育場(館)、│設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
││集會場所。
│活動中心應臨接寬度八││
││(三)文康活動中心。
│公尺以上道路外,其餘││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均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中心。
│以上之道路。
││
││(五)其他文康設施。
│二、新建與改建者,臨接都││
│││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
│││留設三.六四公尺之無││
│││遮簷人行道。
││
│││三、其他文康設施,由本府││
│││有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
├──┼──────────┼────────────┼───────────┤
│住二│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售業│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飲食成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日用百貨(限於│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一宗基地營業樓│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地板面積不超過│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三00平方公尺│之道路。
││
││)。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三)糧食。
│下一層使用。
││
││(四)蔬果。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五)肉品、水產(應│00平方公尺以下。
││
││符合一、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
二│││
││、非設攤零售經│││
││營。
三、分級包│││
││裝完畢。
)。
│││
├──┼──────────┼────────────┼───────────┤
│住二│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一)傳統零售市場。
│且樓層高度應在三.五││
│││公尺以上。
││
│││二、設置地點地界線三00││
│││公尺以內,無市場用地││
│││或市場管理處列管有案││
│││之公私有市場。
││
│││三、基地面積應在一二00││
│││平方公尺以上。
││
│││四、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五、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六、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超級市場。
│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且樓層高││
│││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
│││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
│││者應退縮補足十公尺寬││
│││度,其退縮地不得計入││
│││法定空地;並另設專用││
│││出入口、樓梯、通道,││
│││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
│││公尺。
││
│││三、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
│││場所。
││
│││四、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五、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七││
│││00平方公尺以下。
││
├──┼──────────┼────────────┼───────────┤
│住二│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公尺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尺之左列各款:│下一層使用。
││
││(一)冰果店。
│││
││(二)點心店。
│││
││(三)飲食店。
│││
││(四)麵食店。
│││
││(五)自助餐廳。
│││
││(六)泡沫紅茶店。
│││
││(七)餐廳(館)。
│││
││(八)咖啡館。
│││
││(九)茶藝館。
│││
├──┼──────────┼────────────┼───────────┤
│住二│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乾洗業應依乾洗作業空氣│
││業│五0平方公尺者,應臨│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辦│
││(一)洗衣。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理。
│
││(二)理髮。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美容。
│五0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織補。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五)傘、皮鞋修補及│之道路。
││
││擦鞋。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六)修配鎖。
│00平方公尺以下。
││
││(七)自行車、機車修│三、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築││
││理(限手工)。
│物第一、二層使用,其││
││(八)圖書出租。
│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非住宅使用,其餘各項││
││。
│均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
││(十)溫泉浴室。
│用。
││
││(十一)代客磨刀(限│四、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
││手工)。
│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十二)汽車保養(限│路,並限於建築物第一││
││換輪胎)。
│層及地下一、二層使用││
│││,其中地下二層應直接││
│││面臨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路並編有門牌,且非法││
│││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
│││室。
││
├──┼──────────┼────────────┼───────────┤
│住二│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事務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律師。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建築師。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會計師。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四)技師。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理人。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六)不動產估價師。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使用樓地板面│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二00│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平方公尺者)。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下樓層設置。
││
├──┼──────────┼────────────┼───────────┤
│住二│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一)銀行、合作金庫│00平方公尺者,應臨││
││。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信用合作社。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農會信用部。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以上之道路。
││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下樓層設置。
擬設置之││
│││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
│││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四、限分行或分支機構。
││
├──┼──────────┼────────────┼───────────┤
│住二│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教建築│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公尺以上之道路。
││
││廟)。
│二、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私││
││(二)教堂。
│立學校主要出入口之距││
││(三)寺廟、庵堂及其│離應在一00公尺以上││
││他類似建築物。
│;與圖書館、醫院、警││
│││察局及消防局暨所屬單││
│││位之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其││
│││他類似建築物之設置依││
│││本分區規定加倍退縮前││
│││、後、側院深度(側院││
│││未開窗仍應退縮)始得││
│││建築,且申請設置之地││
│││及基地範圍內之建築物││
│││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
│││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
│││之第一層須供主體活動││
│││使用。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建築面積在二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
但位於適用臺北市││
│││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
│││區,仍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
││
│││六、應辦理社區參與。
││
│││││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住二│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之一│業│00平方公尺者,設置││
│住二│(一)醫院、療養院、│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之二│診所、藥局、助│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產所、精神科醫│板面積二00平方公尺││
││院。
但不包括傳│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染病院。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二)衛生所(站)。
│路。
││
││(三)醫事技術業。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與古蹟之距離應在二0││
│││公尺以上。
││
│││四、應具備完善之供水、排││
│││水系統。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六、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
│││獨立出入口。
││
├──┼──────────┼────────────┼───────────┤
│住二│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身心障礙者庇護福利工場│
│之一│(一)兒童、少年、殘│00平方公尺者,設置│或商店應先經事業主管單│
│住二│障、老人福利機│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位核准。
│
│之二│構、托兒所、兒│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童托育中心、產│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後護理機構、獨│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立型態護理之家│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精神復健機構│路。
││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超過百分之三0。
││
││福利機構。
│三、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四、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福││
│││利工場或商店者,營業││
│││樓地板面積應在一五0││
│││平方公尺以下,且限於││
│││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
│住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之一│施│││
│住二│(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之二│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均應臨││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
│││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
│││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
│││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
│││之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
│││上。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
│││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
│││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基地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
│││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社區電台、廣播公司、││
│││電視公司,其設置地點││
│││、結構物高度、構材、││
│││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
│││,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
│││得設置;營業樓地板面││
│││積三000平方公尺以││
│││上者,並應辦理社區參││
│││與。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環境之安寧。
│
│││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
││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
│││廈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
│││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
│││比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二│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一)各級行政機關。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住二│(二)各級民意機關。
│二、建築物之前院、側院及││
│之二│(三)外國政府駐華機│後院,其深度、寬度及││
││關或辦事處。
│深度比應比照臺北市土││
││(四)其他公務機關。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四十七條行政區內建築││
│││物之規定。
││
│││三、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
│││尺之無遮簷人行道。
││
├──┼──────────┼────────────┼───────────┤
│住二│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一00│營業樓地板面積計算不含│
│之一│(一)音樂廳。
│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樓梯間、電梯間。
│
│住二│(二)體育場(館)、│設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
│之二│集會場所。
│活動中心應臨接寬度八││
││(三)文康活動中心。
│公尺以上道路外,其餘││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均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中心。
│以上之道路。
││
││(五)其他文康設施。
│二、新建與改建者,臨接都││
│││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
│││留設三.六四公尺之無││
│││遮簷人行道。
││
│││三、其他文康設施,由本府││
│││有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
├──┼──────────┼────────────┼───────────┤
│住二│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售業│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住二│(一)飲食成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之二│(二)日用百貨(限於│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一宗基地營業樓│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地板面積不超過│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三00平方公尺│之道路。
││
││)。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三)糧食。
│下一層使用。
││
││(四)蔬果。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五)肉品、水產(應│00平方公尺以下。
││
││合一、非現場宰│││
││殺之零售。
二、│││
││非設攤零售經營│││
││。
三、分級包裝│││
││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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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二│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之一│(一)傳統零售市場。
│且樓層高度應在三.五││
│住二││公尺以上。
││
│之二││二、設置地點地界線三00││
│││公尺以內,無市場用地││
│││或市場管理處列管有案││
│││之公私有市場。
││
│││三、基地面積應在一二00││
│││平方公尺以上。
││
│││四、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五、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六、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超級市場。
│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且樓層高││
│││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
│││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
│││者應退縮補足十公尺寬││
│││度,其退縮地不得計入││
│││法定空地;並另設專用││
│││出入口、樓梯、通道,││
│││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
│││公尺。
││
│││三、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
│││場所。
││
│││四、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五、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七││
│││00平方公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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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二│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公尺以上之道路。
││
│住二│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之二│尺之左列各款:│下一層使用。
││
││(一)冰果店。
│││
││(二)點心店。
│││
││(三)飲食店。
│││
││(四)麵食店。
│││
││(五)自助餐廳。
│││
││(六)泡沫紅茶店。
│││
││(七)餐廳(館)。
│││
││(八)咖啡館。
│││
││(九)茶藝館。
│││
├──┼──────────┼────────────┼───────────┤
│住二│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乾洗業應依乾洗作業空氣│
│之一│業│五0平方公尺者,應臨│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辦│
│住二│(一)洗衣。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理。
│
│之二│(二)理髮。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美容。
│五0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織補。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五)傘、皮鞋修補及│之道路。
││
││擦鞋。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六)修配鎖。
│00平方公尺以下。
││
││(七)自行車、機車修│三、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築││
││理(限手工)。
│物第一、二層使用,其││
││(八)圖書出租。
│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非住宅使用,其餘各項││
││。
│均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
││(十)溫泉浴室。
│用。
││
││(十一)代客磨刀(限│四、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
││手工)。
│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十二)汽車保養(限│路,並限於建築物第一││
││換輪胎)。
│層及地下一、二層使用││
│││,其中地下二層應直接││
│││面臨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路並編有門牌,且非法││
│││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
│││室。
││
├──┼──────────┼────────────┼───────────┤
│住二│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事務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住二│(一)律師。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之二│(二)建築師。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會計師。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四)技師。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理人。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六)不動產估價師。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使用樓地板面│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二00│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平方公尺者)。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下樓層設置。
││
├──┼──────────┼────────────┼───────────┤
│住二│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一)銀行、合作金庫│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住二│。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之二│(二)信用合作社。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農會信用部。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以上之道路。
││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下樓層設置。
擬設置之││
│││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
│││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四、限分行或分支機構。
││
├──┼──────────┼────────────┼───────────┤
│住二│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之一│教建築│一、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築│,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住二│(一)宗祠(祠堂、家│使用者:││
│之二│廟)。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二)教堂。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寺廟、庵堂及其│(二)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
││他類似建築物。
│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
│││之距離應在一00公││
│││尺以上;與圖書館、││
│││醫院、警察局及消防││
│││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
│││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
│││五0公尺以上。
││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
│││其他類似建築物之設││
│││置依本分區規定加倍││
│││退縮前、後、側院深││
│││度(側院未開窗仍應││
│││退縮)始得建築。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建築面積在二00平││
│││方公尺以上者,應送││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但位於││
│││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
│││發建築要點地區,仍││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六)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非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
│││築使用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設置樓地板面積應在││
│││二00平方公尺以下││
│││。
││
│││(三)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
│││地下一層設置。
││
│││(四)未直接面臨道路者,││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相關規定,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同意。
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未依法完成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寓大廈,應經逾二分││
│││之一區分所有權人及││
│││區分所有權比例逾二││
│││分之一之書面同意。
││
│││(五)直接面臨道路者,應││
│││經其毗鄰兩側及垂直││
│││第二層住戶之同意或││
│││非住宅使用。
但公寓││
│││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住三│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精神科醫院。
│二、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住三│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均應臨││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
│││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
│││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
│││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
│││之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
│││上。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
│││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
│││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基地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
│││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社區電台、廣播公司、││
│││電視公司,其設置地點││
│││、結構物高度、構材、││
│││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
│││,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
│││得設置;營業樓地板面││
│││積三000平方公尺以││
│││上者,並應辦理社區參││
│││與。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三│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一)各級行政機關。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各級民意機關。
│二、建築物之前院、側院及││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後院,其深度、寬度及││
││關或辦事處。
│深度比應比照臺北市土││
││(四)他公務機關。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四十七條行政區內建築││
│││物之規定。
││
│││三、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
│││尺之無遮簷人行道。
││
├──┼──────────┼────────────┼───────────┤
│住三│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一00│營業樓地板面積計算不含│
││(一)音樂廳。
│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樓梯間、電梯間。
│
││(二)體育場(館)、│設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
││集會場所。
│活動中心應臨接寬度八││
││(三)文康活動中心。
│公尺以上道路外,其餘││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均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中心。
│以上之道路。
││
││(五)其他文康設施。
│二、新建及改建者,臨接都││
│││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
│││留設三.六四公尺之無││
│││遮簷人行道。
││
│││三、其他文康設施,由本府││
│││有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
├──┼──────────┼────────────┼───────────┤
│住三│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售業│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飲食成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日用百貨(限於│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一宗基地營業樓│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地板面積不超過│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三00平方公尺│之道路。
││
││)。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三)糧食。
│下一層使用。
││
││(四)蔬果。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五)肉品、水產(應│00平方公尺以下。
││
││符合一、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
二│││
││、非設攤零售經│││
││營。
三、分級包│││
││裝完畢。
)。
│││
├──┼──────────┼────────────┼───────────┤
│住三│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一)傳統零售市場。
│下一層使用。
││
│││二、設置地點地界線三00││
│││公尺以內,無市場用地││
│││或市場管理處列管有案││
│││之公私有市場。
││
│││三、基地面積應在一、二0││
│││0平方公尺以上。
││
│││四、樓層高度應在三.五公││
│││尺以上。
││
│││五、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
││
│││六、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七、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超級市場。
│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且樓層高││
│││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
│││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
│││者應退縮補足十公尺寬││
│││度,其退縮地不得計入││
│││法定空地;並另設專用││
│││出入口、樓梯、通道,││
│││且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
│││以上。
││
│││三、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
│││場所。
││
│││四、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五、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七││
│││00平方公尺以下。
││
├──┼──────────┼────────────┼───────────┤
│住三│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甲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中西藥品。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二)書籍、紙張、文│下一層使用。
││
││具及體育用品。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三)化粧美容用品及│00平方公尺以下。
││
││清潔器材。
│第(一)、(三)、(八)││
││(四)水電器材。
│、(九)、(十)、(十一││
││(五)日用百貨(營業│)、(十二)、(十三)、││
││樓地板面積三0│(十七)、(二一)、(二││
││0平方公尺以上│二)、(二三)、(二五)││
││,未滿五00平│、(二六)、(二八)、(││
││方公尺者。
)。
│二九)目:││
││(六)古玩、藝品。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七)地毯。
│00平方公尺者,應臨││
││(八)鮮花、禮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九)鐘錶、眼鏡。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十)照相器材。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一)縫紉用品。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十二)珠寶、首飾。
│之道路。
││
││(十三)獵具、釣具。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十四)呢絨、綢緞及│下一層使用。
││
││其他布料。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十五)皮件及皮箱。
│00平方公尺以下。
││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第(二)、(六)、(十八││
││般環境衛生用│)目:││
││藥。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十七)茶葉及茶具。
│00平方公尺者,應臨││
││(十八)集郵、錢幣。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十九)估衣。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二十)種子、園藝及│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用品。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二一)觀賞魚類。
│之道路。
││
││(二二)假髮。
│二、設置之樓層,限於建築││
││(二三)獎券。
│物第二層以下及地下一││
││(二四)瓷器、陶器、│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
││搪器。
│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二五)印刷品。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二六)郵購社。
│00平方公尺以下。
││
││(二七)五金(不含建│││
││材)。
│││
││(二八)唱片、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
│││
││(二九)玩具。
│││
├──┼──────────┼────────────┼───────────┤
│住三│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公尺以上之道路。
││
││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下一層使用。
││
││車里程計費表)、瓦斯│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爐、熱水器及其廚具、│00平方公尺以下。
││
││家具、裝潢、木器、籐│││
││器、玻璃及鏡框、樂器│││
││、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
││用品、玩具、電視遊樂│││
││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
││及週邊設備。
│││
├──┼──────────┼────────────┼───────────┤
│住三│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公尺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尺之左列各款:│下一層使用。
││
││(一)冰果店。
│││
││(二)點心店。
│││
││(三)飲食店。
│││
││(四)麵食店。
│││
││(五)自助餐廳。
│││
││(六)泡沫紅茶店。
│││
││(七)餐廳(館)。
│││
││(八)咖啡館。
│││
││(九)茶藝館。
│││
├──┼──────────┼────────────┼───────────┤
│住三│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乾洗業應依乾洗作業空氣│
││業│五0平方公尺者,應臨│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辦│
││(一)洗衣。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理。
│
││(二)理髮。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美容。
│五0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織補。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五)傘、皮鞋修補及│之道路。
││
││擦鞋。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六)修配鎖。
│00平方公尺以下。
││
││(七)自行車、機車修│三、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築││
││理(限手工)。
│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
││(八)圖書出租。
│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其餘各項均限於建築物││
││(十)溫泉浴室。
│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十一)代客磨刀(限│。
││
││手工)。
│四、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
││(十二)汽車保養(限│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換輪胎)。
│路,並限於建築物第一││
│││層及地下一、二層使用││
│││,其中地下二層應直接││
│││面臨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路並編有門牌,且非法││
│││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
│││室。
││
├──┼──────────┼────────────┼───────────┤
│住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第(四)目││
││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四)家畜醫院│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十八)視障按摩業(│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限視障從業人│00平方公尺以下。
││
││員使用,其使│三、限於建築物第一層,或││
││用樓地板面積│採連續樓層方式併同地││
││限一五0平方│下一層使用。
││
││公尺以內。
)│四、未直接面臨道路者,已││
││。
│依法完成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之公寓大廈,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
│││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同意。
但公寓││
│││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未依法完成││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寓大廈,應經公寓大廈││
│││逾二分之一區分所有權││
│││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
│││計逾二分之一之書面同││
│││意。
││
│││五、直接面臨道路者,應經││
│││其毗鄰兩側及垂直第二││
│││層住戶之同意或非為住││
│││宅。
但公寓大廈規約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十八)目││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
││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一││
│││五0平方公尺以下。
││
├──┼──────────┼────────────┼───────────┤
│住三│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不動產之買賣、│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租賃、經紀業。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00平方公尺以上、未││
││業。
但不包括營│達五00平方公尺者,││
││造機具及建材儲│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放場所。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三)開發、投資公司│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四)貿易業。
│以上之道路。
││
││(五)經銷代理業。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六)報社、通訊社、│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雜誌社、圖書出│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版業、有聲出版│之第一層設置。
││
││業。
但不包括印│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刷、錄音作業場│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所│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七)廣告業及傳播業│下樓層設置。
││
││。
但不包括錄製│││
││場所。
│││
││(八)徵信業及保全業│││
││。
│││
││(九)資訊服務業。
│││
││(十)顧問服務業。
│││
││(十一)速記、打字、│││
││曬圖、影印、│││
││複印、油印及│││
││刻印業。
│││
││(十二)翻譯業。
│││
││(十三)公證業。
│││
││(十四)星象堪輿業。
│││
││(十五)計程車、小客│││
││車租賃業。
│││
││(十六)補習班(營業│││
││樓地板面積不│││
││超過二00平│││
││方公尺)。
│││
││(十七)專營複委託期│││
││貨經紀業。
│││
││(十八)證券金融業。
│││
││(十九)證券經紀業(│││
││不含營業廳)│││
││。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二一)土木包工業。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
││絡處。
│││
││(二四)剪接錄音工作│││
││室。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
││室。
│││
││(二六)其他僅供辦公│││
││之場所(現場│││
││限作辦公室使│││
││用,不得專為│││
││貯藏、展示或│││
││作為製造、加│││
││工、批發、零│││
││售場所使用,│││
││且現場不得貯│││
││存機具。
)。
│││
├──┼──────────┼────────────┼───────────┤
│住三│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事務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律師。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建築師。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會計師。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四)技師。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理人。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六)不動產估價師。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使用樓地板面│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二00│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平方公尺者)。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下樓層設置。
││
├──┼──────────┼────────────┼───────────┤
│住三│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一)銀行、合作金庫│00平方公尺者,應臨││
││。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信用合作社。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農會信用部。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五)信託投資業。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六)保險業。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以上之道路。
││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下樓層設置。
擬設置之││
│││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
│││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四、限分行或分支機構。
││
├──┼──────────┼────────────┼───────────┤
│住三│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公尺以上之道路。
││
││處及營業性停車空間。
│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宅使用。
││
│││三、營業性停車空間之立體││
│││停車塔臨接路寬未達十││
│││公尺者,應辦理社區參││
│││與。
││
├──┼──────────┼────────────┼───────────┤
│住三│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業│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
││(一)旅館。
│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
││(二)觀光旅館。
│准者,不在此限。
││
│││二、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
│││三、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三│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一、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應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旅館│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辦理。
│
│││0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客房一二0間以上。
││
├──┼──────────┼────────────┼───────────┤
│住三│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教建築│一、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築│,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使用者:││
││廟)。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二)教堂。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寺廟、庵堂及其│(二)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
││他類似建築物。
│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
│││之距離應在一00公││
│││尺以上;與圖書館、││
│││醫院、警察局及消防││
│││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
│││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
│││五0公尺以上。
││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
│││其他類似建築物之設││
│││置依本分區規定加倍││
│││退縮前、後、側院深││
│││度(側院未開窗仍應││
│││退縮)始得建築。
││
│││(四)建築面積在二00平││
│││方公尺以上者,應送││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但位於││
│││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
│││發建築要點地區,仍││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非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
│││築使用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設置樓地板面積應在││
│││二00平方公尺以下││
│││。
││
│││(三)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
│││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
│││樓層設置。
││
│││(四)未直接面臨道路者,││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相關規定,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同意。
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未依法完成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寓大廈,應經逾二分││
│││之一區分所有權人及││
│││區分所有權比例逾二││
│││分之一之書面同意。
││
│││(五)直接面臨道路者,應││
│││經其毗鄰兩側及垂直││
│││第二層住戶之同意或││
│││非住宅使用。
但公寓││
│││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住三│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微之工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下一層使用。
│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三││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馬力,電熱不超過卅千││管製法及其施行細則│
││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有關規定辦理。
│
││得流用於作業動力),││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積不超過一00平方公││有關規定辦理。
│
││尺(地下層有自然通風││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口開窗面積在廠房面積││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七分之一以上)者,其││標準之規定。
│
││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一)乳品(冰淇淋)│││
││製造業。
│││
││(二)糖果及麵食烘焙│││
││業。
│││
││(三)粉條類食品製造│││
││業。
│││
││(四)製茶業。
│││
││(五)即食餐食業。
│││
││(六)雜項食品(食品│││
││添加物、水產加│││
││工食品、畜產加│││
││工食品、農產加│││
││工食品之酵母粉│││
││除外)製造業。
│││
││(七)繩、纜、網製造│││
││業。
│││
││(八)漁網製造業。
│││
││(九)其他紡織品(麻│││
││紡織品除外)製│││
││造業。
│││
││(十)成衣及服飾品製│││
││造業。
│││
││(十一)紙製品(含紙│││
││容器)製造業│││
││。
│││
││(十二)印刷業(報社│││
││印刷廠除外)│││
││。
│││
││(十三)裝訂業。
│││
││(十四)印刷有關服務│││
││業。
│││
││(十五)未分類雜項工│││
││業製品(紙傘│││
││、人造紙花、│││
││人造聖誕樹、│││
││人造蓪草花、│││
││香包、米雕、│││
││瓢刻、貝殼製│││
││飾物、甲殼製│││
││飾物、果核製│││
││飾物、宮燈、│││
││印章)製造業│││
││。
│││
├──┼──────────┼────────────┼───────────┤
│住三│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業│公尺以上道路。
││
│住三│(一)精神科醫院。
│二、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之二││││
├──┼──────────┼────────────┼───────────┤
│住三│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之一│施│││
│住三│(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之二│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均應臨││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
│││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
│││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
│││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
│││之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
│││上。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
│││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
│││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基地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
│││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社區電台、廣播公司、││
│││電視公司,其設置地點││
│││、結構物高度、構材、││
│││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
│││,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
│││得設置;營業樓地板面││
│││積三000平方公尺以││
│││上者,並應辦理社區參││
│││與。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三│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一)各級行政機關。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住三│(二)各級民意機關。
│二、建築物之前院、側院及││
│之二│(三)外國政府駐華機│後院,其深度、寬度及││
││關或辦事處。
│深度比應比照臺北市土││
││(四)其他公務機關。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四十七條行政區內建築││
│││物之規定。
││
│││三、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
│││尺之無遮簷人行道。
││
├──┼──────────┼────────────┼───────────┤
│住三│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售業│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住三│(一)飲食成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之二│(二)日用百貨(限於│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一宗基地營業樓│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地板面積不超過│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三00平方公尺│之道路。
││
││)。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三)糧食。
│下一層使用。
││
││(四)蔬果。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五)肉品、水產(應│00平方公尺以下。
││
││符合一、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
二│││
││、非設攤零售經│││
││營。
三、分級包│││
││裝完畢。
)。
│││
├──┼──────────┼────────────┼───────────┤
│住三│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之一│(一)傳統零售市場。
│下一層使用。
││
│住三││二、設置地點地界線三00││
│之二││公尺以內,無市場用地││
│││或市場管理處列管有案││
│││之公私有市場。
││
│││三、基地面積應在一二00││
│││平方公尺以上。
││
│││四、樓層高度應在三.五公││
│││尺以上。
││
│││五、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
││
│││六、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七、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超級市場。
│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且樓層高││
│││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
│││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
│││者應退縮補足十公尺寬││
│││度,其退縮地不得計入││
│││法定空地;並另設專用││
│││出入口、樓梯、通道,││
│││且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
│││以上。
││
│││三、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
│││場所。
││
│││四、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五、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七││
│││00平方公尺以下。
││
├──┼──────────┼────────────┼───────────┤
│住三│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甲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住三│(一)中西藥品。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
│之二│(二)書籍、紙張、文│三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
││具及體育用品。
│設於第二、三層者,其││
││(三)化粧美容用品及│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
││清潔器材。
│非供住宅使用,且應於││
││(四)水電器材。
│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之││
││(五)日用百貨(營業│二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樓地板面積三0│。
││
││0平方公尺以上│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未滿五00平│00平方公尺以下。
││
││方公尺者。
)。
│第(一)、(二)、(三)││
││(六)古玩、藝品。
│、(六)、(八)、(九)││
││(七)地毯。
│、(十)、(十一)、(十││
││(八)鮮花、禮品。
│二)、(十三)、(十七)││
││(九)鐘錶、眼鏡。
│、(十八)、(二一)、(││
││(十)照相器材。
│二二)、(二三)、(二五││
││(十一)縫紉用品。
│)、(二六)、(二八)、││
││(十二)珠寶、首飾。
│(二九)目:││
││(十三)獵具、釣具。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十四)呢絨、綢緞及│00平方公尺者,應臨││
││其他布料。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十五)皮件及皮箱。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00平方公尺以上者,││
││般環境衛生用│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藥│之道路。
││
││(十七)茶葉及茶具。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
││(十八)集郵、錢幣。
│三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
││(十九)估衣。
│設於第二、三層者,其││
││(二十)種子、園藝及│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
││其用品。
│非供住宅使用,且應於││
││(二一)觀賞魚類。
│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之││
││(二二)假髮。
│二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二三)獎券。
│。
││
││(二四)瓷器、陶器、│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搪器。
│00平方公尺以下。
││
││(二五)印刷品。
│││
││(二六)郵購社。
│││
││(二七)五金(不含建│││
││材)。
│││
││(二八)唱片、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
│││
││(二九)玩具。
│││
├──┼──────────┼────────────┼───────────┤
│住三│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之一│乙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住三│(一)空氣調節工程器│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
│之二│材。
│及地下一層使用。
設於││
││(二)電器、自行車及│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
││其零件等零售或│下各樓層均應非供住宅││
││展示。
│使用。
││
││(三)音響視聽器材。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一││
││(四)汽車、機車、機│000平方公尺以下。
││
││械器具及其零件│││
││、附屬用品等之│││
││出售或展示。
│││
││(五)科學儀器。
│││
││(六)打字機及其他事│││
││業用機器。
│││
││(七)度量衡器。
但不│││
││包括汽車里程計│││
││費表。
│││
││(八)瓦斯爐、熱水器│││
││及其廚具。
│││
││(九)家具、裝潢、木│││
││器、籐器。
│││
││(十)玻璃及鏡框。
│││
││(十一)樂器。
│││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
││具香燭用品。
│││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
││其軟體。
│││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
││邊設備。
│││
││(十五)日用百貨(營│││
││業樓地板面積│││
││五00平方公│││
││尺以上者)│││
││(十六)運動器材。
│││
││(十七)光電器材。
│││
││(十八)醫療器材。
│││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
││室用配件。
│││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
│││
││(二一)軸承鋼珠。
│││
││(二二)刀具。
│││
├──┼──────────┼────────────┼───────────┤
│住三│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公尺以上之道路。
││
│住三│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之二│尺之左列各款:│下一層使用。
││
││(一)冰果店。
│││
││(二)點心店。
│││
││(三)飲食店。
│││
││(四)麵食店。
│││
││(五)自助餐廳。
│││
││(六)泡沫紅茶店。
│││
││(七)餐廳(館)。
│││
││(八)咖啡館。
│││
││(九)茶藝館。
│││
├──┼──────────┼────────────┼───────────┤
│住三│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之一│(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住三│規模大於前組規│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
│之二│定之飲食業。
│及地下一層使用。
設於││
││(二)酒店(營業樓地│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
││板面積不超過一│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
││五0平方公尺者│用。
││
││)。
│三、除第(二)目外,營業││
│││樓地板面積應在五00││
│││平方公尺以下。
││
├──┼──────────┼────────────┼───────────┤
│住三│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乾洗業應依乾洗作業空氣│
│之一│業│五0公尺者,應臨接寬│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辦│
│住三│(一)洗衣。
│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理。
│
│之二│(二)理髮。
│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0││
││(三)美容。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
││(四)織補。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五)傘、皮鞋修補及│路。
││
││擦鞋。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六)修配鎖。
│00平方公尺以下。
││
││(七)自行車、機車修│三、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築││
││理(限手工)。
│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
││(八)圖書出租。
│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其餘各項均限於建築物││
││(十)溫泉浴室。
│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十一)代客磨刀(限│。
││
││手工)。
│四、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
││(十二)汽車保養(限│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換輪胎)。
│路,並限於建築物第一││
│││層及地下一、二層使用││
│││,其中地下二層應直接││
│││面臨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路並編有門牌,且非法││
│││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
│││室。
││
├──┼──────────┼────────────┼───────────┤
│住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
│之一│業│層使用,營業樓地板面積應││
│住三│(一)職業介紹所、僱│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下,設││
│之二│工介紹所。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上之道路。
││
││業。
│第(五)目:││
││(三)當舖。
│一、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
││(四)家畜醫院。
│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及││
││(五)補習班(營業樓│地下一層設置,且擬設││
││地板面積超過二│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00平方公尺)│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
││。
│用。
││
││(六)禮服、及其他物│二、設於地下一層者,應設││
││品出租。
│置獨立之樓梯及出入口││
││(七)搬場業。
但不包│。
││
││括停車所。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八)裱褙(藝品裝裱│00平方公尺以下,設││
││)。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
││(九)水電工程、油漆│尺以上之道路。
││
││粉刷及土木修繕│第(十八)目:││
││業。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0││
││(十)病煤防治業及環│平方公尺以上者,限於││
││境衛生服務業。
│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
││(十一)橋棋社。
│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建築物第二層者,其同││
││印業。
│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住宅使用。
││
││模型製作業。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十四)機車修理。
│五0平方公尺者,應臨││
││(十五)汽車保養所及│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洗車。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十六)錄音帶、錄影│五0平方公尺以上、五││
││帶轉錄服務業│00平方公尺以下者,││
││。
但不包括自│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行製作。
│之道路。
││
││(十七)汽車里程計費│三、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
││
││錶安裝(修理│││
││)業。
│││
││(十八)視障按摩業。
│││
││(十九)寵物美容百貨│││
││。
│││
││(二十)室內裝潢、景│││
││觀、庭院設計│││
││承攬。
│││
││(二一)派報中心。
│││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
││閱讀(K書中│││
││心)、資訊網│││
││路站。
│││
││(二三)產品包裝設計│││
││業。
│││
││(二四)機械設備租賃│││
││業。
│││
││(二五)產品展示服務│││
││業。
│││
││(二六)電影、電視攝│││
││製及發行業。
│││
├──┼──────────┼────────────┼───────────┤
│住三│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住三│(一)不動產之買賣、│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之二│租賃、經紀業。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00平方公尺以上、未││
││業。
但不包括營│達五00平方公尺者,││
││造機具及建材儲│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放場所。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三)開發、投資公司│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四)貿易業。
│以上之道路。
││
││(五)經銷代理業。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六)報社、通訊社、│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雜誌社、圖書出│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版業、有聲出版│之第一層設置。
││
││業。
但不包括印│││
││刷、錄音作業場│││
││所。
│││
││(七)廣告業及傳播業│││
││。
但不包括錄製│││
││場所。
│││
││(八)徵信業及保全業│││
││。
│││
││(九)資訊服務業。
│││
││(十)顧問服務業。
│││
││(十一)速記、打字、│││
││曬圖、影印、│││
││複印、油印及│││
││刻印業。
│││
││(十二)翻譯業。
│││
││(十三)公證業。
│││
││(十四)星象堪輿業。
│││
││(十五)計程車、小客│││
││車租賃業。
│││
││(十六)補習班(營業│││
││樓地板面積不│││
││超過二00平│││
││方公尺)。
│││
││(十七)專營複委託期│││
││貨經紀業。
│││
││(十八)證券金融業。
│││
││(十九)證券經紀業(│││
││不含營業廳)│││
││。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二一)土木包工業。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
││絡處。
│││
││(二四)剪接錄音工作│││
││室。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
││室│││
││(二六)其他僅供辦公│││
││之場所(現場│││
││限作辦公室使│││
││用,不得專為│││
││貯藏、展示或│││
││作為製造、加│││
││工、批發、零│││
││售場所使用,│││
││且現場不得貯│││
││存機具。
)。
│││
├──┼──────────┼────────────┼───────────┤
│住三│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事務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住三│(一)律師。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之二│(二)建築師。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會計師。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四)技師。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理人。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六)不動產估價師。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使用樓地板面│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二00│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平方公尺者)。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
│住三│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一)銀行、合作金庫│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住三│。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之二│(二)信用合作社。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農會信用部。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四)證券經紀業(含│達五00平方公尺者,││
││營業廳)。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五)信託投資業。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六)保險業。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七)證券交易所。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以上之道路。
││
││。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九)票券金融業。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證券交易所及總行設置││
│││地點應臨接寬度三0公││
│││尺以上之道路,其餘限││
│││分行或分支機構。
││
│││四、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
│││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
│││使用。
││
├──┼──────────┼────────────┼───────────┤
│住三│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三│並應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
│之一│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住三││二、限於建物第一層及第二││
│之二││層使用;於第二層設置││
│││者,該層及第一層均應││
│││非供住宅使用。
但第一││
│││層、第二層設置獨立室││
│││內梯,於第一層共同出││
│││者,不在此限。
││
├──┼──────────┼────────────┼───────────┤
│住三│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一、除保齡球館、撞球房營││
│之一│業│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0││
│住三│(一)籃球、網球、桌│0平方公尺者,設置地││
│之二│球、羽毛球、棒│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
││球、高爾夫球等│上之道路;其餘設置地││
││球類運動比賽練│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習場地。
│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
││(二)國術館、柔道館│立樓梯及出入口。
││
││、跆拳道館、空│二、除三溫暖限於建築物第││
││手道館、劍道館│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
││及拳擊、舉重等│層使用外,其餘限於建││
││教練場所、健身│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
││房、韻律房。
│地下第一、二層使用。
││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但自地面層以上及地下││
││(非屬槍砲彈藥│層連續使用者,得不受││
││刀械管制條例規│現行樓層規定之限制,││
││定之械彈且不具│惟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
││殺傷力者)。
│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
││(四)保齡球館、撞球│設置。
││
││房。
│三、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五)溜冰場、游泳池│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
│宅使用。
││
││(六)營業性浴室(含│││
││三溫暖)。
│││
├──┼──────────┼────────────┼───────────┤
│住三│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之一│輸服務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住三│(一)貨櫃、貨運業辦│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之二│事處。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二)公路、市區汽車│宅使用。
││
││客運業辦事處。
│第(三)目:││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客運公司辦事處│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四)航空、海運、內│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河運輸公司辦事│宅使用。
││
││處。
│第(五)目:││
││(五)報關行、快遞辦│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事處。
│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七)計程車客運業、│宅使用。
││
││小客車租賃業、│第(六)目:││
││車輛調度停放場│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
│公尺以上之道路。
││
││(八)船務代理業。
│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宅使用。
││
│││三、營業性停車空間之立體││
│││停車塔臨接道路寬度未││
│││達十公尺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
│住三│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之一│業│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
│住三│(一)旅館。
│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
│之二│(二)觀光旅館。
│准者,不在此限。
││
│││二、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但││
│││同幢建築物其同層及以││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
│││用,並設置獨立之直通││
│││樓梯及出入口,經本府││
│││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
│││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
│││安全之情況下,不在此││
│││限。
││
│││三、設置地點臨接道路寬度││
│││未達三0公尺者,應辦││
│││理社區參與。
││
├──┼──────────┼────────────┼───────────┤
│住三│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一、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應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之一│旅館│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辦理。
│
│住三││0公尺以上之道路。
││
│之二││三、客房一二0間以上。
││
├──┼──────────┼────────────┼───────────┤
│住三│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之一│教建築│一、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築│,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住三│(一)宗祠(祠堂、家│使用者:││
│之二│廟)。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二)教堂。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寺廟、庵堂及其│(二)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
││他類似建築物。
│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
│││之距離應在一00公││
│││尺以上;與圖書館、││
│││醫院、警察局及消防││
│││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
│││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
│││五0公尺以上。
││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
│││其他類似建築物之設││
│││置依本分區規定加倍││
│││退縮前、後、側院深││
│││度(側院未開窗仍應││
│││退縮)始得建築。
││
│││(四)建築面積二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送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審議。
││
│││(五)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非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
│││築使用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設置樓地板面積應在││
│││五00平方公尺以下││
│││。
││
│││(三)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
│││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
│││樓層設置。
││
│││(四)未直接面臨道路者,││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相關規定,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同意。
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未依法完成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寓大廈,應經逾二分││
│││之一區分所有權人及││
│││區分所有權比例逾二││
│││分之一之書面同意。
││
│││(五)直接面臨道路者,應││
│││經其毗鄰兩側及垂直││
│││第二層住戶之同意或││
│││非住宅使用。
但公寓││
│││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住三│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之一│微之工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住三│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二、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居民之安寧。
│
│之二│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一層使用。
│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第(十二)目:│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三│公尺以上之道路。
│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馬力,電熱不超過卅千│二、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管製法及其施行細則│
││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一層使用,惟地面層以│有關規定辦理。
│
││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積不超過一00平方公│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者│有關規定辦理。
│
││尺(地下層有自然通風│亦得設置。
但分棟設置│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口開窗面積在廠房面積│且營業樓地板面積在總│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七分之一以上)者,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標準之規定。
│
││工廠性質規定如左:│下之整幢使用者,不在││
││(一)乳品(冰淇淋)│此限。
││
││製造業。
│││
││(二)糖果及麵食烘焙│││
││業。
│││
││(三)粉條類食品製造│││
││業。
│││
││(四)製茶業。
│││
││(五)即食餐食業。
│││
││(六)雜項食品(食品│││
││添加物、水產加│││
││工食品、畜產加│││
││工食品、農產加│││
││工食品之酵母粉│││
││除外)製造業。
│││
││(七)繩、纜、網製造│││
││業。
│││
││(八)漁網製造業。
│││
││(九)其他紡織品(麻│││
││紡織品除外)製│││
││造業。
│││
││(十)成衣及服飾品製│││
││造業。
│││
││(十一)紙製品(含紙│││
││容器)製造業│││
││。
│││
││(十二)印刷業(報社│││
││印刷廠除外)│││
││。
│││
││(十三)裝訂業。
│││
││(十四)印刷有關服務│││
││業。
│││
││(十五)未分類雜項工│││
││業製品(紙傘│││
││、人造紙花、│││
││人造聖誕樹、│││
││人造蓪草花、│││
││香包、米雕、│││
││瓢刻、貝殼製│││
││飾物、甲殼製│││
││飾物、果核製│││
││飾物、宮燈、│││
││印章)製造業│││
││。
│││
├──┼──────────┼────────────┼───────────┤
│住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精神科醫院。
│二、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住四│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應臨接寬度││
│││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其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
│││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
│││應在三0公尺以上。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
│││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
│││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基地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
│││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社區電台、廣播公司、││
│││電視公司,其設置地點││
│││、結構物高度、構材、││
│││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
│││,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
│││得設置;營業樓地板面││
│││積三000平方公尺以││
│││上者,並應辦理社區參││
│││與。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四│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售業│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飲食成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日用百貨(限於│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一宗基地營業樓│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地板面積不超過│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三00平方公尺│之道路。
││
││)。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三)糧食。
│下一層使用。
││
││(四)蔬果。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五)肉品、水產(應│00平方公尺以下。
││
││符合一、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
二│││
││、非設攤零售經│││
││營。
三、分級包│││
││裝完畢。
)。
│││
├──┼──────────┼────────────┼───────────┤
│住四│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一)傳統零售市場。
│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
││
│││二、設置地點地界線三00││
│││公尺以內,無市場用地││
│││或市場管理處列管有案││
│││之公私有市場。
││
│││三、基地面積應在一二00││
│││平方公尺以上。
││
│││四、樓層高度應在三.五公││
│││尺以上。
││
│││五、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
││
│││六、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七、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超級市場。
│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且樓層高││
│││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
│││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
│││者應退縮補足十公尺寬││
│││度,其退縮地不得計入││
│││法定空地;並另設專用││
│││出入口、樓梯、通道,││
│││且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
│││以上。
││
│││三、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
│││場所。
││
│││四、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五、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七││
│││00平方公尺以下。
││
├──┼──────────┼────────────┼───────────┤
│住四│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甲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中西藥品。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二)書籍、紙張、文│下一層使用。
││
││具及體育用品。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三)化粧美容用品及│00平方公尺以下。
││
││清潔器材。
│第(一)、(三)、(八)││
││(四)水電器材。
│、(九)、(十)、(十一││
││(五)日用百貨(營業│)、(十二)、(十三)、││
││樓地板面積三0│(十七)、(二一)、(二││
││0平方公尺以上│二)、(二三)、(二五)││
││,未滿五00平│、(二六)、(二八)、(││
││方公尺者。
)。
│二九)目:││
││(六)古玩、藝品。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七)地毯。
│00平方公尺者,應臨││
││(八)鮮花、禮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九)鐘錶、眼鏡。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十)照相器材。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一)縫紉用品。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十二)珠寶、首飾。
│之道路。
││
││(十三)獵具、釣具。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十四)呢絨、綢緞及│下一層使用。
││
││其他布料。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十五)皮件及皮箱。
│00平方公尺以下。
││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第(二)、(六)、(十八││
││般環境衛生用│)目:││
││藥。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十七)茶葉及茶具。
│00平方公尺者,應臨││
││(十八)集郵、錢幣。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十九)估衣。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二十)種子、園藝及│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用品。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二一)觀賞魚類。
│之道路。
││
││(二二)假髮。
│二、設置之樓層,限於建築││
││(二三)獎券。
│物第二層以下及地下一││
││(二四)瓷器、陶器、│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
││搪器。
│層均非住宅使用。
││
││(二五)印刷品。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二六)郵購社。
│00平方公尺以下。
││
││(二七)五金(不含建│││
││材)。
│││
││(二八)唱片、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
│││
││(二九)玩具。
│││
├──┼──────────┼────────────┼───────────┤
│住四│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乙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空氣調節工程器│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材。
│下一層使用。
││
││(二)電器、自行車及│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一││
││其零件等零售或│000平方公尺以下。
││
││展示。
│││
││(三)音響視聽器材。
│││
││(四)汽車、機車、機│││
││械器具及其零件│││
││、附屬用品等之│││
││出售或展示。
│││
││(五)科學儀器。
│││
││(六)打字機及其他事│││
││業用機器。
│││
││(七)度量衡器。
但不│││
││包括汽車里程計│││
││費表。
│││
││(八)瓦斯爐、熱水器│││
││及其廚具。
│││
││(九)家具、裝潢、木│││
││器、籐器。
│││
││(十)玻璃及鏡框。
│││
││(十一)樂器。
│││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
││具香燭用品。
│││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
││其軟體。
│││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
││邊設備。
│││
││(十五)日用百貨(營│││
││業樓地板面積│││
││五00平方公│││
││尺以上者)。
│││
││(十六)運動器材。
│││
││(十七)光電器材。
│││
││(十八)醫療器材。
│││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
││室用配件。
│││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
│││
││(二一)軸承鋼珠。
│││
││(二二)刀具。
│││
├──┼──────────┼────────────┼───────────┤
│住四│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公尺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尺之左列各款:│下一層使用。
││
││(一)冰果店。
│││
││(二)點心店。
│││
││(三)飲食店。
│││
││(四)麵食店。
│││
││(五)自助餐廳。
│││
││(六)泡沫紅茶店。
│││
││(七)餐廳(館)。
│││
││(八)咖啡館。
│││
││(九)茶藝館。
│││
├──┼──────────┼────────────┼───────────┤
│住四│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乾洗業應依乾洗作業空氣│
││業│五0平方公尺者,應臨│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辦│
││(一)洗衣。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理。
│
││(二)理髮。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美容。
│五0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織補。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五)傘、皮鞋修補及│之道路。
││
││擦鞋。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六)修配鎖。
│00平方公尺以下。
││
││(七)自行車、機車修│三、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築││
││理(限手工)。
│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
││(八)圖書出租。
│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其餘各項均限於建築物││
││(十)溫泉浴室。
│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十一)代客磨刀(限│。
││
││手工)。
│四、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
││(十二)汽車保養(限│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換輪胎)。
│路,並限於建築物第一││
│││層及地下一、二層使用││
│││,其中地下二層應直接││
│││面臨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路並編有門牌,且非法││
│││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
│││室。
││
├──┼──────────┼────────────┼───────────┤
│住四│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
││業│層使用,營業樓地板面積應││
││(一)職業介紹所、僱│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下,設││
││工介紹所。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上之道路。
││
││業。
│第(五)目:││
││(三)當舖。
│一、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
││(四)家畜醫院。
│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及││
││(五)補習班(營業樓│地下一層設置,且擬設││
││地板面積超過二│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
││00平方公尺)│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六)禮服、及其他物│二、設於地下一層者,應設││
││品出租。
│置獨立之樓梯及出入口││
││(七)搬場業。
但不包│。
││
││括停車所。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八)裱褙(藝品裝裱│00平方公尺以下,設││
││)。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
││(九)水電工程、油漆│尺以上之道路。
││
││粉刷及土木修繕│第(十八)目:││
││業。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0││
││(十)病媒防治業及環│平方公尺以上者,限於││
││境衛生服務業。
│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
││(十一)橋棋社。
│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建築物第二層者,其同││
││印業│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住宅使用。
││
││模型製作業。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十四)機車修理。
│五0平方公尺者,應臨││
││(十六)錄音帶、錄影│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帶轉錄服務業│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
但不包括自│五0平方公尺以上、五││
││行製作。
│00平方公尺以下者,││
││(十七)汽車里程計費│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錶安裝(修理│之道路。
││
││)業。
│三、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
││
││(十八)視障按摩業。
│││
││(十九)寵物美容百貨│││
││。
│││
││(二十)室內裝潢、景│││
││觀、庭院設計│││
││承攬。
│││
││(二一)派報中心。
│││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
││閱讀(K書中│││
││心)、資訊網│││
││路站。
│││
││(二三)產品包裝設計│││
││業。
│││
││(二四)機械設備租賃│││
││業。
│││
││(二五)產品展示服務│││
││業。
│││
││(二六)電影、電視攝│││
││製及發行業。
│││
├──┼──────────┼────────────┼───────────┤
│住四│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不動產之買賣、│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租賃、經紀業。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00平方公尺以上、未││
││業。
但不包括營│達五00平方公尺者,││
││造機具及建材儲│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放場所。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三)開發、投資公司│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四)貿易業。
│以上之道路。
││
││(五)經銷代理業。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六)報社、通訊社、│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雜誌社、圖書出│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版業、有聲出版│之第一層設置。
││
││業。
但不包括印│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刷、錄音作業場│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所。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七)廣告業及傳播業│下樓層設置。
││
││。
但不包括錄製│││
││場所。
│││
││(八)徵信業及保全業│││
││。
│││
││(九)資訊服務業。
│││
││(十)顧問服務業。
│││
││(十一)速記、打字、│││
││曬圖、影印、│││
││複印、油印及│││
││刻印業。
│││
││(十二)翻譯業。
│││
││(十三)公證業。
│││
││(十四)星象堪輿業。
│││
││(十五)計程車、小客│││
││車租賃業。
│││
││(十六)補習班(營業│││
││樓地板面積不│││
││超過二00平│││
││方公尺)。
│││
││(十七)專營複委託期│││
││貨經紀業。
│││
││(十八)證券金融業。
│││
││(十九)證券經紀業(│││
││不含營業廳)│││
││。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二一)土木包工業。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
││絡處。
│││
││(二四)剪接錄音工作│││
││室。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
││室。
│││
││(二六)其他僅供辦公│││
││之場所(現場│││
││限作辦公室使│││
││用,不得專為│││
││貯藏、展示或│││
││作為製造、加│││
││工、批發、零│││
││售場所使用,│││
││且現場不得貯│││
││存機具。
)。
│││
├──┼──────────┼────────────┼───────────┤
│住四│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事務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律師。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建築師。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會計師。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四)技師。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理人。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六)不動產估價師。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使用樓地板面│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二00│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平方公尺者)。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下樓層設置。
││
├──┼──────────┼────────────┼───────────┤
│住四│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一)銀行、合作金庫│00平方公尺者,應臨││
││。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信用合作社。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農會信用部。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五)信託投資業。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六)保險業。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以上之道路。
││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
│││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
│││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
│││下樓層設置。
擬設置之││
│││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
│││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四、限分行或分支機構。
││
├──┼──────────┼────────────┼───────────┤
│住四│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三││
││業。
│0公尺以上之道路(含││
││(一)籃球、網球、桌│鐵路用地),並設有獨││
││球、羽毛球、棒│立樓梯及出入口。
││
││球、高爾夫球等│二、除三溫暖限於建築物第││
││球類運動比賽練│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
││習場地。
│層使用外,其餘限於建││
││(二)國術館、柔道館│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
││、跆拳道館、空│地下第一、二層使用。
││
││手道館、劍道館│三、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及拳擊、舉重等│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教練場所、健身│宅使用。
││
││房、韻律房。
│││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
││(非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規│││
││定之械彈且不具│││
││殺傷力者)。
│││
││(四)保齡球館、撞球│││
││房。
│││
││(五)溜冰場、游泳池│││
││。
│││
││(六)營業性浴室(含│││
││三溫暖)。
│││
├──┼──────────┼────────────┼───────────┤
│住四│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輸服務業之旅遊業及營│公尺以上之道路。
││
││業性停車空間。
│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宅使用。
││
│││三、營業性停車空間之立體││
│││停車塔臨接道路寬度未││
│││達十公尺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
│住四│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業│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
││(一)旅館。
│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
││(二)觀光旅館。
│准者,不在此限。
││
│││二、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
│││三、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四│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一、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應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旅館│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辦理。
│
│││0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客房一二0間以上。
││
├──┼──────────┼────────────┼───────────┤
│住四│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教建築│一、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築│,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使用者:││
││廟)。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二)教堂。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寺廟、庵堂及其│(二)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
││他類似建築物。
│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
│││之距離應在一00公││
│││尺以上;與圖書館、││
│││醫院、警察局及消防││
│││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
│││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
│││五0公尺以上。
││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
│││其他類似建築物之設││
│││置依本分區規定加倍││
│││退縮前、後、側院深││
│││度(側院未開窗仍應││
│││退縮)始得建築。
││
│││(四)建築面積在二00平││
│││方公尺以上者,應送││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但位於││
│││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
│││發建築要點地區,仍││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非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
│││築使用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設置樓地板面積應在││
│││二00平方公尺以下││
│││。
││
│││(三)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
│││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
│││樓層設置。
││
│││(四)未直接面臨道路者,││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相關規定,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同意。
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未依法完成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寓大廈,應經逾二分││
│││之一區分所有權人及││
│││區分所有權比例逾二││
│││分之一之書面同意。
││
│││(五)直接面臨道路者,應││
│││經其毗鄰兩側及垂直││
│││第二層住戶之同意或││
│││非住宅使用。
但公寓││
│││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住四│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微之工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下一層使用。
│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三││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馬力,電熱不超過卅千││管製法及其施行細則│
││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有關規定辦理。
│
││得流用於作業動力),││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積不超過一00平方公││有關規定辦理。
│
││尺(地下層有自然通風││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口開窗面積在廠房面積││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七分之一以上)者,其││標準之規定。
│
││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一)乳品(冰淇淋)│││
││製造業。
│││
││(二)糖果及麵食烘焙│││
││業。
│││
││(三)粉條類食品製造│││
││業。
│││
││(四)製茶業。
│││
││(五)即食餐食業。
│││
││(六)雜項食品(食品│││
││添加物、水產加│││
││工食品、畜產加│││
││工食品、農產加│││
││工食品之酵母粉│││
││除外)製造業。
│││
││(七)繩、纜、網製造│││
││業。
│││
││(八)漁網製造業。
│││
││(九)其他紡織品(麻│││
││紡織品除外)製│││
││造業。
│││
││(十)成衣及服飾品製│││
││造業。
│││
││(十一)紙製品(含紙│││
││容器)製造業│││
││。
│││
││(十二)印刷業(報社│││
││印刷廠除外)│││
││。
│││
││(十三)裝訂業。
│││
││(十四)印刷有關服務│││
││業。
│││
││(十五)未分類雜項工│││
││業製品(紙傘│││
││、人造紙花、│││
││人造聖誕樹、│││
││人造蓪草花、│││
││香包、米雕、│││
││瓢刻、貝殼製│││
││飾物、甲殼製│││
││飾物、果核製│││
││飾物、宮燈、│││
││印章)製造業│││
││。
│││
├──┼──────────┼────────────┼───────────┤
│住四│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微之工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二、限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一層使用。
│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十││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管製法及其施行細則│
││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有關規定辦理。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板面積不超過三00平││有關規定辦理。
│
││方公尺者。
其工廠性質││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規定如左:││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標準之規定。
│
││立之工業。
││六、化粧品製造應符合化│
││(二)碾穀業。
││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
││(三)調味品(香料調││準之規定。
│
││配)製造業。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
││造業。
│││
││(五)針織業。
│││
││(六)毯、氈製造業。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八)皮革製品(含皮│││
││鞋)製造業。
│││
││(九)印刷業(報社印│││
││刷廠)。
│││
││(十)製版業。
│││
││(十一)化粧品製造業│││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
││業。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
││業。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
││理設備製造業│││
││。
│││
││(十五)視聽電子產品│││
││製造業。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
││製造業。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
││子機械器材(│││
││電工器材)製│││
││造修配業。
│││
││(十八)汽車零件(電│││
││器裝置)製造│││
││業。
│││
││(十九)科學、光學及│││
││工業等精密器│││
││械製造業│││
││(二十)鐘錶製造業。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
││設備製造業。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
││屬製品製造業│││
││。
│││
││(二三)製冰業。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不受前項之限制。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如左:│││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應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
││。
││理辦法規定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應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
││。
││構管理輔導辦法辦理。
│
├──┼──────────┼────────────┼───────────┤
│住四│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精神科醫院。
│二、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住四│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之一│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應臨接寬度││
│││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其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
│││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
│││應在三0公尺以上。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
│││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
│││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基地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
│││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社區電台、廣播公司、││
│││電視公司,其設置地點││
│││、結構物高度、構材、││
│││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
│││,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
│││得設置;營業樓地板面││
│││積三000平方公尺以││
│││上者,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
││路用地。
│定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住四│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售業│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飲食成品。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日用百貨(限於│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一宗基地營業樓│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地板面積不超過│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三00平方公尺│之道路。
││
││)。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三)糧食。
│下一層使用。
││
││(四)蔬果。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五)肉品、水產(應│00平方公尺以下。
││
││符合一、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
二│││
││、非設攤零售經│││
││營。
三、分級包│││
││裝完畢。
)。
│││
├──┼──────────┼────────────┼───────────┤
│住四│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之一│(一)傳統零售市場。
│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
││
│││二、設置地點地界線三00││
│││公尺以內,無市場用地││
│││或市場管理處列管有案││
│││之公私有市場。
││
│││三、基地面積應在一二00││
│││平方公尺以上。
││
│││四、樓層高度應在三.五公││
│││尺以上。
││
│││五、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
││
│││六、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七、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超級市場。
│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且樓層高││
│││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
│││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
│││者應退縮補足十公尺寬││
│││度,其退縮地不得計入││
│││法定空地;並另設專用││
│││出入口、樓梯、通道,││
│││且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
│││以上。
││
│││三、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
│││場所。
││
│││四、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
│││存設施。
││
│││五、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七││
│││00平方公尺以下。
││
├──┼──────────┼────────────┼───────────┤
│住四│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甲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中西藥品。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
││(二)書籍、紙張、文│三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
││具及體育用品。
│設於第二、三層者,其││
││(三)化粧美容用品及│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
││清潔器材。
│非供住宅使用,且應於││
││(四)水電器材。
│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之││
││(五)日用百貨(營業│二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樓地板面積三0│。
││
││0平方公尺以上│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未滿五00平│00平方公尺以下。
││
││方公尺者。
)。
│第(一)、(二)、(三)││
││(六)古玩、藝品。
│、(六)、(八)、(九)││
││(七)地毯。
│、(十)、(十一)、(十││
││(八)鮮花、禮品。
│二)、(十三)、(十七)││
││(九)鐘錶、眼鏡。
│、(十八)、(二一)、(││
││(十)照相器材。
│二二)、(二三)、(二五││
││(十一)縫紉用品。
│)、(二六)、(二八)、││
││(十二)珠寶、首飾。
│(二九)目:││
││(十三)獵具、釣具。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十四)呢絨、綢緞及│00平方公尺者,應臨││
││其他布料。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十五)皮件及皮箱。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00平方公尺以上者,││
││般環境衛生用│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藥。
│之道路。
││
││(十七)茶葉及茶具。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
││(十八)集郵、錢幣。
│三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
││(十九)估衣。
│設於第二、三層者,其││
││(二十)種子、園藝及│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
││其用品。
│非供住宅使用,且應於││
││(二一)觀賞魚類。
│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之││
││(二二)假髮。
│二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二三)獎券。
│。
││
││(二四)瓷器、陶器、│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搪器。
│00平方公尺以下。
││
││(二五)印刷品。
│││
││(二六)郵購社。
│││
││(二七)五金(不含建│││
││材)。
│││
││(二八)唱片、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
│││
││(二九)玩具。
│││
├──┼──────────┼────────────┼───────────┤
│住四│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之一│乙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空氣調節工程器│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
││材。
│及地下一層使用。
設於││
││(二)電器、自行車及│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
││其零件等零售或│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
││展示。
│用。
││
││(三)音響視聽器材。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一││
││(四)汽車、機車、機│000平方公尺以下。
││
││械器具及其零件│││
││、附屬用品等之│││
││出售或展示。
│││
││(五)科學儀器。
│││
││(六)打字機及其他事│││
││業用機器。
│││
││(七)度量衡器。
但不│││
││包括汽車里程計│││
││費表。
│││
││(八)瓦斯爐、熱水器│││
││及其廚具。
│││
││(九)家具、裝潢、木│││
││器、籐器。
│││
││(十)玻璃及鏡框。
│││
││(十一)樂器。
│││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
││具香燭用品。
│││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
││其軟體。
│││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
││邊設備。
│││
││(十五)日用百貨(營│││
││業樓地板面積│││
││五00平方公│││
││尺以上者)。
│││
││(十六)運動器材。
│││
││(十七)光電器材。
│││
││(十八)醫療器材。
│││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
││室用配件。
│││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
│││
││(二一)軸承鋼珠。
│││
││(二二)刀具。
│││
├──┼──────────┼────────────┼───────────┤
│住四│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之一│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公尺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尺之左列各款:│下一層使用。
││
││(一)冰果店。
│││
││(二)點心店。
│││
││(三)飲食店。
│││
││(四)麵食店。
│││
││(五)自助餐廳。
│││
││(六)泡沫紅茶店。
│││
││(七)餐廳(館)。
│││
││(八)咖啡館。
│││
││(九)茶藝館。
│││
├──┼──────────┼────────────┼───────────┤
│住四│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之一│(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規模大於前組規│二、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
││定之飲食業。
│及地下一層使用。
設於││
││(二)酒店(營業樓地│第二層者,其同層及以││
││板面積不超過一│下各樓層均應非供住宅││
││五0平方公尺者│使用。
││
││)。
│三、除第(二)目外,營業││
│││樓地板面積應在五00││
│││平方公尺以下。
││
├──┼──────────┼────────────┼───────────┤
│住四│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乾洗業應依乾洗作業空氣│
│之一│業│五0平方公尺者,應臨│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辦│
││(一)洗衣。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理。
│
││(二)理髮。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美容。
│五0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織補。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五)傘、皮鞋修補及│之道路。
││
││擦鞋。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六)修配鎖。
│00平方公尺以下。
││
││(七)自行車、機車修│三、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築││
││理(限手工)。
│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
││(八)圖書出租。
│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其餘各項均限於建築物││
││(十)溫泉浴室。
│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十一)代客磨刀(限│。
││
││手工)。
│四、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
││(十二)汽車保養(限│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換輪胎)。
│路,並限於建築物第一││
│││層及地下一、二層使用││
│││,其中地下二層應直接││
│││面臨寬度六公尺以上道││
│││路並編有門牌,且非法││
│││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
│││室。
││
├──┼──────────┼────────────┼───────────┤
│住四│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
│之一│業│層使用,營業樓地板面積應││
││(一)職業介紹所、僱│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下,設││
││工介紹所。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上之道路。
││
││業。
│第(五)目:││
││(三)當舖。
│一、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
││(四)家畜醫院。
│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及││
││(五)補習班(營業樓│地下一層設置,且擬設││
││地板面積超過二│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
││00平方公尺)│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六)禮服、及其他物│二、設於地下一層者,應設││
││品出租。
│置獨立之樓梯及出入口││
││(七)搬場業。
但不包│。
││
││括停車所。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五││
││(八)裱褙(藝品裝裱│00平方公尺以下,設││
││)。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
││(九)水電工程、油漆│尺以上之道路。
││
││粉刷及土木修繕│第(十八)目:││
││業。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0││
││(十)病煤防治業及環│平方公尺以上者,限於││
││境衛生服務業。
│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
││(十一)橋棋社。
│及地下一層使用,設於││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建築物第二層者,其同││
││印業。
│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住宅使用。
││
││模型製作業。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十四)機車修理。
│五0平方公尺者,應臨││
││(十五)汽車保養所及│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洗車│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十六)錄音帶、錄影│五0平方公尺以上、五││
││帶轉錄服務業│00平方公尺以下者,││
││。
但不包括自│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行製作。
│之道路。
││
││(十七)汽車里程計費│三、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
││
││錶安裝(修理│││
││)業。
│││
││(十八)視障按摩業。
│││
││(十九)寵物美容百貨│││
││。
│││
││(二十)室內裝潢、景│││
││觀、庭院設計│││
││承攬。
│││
││(二一)派報中心。
│││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
││閱讀(K書中│││
││心)、資訊網│││
││路站。
│││
││(二三)產品包裝設計│││
││業。
│││
││(二四)機械設備租賃│││
││業。
│││
││(二五)產品展示服務│││
││業。
│││
││(二六)電影、電視攝│││
││製及發行業。
│││
├──┼──────────┼────────────┼───────────┤
│住四│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不動產之買賣、│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租賃、經紀業。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00平方公尺以上、未││
││業。
但不包括營│達五00平方公尺者,││
││造機具及建材儲│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放場所。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三)開發、投資公司│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四)貿易業。
│以上之道路。
││
││(五)經銷代理業。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六)報社、通訊社、│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雜誌社、圖書出│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版業、有聲出版│之第一層設置。
││
││業。
但不包括印│││
││刷、錄音作業場│││
││所。
│││
││(七)廣告業及傳播業│││
││。
但不包括錄製│││
││場所。
│││
││(八)徵信業及保全業│││
││。
│││
││(九)資訊服務業。
│││
││(十)顧問服務業。
│││
││(十一)速記、打字、│││
││曬圖、影印、│││
││複印、油印及│││
││刻印業。
│││
││(十二)翻譯業。
│││
││(十三)公證業。
│││
││(十四)星象堪輿業。
│││
││(十五)計程車、小客│││
││車租賃業。
│││
││(十六)補習班(營業│││
││樓地板面積不│││
││超過二00平│││
││方公尺)。
│││
││(十七)專營複委託期│││
││貨經紀業。
│││
││(十八)證券金融業。
│││
││(十九)證券經紀業(│││
││不含營業廳)│││
││。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二一)土木包工業。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
││絡處。
│││
││(二四)剪接錄音工作│││
││室。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
││室。
│││
││(二六)其他僅供辦公│││
││之場所(現場│││
││限作辦公室使│││
││用,不得專為│││
││貯藏、展示或│││
││作為製造、加│││
││工、批發、零│││
││售場所使用,│││
││且現場不得貯│││
││存機具。
)。
│││
├──┼──────────┼────────────┼───────────┤
│住四│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事務所│00平方公尺者,應臨││
││(一)律師。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建築師。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會計師。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四)技師。
│達五00平方公尺者,││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理人。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六)不動產估價師。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使用樓地板面│以上之道路。
││
││積不超過二00│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平方公尺者)。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
│住四│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之一│(一)銀行、合作金庫│00平方公尺者,應臨││
││。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
││(二)信用合作社。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
││(三)農會信用部。
│00平方公尺以上、未││
││(四)證券經紀業(含│達五00平方公尺者,││
││營業廳)。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五)信託投資業。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六)保險業。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七)證券交易所。
│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以上之道路。
││
││。
│二、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
││(九)票券金融業。
│上,未達八公尺者,限││
│││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
│││之第一層設置。
││
│││三、證券交易所及總行設置││
│││地點應臨接寬度三0公││
│││尺以上之道路,其餘限││
│││分行或分支機構。
││
│││四、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
│││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
│││使用。
││
├──┼──────────┼────────────┼───────────┤
│住四│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三│並應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
│之一│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二、限於建物第一層及第二││
│││層使用;於第二層設置││
│││者,該層及第一層均應││
│││非供住宅使用。
但第一││
│││層、第二層設置獨立室││
│││內梯,於第一層共同出││
│││入者,不在此限。
││
├──┼──────────┼────────────┼───────────┤
│住四│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一、除保齡球館、撞球房營││
│之一│業│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0││
││(一)籃球、網球、桌│0平方公尺者,設置地││
││球、羽毛球、棒│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
││球、高爾夫球等│上之道路;其餘設置地││
││球類運動比賽練│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習場地。
│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
││(二)國術館、柔道館│立樓梯及出入口。
││
││、跆拳道館、空│二、除三溫暖限於建築物第││
││手道館、劍道館│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
││及拳擊、舉重等│層使用外,其餘限於建││
││教練場所、健身│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
││房、韻律房。
│地下第一、二層使用。
││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但自地面層以上及地下││
││(非屬槍砲彈藥│層連續使用者,得不受││
││刀械管制條例規│現行樓層規定之限制,││
││定之械彈且不具│惟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
││殺傷力者)。
│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
││(四)保齡球館、撞球│設置。
││
││房。
│三、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五)溜冰場、游泳池│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
│宅使用。
││
││(六)營業性浴室(含│││
││三溫暖)。
│││
├──┼──────────┼────────────┼───────────┤
│住四│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之一│輸服務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貨櫃、貨運業辦│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事處。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二)公路、市區汽車│宅使用。
││
││客運業辦事處。
│第(三)目:││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客運公司辦事處│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四)航空、海運、內│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河運輸公司辦事│宅使用。
││
││處。
│第(五)目:││
││(五)報關行、快遞辦│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事處。
│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七)計程車客運業、│宅使用。
││
││小客車租賃業車│第(六)目:││
││輛調度停放場。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八)船務代理業。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宅使用。
││
│││三、營業性停車空間之立體││
│││停車塔臨接道路寬度未││
│││達十公尺者,應辦理社││
│││區參與。
││
├──┼──────────┼────────────┼───────────┤
│住四│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
│之一│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經││
││(一)旅館。
│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二)觀光旅館。
│者,不在此限。
││
│││二、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但││
│││同幢建築物其同層及以││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
│││用,並設置獨立之直通││
│││樓梯及出入口,經本府││
│││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
│││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
│││安全之情況下,不在此││
│││限。
││
│││三、設置地點臨接道路寬度││
│││未達三0公尺者,應辦││
│││理社區參與。
││
├──┼──────────┼────────────┼───────────┤
│住四│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一、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應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之一│旅館│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辦理。
│
│││0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客房一二0間以上。
││
├──┼──────────┼────────────┼───────────┤
│住四│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之一│教建築│一、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築│,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使用者:││
││廟)。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二)教堂。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寺廟、庵堂及其│(二)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
││他類似建築物。
│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
│││之距離應在一00公││
│││尺以上;與圖書館、││
│││醫院、警察局及消防││
│││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
│││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
│││五0公尺以上。
││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
│││其他類似建築物之設││
│││置依本分區規定加倍││
│││退縮前、後、側院深││
│││度(側院未開窗仍應││
│││退縮)始得建築。
││
│││(四)建築面積二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送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審議。
││
│││(五)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非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
│││築使用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設置樓地板面積應在││
│││五00平方公尺以下││
│││。
││
│││(三)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
│││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
│││樓層設置。
││
│││(四)未直接面臨道路者,││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相關規定,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同意。
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未依法完成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寓大廈,應經逾二分││
│││之一區分所有權人及││
│││區分所有權比例逾二││
│││分之一之書面同意。
││
│││(五)直接面臨道路者,應││
│││經其毗鄰兩側及垂直││
│││第二層住戶之同意或││
│││非住宅使用。
但公寓││
│││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住四│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之一│微之工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二、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一層使用。
│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第(十二)目:│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三│公尺以上之道路。
│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馬力,電熱不超過卅千│二、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管製法及其施行細則│
││瓦(附屬設備與電熱不│一層使用,惟地面層以│有關規定辦理。
│
││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積不超過一00平方公│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有關規定辦理。
│
││尺(地下層有自然通風│亦得設置。
但分棟設置│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口開窗面積在廠房面積│且營業樓地板面積在總│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七分之一以上)者,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標準之規定。
│
││工廠性質規定如左:│下之整幢使用者,不在││
││(一)乳品(冰淇淋)│此限。
││
││製造業。
│││
││(二)糖果及麵食烘焙│││
││業。
│││
││(三)粉條類食品製造│││
││業。
│││
││(四)製茶業。
│││
││(五)即食餐食業。
│││
││(六)雜項食品(食品│││
││添加物、水產加│││
││工食品、畜產加│││
││工食品、農產工│││
││食品之酵母粉除│││
││外)製造業。
│││
││(七)繩、纜、網製造│││
││業。
│││
││(八)漁網製造業。
│││
││(九)其他紡織品(麻│││
││紡織品除外)製│││
││造業。
│││
││(十)成衣及服飾品製│││
││造業。
│││
││(十一)紙製品(含紙│││
││容器)製造業│││
││。
│││
││(十二)印刷業(報社│││
││印刷廠除外)│││
││。
│││
││(十三)裝訂業。
│││
││(十四)印刷有關服務│││
││業。
│││
││(十五)未分類雜項工│││
││業製品(紙傘│││
││、人造紙花、│││
││人造聖誕樹、│││
││人造蓪草花、│││
││香包、米雕、│││
││瓢刻、貝殼製│││
││飾物、甲殼製│││
││飾物、果核製│││
││飾物、宮燈、│││
││印章)製造業│││
││。
│││
├──┼──────────┼────────────┼───────────┤
│住四│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之一│微之工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二、限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一層使用。
│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十││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管製法及其施行細則│
││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有關規定辦理。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板面積不超過三00平││有關規定辦理。
│
││方公尺者。
其工廠性質││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規定如左:││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標準之規定。
│
││立之工業。
││六、化粧品製造應符合化│
││(二)碾穀業。
││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
││(三)調味品(香料調││準之規定。
│
││配)製造業。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
││造業。
│││
││(五)針織業。
│││
││(六)毯、氈製造業。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八)皮革製品(含皮│││
││鞋)製造業。
│││
││(九)印刷業(報社印│││
││刷廠)。
│││
││(十)製版業。
│││
││(十一)化粧品製造業│││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
││業。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
││業。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
││理設備製造業│││
││。
│││
││(十五)視聽電子產品│││
││製造業。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
││製造業。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
││子機械器材(│││
││電工器材)製│││
││造修配業。
│││
││(十八)汽車零件(電│││
││器裝置)製造│││
││業。
│││
││(十九)科學、光學及│││
││工業等精密器│││
││械製造業。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
││設備製造業。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
││屬製品製造業│││
││。
│││
││(二三)製冰業。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不受前項之限制。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如左:│││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應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
││。
││理辦法規定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應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
││。
││構管理輔導辦法辦理。
│
├──┼──────────┼────────────┼───────────┤
│商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綠││
│││化,四周應設置高度一││
│││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三、地面上應壓平堅實並設││
│││置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
│││設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對都市交通、環境及││
│││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之││
│││虞者,應送臺北市都市││
│││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程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社區電台、廣播公司、││
│││電視公司,其設置地點││
│││、結構物高度、構材、││
│││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
│││,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
│││得設置。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0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商一│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防火安全設施。
│
││業乙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礦油。
│二、不得設於地下層。
││
││(二)觀賞動物類。
│三、第(五)目爆竹煙火設││
││(三)蛇類。
│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公││
││(四)化工原料。
│務機關、名勝古蹟、醫││
││(五)爆竹煙火。
│院、學校等設施之地界││
││(六)特殊環境衛生用│線距離三0公尺以上。
││
││藥。
│││
││(七)農藥。
│││
├──┼──────────┼────────────┼───────────┤
│商一│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總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
││(一)銀行、合作金庫│0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餘分││
││。
│行或分支機構設置地點應臨││
││(二)信用合作社。
│接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農會信用部。
│││
││(四)證券經紀業(含│││
││營業廳)。
│││
││(五)信託投資業。
│││
││(六)保險業。
│││
││(七)證券交易所。
│││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
││。
│││
││(九)票券金融業。
│││
├──┼──────────┼────────────┼───────────┤
│商一│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一)乙種汽車修理場│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居民之安寧。
│
││。
│下一層使用。
│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二)各種機械、電機││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修理。
││辦法之規定。
│
││(三)金屬物熔接。
││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辦理。
│
││││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辦理。
│
├──┼──────────┼────────────┼───────────┤
│商一│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第(一)、(四)、(六)│第(十二)目並應依臺北│
││業│、(九)、(十一)目:│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
││(一)戲院、劇院、劇│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例規定辦理。
│
││場、電影院。
│尺以上之道路。
││
││(四)兒童樂園。
│││
││(六)樂隊業。
│第(八)、(十)目及第(││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七)目之錄影帶節目帶播映││
││映業及視聽歌唱│業:││
││業。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00││
││(八)舞蹈表演場。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九)釣蝦、釣魚場。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
││(十)視聽理容業、觀│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
││光理髮業。
│積二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一)酒店。
│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
││。
│樓地板面積二00平方公尺││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尺以上之道路。
││
│││││
│││第(七)目之視聽歌唱業││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00││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
│││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
│││積二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
│││樓地板面積二00平方公尺││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尺以上之道路。
││
│││││
│││第(十二)目:││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
││
├──┼──────────┼────────────┼───────────┤
│商一│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輸服務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貨櫃、貨運業辦│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事處。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二)公路、市區汽車│宅使用。
││
││客運業辦事處。
│第(三)、(六)目:││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客運公司辦事處│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四)航空、海運、河│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內運輸公司辦事│宅使用。
││
││處。
│第(五)目:││
││(五)報關行、快遞辦│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事處。
│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二、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
││。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
││(七)計程車客運業、│宅使用。
││
││小客車租賃業車│││
││輛調度停放場。
│││
││(八)船務代理業。
│││
├──┼──────────┼────────────┼───────────┤
│商一│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業│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
││(一)旅館。
│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
││(二)觀光旅館。
│准者,不在此限。
││
│││二、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但││
│││同幢建築物其同層及以││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
│││用,並設置獨立之直通││
│││樓梯及出入口,經本府││
│││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
│││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
│││安全之情況下,不在此││
│││限。
││
├──┼──────────┼────────────┼───────────┤
│商一│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一、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應依觀光局有關規定辦理│
││旅館│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
│││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客房一二0間以上。
││
├──┼──────────┼────────────┼───────────┤
│商一│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設置地點應│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教建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
││
││廟)。
│││
││(二)教堂。
│既有合法者:││
││(三)寺廟、庵堂及其│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他類似建築物。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商一│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微之工業│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十││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有關規定辦理。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板面積不超過三00平││有關規定辦理。
│
││方公尺者。
其工廠性質││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規定如左:││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標準之規定。
│
││立之工業。
││六、化粧品製造應符合化│
││(二)碾穀業。
││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
││(三)調味品(香料調││準之規定。
│
││配)製造業。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
││造業。
│││
││(五)針織業。
│││
││(六)毯、氈製造業。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八)皮革製品(含皮│││
││鞋)製造業。
│││
││(九)印刷業(報社印│││
││刷廠)。
│││
││(十)製版業。
│││
││(十一)化粧品製造業│││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
││業。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
││業。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
││理設備製造業│││
││。
│││
││(十五)視聽電子產品│││
││製造業。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
││製造業。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
││子機械器材(│││
││電工器材)製│││
││造修配業。
│││
││(十八)汽車零件(電│││
││器裝置)製造│││
││業。
│││
││(十九)科學、光學及│││
││工業等精密器│││
││械製造業。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
││設備製造業。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
││屬製品製造業│││
││。
│││
││(二三)製冰業。
│││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不受前項之限制。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如左:│││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應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
││。
││理辦法規定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
││應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
││││構管理輔導辦法辦理。
│
├──┼──────────┼────────────┼───────────┤
│商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上應壓平堅實並設││
│││置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
│││設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程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00│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營業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
││公司。
│公尺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
│││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營││
│││業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石油氣汽車加│0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氣站。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的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商二│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防火安全設施。
│
││業乙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礦油。
│二、不得設於地下層。
││
││(二)觀賞動物類。
│三、第(五)目爆竹煙火設││
││(三)蛇類。
│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公││
││(四)化工原料。
│務機關、名勝古蹟、醫││
││(五)爆竹煙火。
│院、學校等設施之地界││
││(六)特殊環境衛生用│線距離三0公尺以上。
││
││藥。
│││
││(七)農藥。
│││
├──┼──────────┼────────────┼───────────┤
│商二│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第(一)、(二)、(三)│須設置適當之消音設施。
│
││業│、(四)、(六)、(九)│第(五)目應依電子遊戲│
││(一)戲院、劇院、劇│、(十一)目:│場業管理條例及臺北市電│
││場、電影院。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
││(二)歌廳。
│尺以上之道路。
│條例規定辦理。
│
││(三)夜總會、俱樂部││第(八)目之舞場並應依│
││。
│第(五)目:│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
││(四)兒童樂園。
│應辦理社區參與。
│、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管│
││(五)電動玩具店。
││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六)樂隊業。
│第(八)、(十)目及第(│第(十二)目應依臺北市│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七)目之錄影帶節目帶播映│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映業及視聽歌唱│:│規定辦理。
│
││業。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八)舞場、舞蹈表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場。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
││(九)釣蝦、釣魚場。
│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
││(十)視聽理容業、觀│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
││光理髮業。
│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十一)酒店。
│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尺││
││。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尺以上之道路。
││
│││││
│││第(七)目之視聽歌唱業:││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
│││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
│││積二○○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
│││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尺││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尺以上之道路。
││
│││││
│││第(十二)目:││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
││
├──┼──────────┼────────────┼───────────┤
│商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須設置適當之消音設施。
│
││業│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
││(一)酒家。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
││(二)酒吧。
││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舞廳。
││。
│
││(四)特種咖啡茶室。
│││
├──┼──────────┼────────────┼───────────┤
│商二│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殯儀館。
│二、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
││(二)葬儀用品。
│小學、幼稚園、托兒所││
│││等設施之地界線距離一││
│││00公尺以外。
││
│││三、殯儀館須完成都市計畫││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置。
││
├──┼──────────┼────────────┼───────────┤
│商二│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設置地點應臨寬度十公尺以││
││業│上之道路。
││
││(一)疋頭、服飾品。
│││
││(二)日用飲食品。
│││
││(三)化學原料及其製│││
││品。
但不含危險│││
││物器存放。
│││
││(四)金屬器材。
│││
││(五)機械及電氣器材│││
││。
│││
││(六)建築材料。
│││
├──┼──────────┼────────────┼───────────┤
│商二│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設置地點應│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教建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
││
││廟)。
│││
││(二)教堂。
│既有合法者:││
││(三)寺廟、庵堂及其│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他類似建築物。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商二│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微之工業│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十││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管製法及其施行細則│
││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有關規定辦理。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板面積不超過三00平││有關規定辦理。
│
││方公尺者。
其工廠性質││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規定如左:││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標準之規定。
│
││立之工業。
││六、化粧品製造應符合化│
││(二)碾穀業。
││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
││(三)調味品(香料調││準之規定。
│
││配)製造業。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
││造業。
│││
││(五)針織業。
│││
││(六)毯、氈製造業。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八)皮革製品(含皮│││
││鞋)製造業。
│││
││(九)印刷業(報社印│││
││刷廠)。
│││
││(十)製版業。
│││
││(十一)化粧品製造業│││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
││業。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
││業。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
││理設備製造業│││
││。
│││
││(十五)視聽電子產品│││
││製造業。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
││製造業。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
││子機械器材(│││
││電工器材)製│││
││造修配業。
│││
││(十八)汽車零件(電│││
││器裝置)製造│││
││業。
│││
││(十九)科學、光學及│││
││工業等精密器│││
││械製造業。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
││設備製造業。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
││屬製品製造業│││
││。
│││
││(二三)製冰業。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不受前項之限制。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如左:│││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應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
││。
││理辦法規定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應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
││。
││構管理輔導辦法辦理。
│
├──┼──────────┼────────────┼───────────┤
│商三│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上應壓平堅實並設││
│││置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
│││設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程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00│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營業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
││公司。
│公尺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
│││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營││
│││業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0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商三│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第(一)、(二)、(三)│須設置適當之消音設施。
│
││業│、(四)、(六)、(九)│第(五)目應依電子遊戲│
││(一)戲院、劇院、劇│、(十一)目:│場業管理條例及臺北市電│
││場、電影院。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
││(二)歌廳。
│尺以上之道路。
│條例規定辦理。
│
││(三)夜總會、俱樂部││第(八)目之舞場並應依│
││。
│第(五)目:│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
││(四)兒童樂園。
│應辦理社區參與。
│、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管│
││(五)電動玩具店。
││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六)樂隊業。
│第(八)、(十)目及第(│第(十二)目應依臺北市│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七)目之錄影帶節目帶播映│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映業及視聽歌唱│:│規定辦理。
│
││業。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00││
││(八)舞場、舞蹈表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場。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
││(九)釣蝦、釣魚場。
│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
││(十)視聽理容業、觀│積二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光理髮業。
│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十一)酒店。
│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樓地板面積二00平方公尺││
││。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尺以上之道路。
││
│││││
│││第(七)目之視聽歌唱業:││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00││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建││
│││築物第一層之營業樓地板面││
│││積二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設置於其他樓層之營業││
│││樓地板面積二00平方公尺││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尺以上之道路。
││
│││││
│││第(十二)目:││
│││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
││
├──┼──────────┼────────────┼───────────┤
│商三│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須設置適當之消音設施。
│
││業│尺以上之道路。
│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
││(一)酒家。
││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
││(二)酒吧。
││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舞廳。
││。
│
││(四)特種咖啡茶室。
│││
├──┼──────────┼────────────┼───────────┤
│商三│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殯儀館。
│二、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
││(二)葬儀用品。
│小學、幼稚園、托兒所││
│││等設施之地界線距離一││
│││00公尺以上。
││
│││三、殯儀館須完成都市計畫││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置。
││
├──┼──────────┼────────────┼───────────┤
│商三│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設置地點應│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教建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
││
││廟)。
│││
││(二)教堂。
│既有合法者:││
││(三)寺廟、庵堂及其│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他類似建築物。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商三│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微之工業│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十││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管製法及其施行細則│
││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有關規定辦理。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板面積不超過三00平││有關規定辦理。
│
││方公尺者。
其工廠性質││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規定如左:││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標準之規定。
│
││立之工業。
││六、化粧品製造應符合化│
││(二)碾穀業。
││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
││(三)調味品(香料調││準之規定。
│
││配)製造業。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
││造業。
│││
││(五)針織業。
│││
││(六)毯、氈製造業。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八)皮革製品(含皮│││
││鞋)製造業。
│││
││(九)印刷業(報社印│││
││刷廠)。
│││
││(十)製版業。
│││
││(十一)化粧品製造業│││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
││業。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
││業。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
││理設備製造業│││
││。
│││
││(十五)視聽電子產品│││
││製造業。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
││製造業。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
││子機械器材(│││
││電工器材)製│││
││造修配業。
│││
││(十八)汽車零件(電│││
││器裝置)製造│││
││業。
│││
││(十九)科學、光學及│││
││工業等精密器│││
││械製造業。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
││設備製造業。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
││屬製品製造業│││
││。
│││
││(二三)製冰業。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不受前項之限制。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如左:│││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應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
││。
││理辦法規定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應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
││。
││構管理輔導辦法辦理。
│
├──┼──────────┼────────────┼───────────┤
│商四│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上應壓平堅實並設││
│││置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
│││設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程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00│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營業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
││公司。
│公尺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
│││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營││
│││業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之│
││抽水站。
│關之同意。
│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環│
││││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0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商四│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須設置適當之消音設施。
│
││業│尺以上之道路。
│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
││(一)酒家。
││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
││(二)酒吧。
││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舞廳。
││。
│
││(四)特種咖啡茶室。
│││
├──┼──────────┼────────────┼───────────┤
│商四│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殯儀館。
│二、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
││(二)葬儀用品。
│小學、幼稚園、托兒所││
│││等設施之地界線距離一││
│││00公尺以上。
││
│││三、殯儀館須完成都市計畫││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
│商四│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設置地點應│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教建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
││
││廟)。
│││
││(二)教堂。
│既有合法者:││
││(三)寺廟、庵堂及其│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他類似建築物。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商四│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一、須設置適當之消音及│
││微之工業│以上之道路。
│防震設施,不得影響│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居民之安寧。
│
││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二、須符合公共危險物品│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辦法之規定。
│
││附屬設備),不超過十││三、消音設施應符合噪音│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十千瓦(附屬設備與電││有關規定辦理。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四、廢水處理應依水污染│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板面積不超過三00平││有關規定辦理。
│
││方公尺者。
其工廠性質││五、食品製造應符合食品│
││規定如左:││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標準之規定。
│
││立之工業。
││六、化粧品製造應符合化│
││(二)碾穀業。
││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
││(三)調味品(香料調││準之規定。
│
││配)製造業。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
││造業。
│││
││(五)針織業。
│││
││(六)毯、氈製造業。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八)皮革製品(含皮│││
││鞋)製造業。
│││
││(九)印刷業(報社印│││
││刷廠)。
│││
││(十)製版業。
│││
││(十一)化粧品製造業│││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
││業。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
││業。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
││理設備製造業│││
││。
│││
││(十五)視聽電子產品│││
││製造業。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
││製造業。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
││子機械器材(│││
││電工器材)製│││
││造修配業。
│││
││(十八)汽車零件(電│││
││器裝置)製造│││
││業。
│││
││(十九)科學、光學及│││
││工業等精密器│││
││械製造業。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
││設備製造業。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
││屬製品製造業│││
││。
│││
││(二三)製冰業。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不受前項之限制。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如左:│││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應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
││。
││理辦法規定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應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
││。
││構管理輔導辦法辦理。
│
├──┼──────────┼────────────┼───────────┤
│工二│第三組:寄宿住宅│一、限附設於工廠或機構,││
│││供員工住宿及招待使用││
│││。
││
│││二、限單身員工住宿。
││
├──┼──────────┼────────────┼───────────┤
│工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及設備標準」規定辦│
││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二、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理。
│
││(一)戶內遊憩設施。
│場所。
││
││(二)公園、兒童遊樂│三、限工廠附屬設施並需與││
││場。
│工廠同一建築基地設置││
││(三)籃球場、網球場│供員工使用。
││
││、棒球場、游泳│四、室外設施面積不得超過││
││池、溜冰場及其│工廠原建築面積。
││
││他球類運動場。
│││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
││、棒球練球場。
│││
├──┼──────────┼────────────┼───────────┤
│工二│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
││業│0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
││(一)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及助產所營││
││診所、藥局、助│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0││
││產所、精神科醫│0平方公尺者,不在此││
││院。
但不包括傳│限。
││
││染病院。
│二、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
││(二)衛生所(站)。
│名勝古蹟之地界線距離││
││(三)醫事技術業。
│二0公尺以上。
││
│││三、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
│││獨立出入口。
││
│││四、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但既有合法││
│││建築物且非整幢作本組││
│││使用者,不在此限。
││
├──┼──────────┼────────────┼───────────┤
│工二│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公尺以上之道路。
││
││及身心障礙設施。
│二、限於建築物地面第一層││
│││及第二層使用。
││
│││三、限廠商附屬設施,並需││
│││於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
│││員工使用。
││
├──┼──────────┼────────────┼───────────┤
│工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變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
│││所有建物間,得設置加││
│││以綠化、美化之透空式││
│││圍牆,其間之安全距離││
│││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
│││規定辦理,並應設置必││
│││要之安全設施。
││
│││三、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
│││權應與相關事業機關取││
│││得協議。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方││
│││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二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工二│第十五組:社教設施│同幢建築物供第十五組社教││
││(一)圖書館。
│設施及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使││
││(二)社會教育館。
│用之營業樓地板面積達五0││
││(三)藝術館、美術館│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
││。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四)紀念性建築物、│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忠烈祠。
│││
││(五)博物館、科學館│││
││、歷史文物館、│││
││陳列館、水族館│││
││、天文臺、植物│││
││園。
│││
├──┼──────────┼────────────┼───────────┤
│工二│第十六組:文康設施│同幢建築物供第十五組社教││
││(一)音樂廳。
│設施及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使││
││(二)體育場(館)、│用之營業樓地板面積總計達││
││集會場所。
│五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文康活動中心。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中心。
│議。
││
││(五)其他文康設施。
│││
├──┼──────────┼────────────┼───────────┤
│工二│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設置地點限於臨接兩條││
││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以上、寬度八公尺以上││
││未達三00平方公尺)│道路之角地。
││
││(一)飲食成品。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二)日用百貨(限於│。
││
││一宗基地營業樓│三、同幢建築物供本組使用││
││地板面積不超過│之營業樓地板面積總計││
││三00平方公尺│限未達三00平方公尺││
││)。
│。
││
││(三)糧食。
│││
││(四)蔬果。
│││
││(五)肉品、水產(應│││
││符合:1.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2.│││
││非設攤零售經營│││
││、3.分級包裝完│││
││畢。
)│││
├──┼──────────┼────────────┼───────────┤
│工二│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一、設置地點限於臨接兩條││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以上、寬度八公尺以上││
││00平方公尺)│道路之角地。
││
││(二)超級市場。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
││
├──┼──────────┼────────────┼───────────┤
│工二│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並得於地下一層、第││
││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二層及頂層中另擇一樓││
││尺之左列各款:│層使用。
但僅使用一個││
││(一)冰果店。
│樓層者,不限於第一層││
││(二)點心店。
│使用。
飲食業及餐飲業││
││(三)飲食店。
│除設置於第一層外,應││
││(四)麵食店。
│設置於同一樓層。
││
││(五)自助餐聽。
│二、同幢建築物供飲食業及││
││(六)泡沫紅茶店。
│餐飲業使用之營業樓地││
││(七)餐廳(館)。
│板面積總計應在五00││
││(八)咖啡館。
│平方公尺以下。
││
││(九)茶藝館。
│││
├──┼──────────┼────────────┼───────────┤
│工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並得於地下一層、第││
││00平方公尺)│二層及頂層中另擇一樓││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層使用。
但僅使用一個││
││大於前組規定之│樓層者,不限於第一層││
││飲食業。
│使用。
飲食業及餐飲業││
│││除設置於第一層外,應││
│││設置於同一樓層。
││
│││二、同幢建築物供飲食業及││
│││餐飲業使用之營業樓地││
│││板面積總計限於五00││
│││平方公尺以下。
││
├──┼──────────┼────────────┼───────────┤
│工二│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限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使用。
││
││達三00平方公尺)│││
││(一)洗衣。
│││
││(二)理髮。
│││
││(三)美容。
│││
││(四)織補。
│││
││(五)傘、皮鞋修補及│││
││擦鞋。
│││
││(六)修配鎖。
│││
││(八)圖書出租。
│││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
│││
││(十)溫泉浴室。
│││
││(十一)代客磨刀(限│││
││手工)。
│││
├──┼──────────┼────────────┼───────────┤
│工二│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
││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層使用。
││
││達三00平方公尺)│││
││(一)職業介紹所、僱│││
││工介紹所。
│││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
││業。
│││
││(三)當舖。
│││
││(四)家畜醫院。
│││
││(六)禮服、及其他物│││
││品出租。
│││
││(七)搬場業。
但不包│││
││括停車所。
│││
││(八)裱褙(藝品裝裱│││
││)。
│││
││(九)水電工程、油漆│││
││粉刷及土木修繕│││
││業。
│││
││(十)病媒防治業及環│││
││境衛生服務業。
│││
││(十一)橋棋社。
│││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
││印業。
│││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
││模型製作業。
│││
││(十六)錄音帶、錄影│││
││帶轉錄服務業│││
││。
但不包括自│││
││行製作。
│││
││(十七)汽車里程計費│││
││錶安裝(修理│││
││)業。
│││
││(十八)視障按摩業。
│││
││(十九)寵物美容百貨│││
││。
│││
││(二十)室內裝潢、景│││
││觀、庭院設計│││
││承攬。
│││
││(二一)派報中心。
│││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
││閱讀(K書中│││
││心)、資訊網│││
││路站。
│││
├──┼──────────┼────────────┼───────────┤
│工二│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一、臨接道路寬度在十公尺││
││所│以上。
││
││(一)不動產之買賣、│二、營業樓地板面積限未達││
││租賃、經紀業。
│三00平方公尺,但第││
││(三)開發、投資公司│(二五)目文化藝術工││
││。
│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
││(四)貿易業。
│未達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六)報社、通訊社、│)不在此限。
││
││雜誌社、圖書出│││
││版業、有聲出版│││
││業。
但不包括印│││
││刷、錄音作業場│││
││所。
│││
││(七)廣告及傳播業。
│││
││但不包括錄製場│││
││所。
│││
││(十)顧問服務業。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
││絡處。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
││室(使用樓地│││
││板面積未達三│││
││百六十平方公│││
││尺)。
│││
├──┼──────────┼────────────┼───────────┤
│工二│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一、臨接道路寬度在十公尺││
││事務所│以上。
││
││(一)律師。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限未達││
││(三)會計師。
│三00平方公尺。
││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
││(使用樓地板面│││
││積不超過二00│││
││平方公尺者)。
│││
├──┼──────────┼────────────┼───────────┤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一、限於分行或分支機構始││
││(一)銀行、合作金庫│得設置,其設置地點應││
│工二│。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二)信用合作社。
│道路。
││
││(三)農會信用部。
│二、限於建築物地下一層、││
││(五)信託投資業。
│第一層及第二層使用。
││
││(六)保險業。
│││
├──┼──────────┼────────────┼───────────┤
│工二│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一、限廠商附屬設施,並須││
││業│於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
││(一)籃球、網球、桌│員工使用││
││球、羽毛球、棒│二、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球、高爾夫球等│過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
││球類運動比賽練│之十五。
││
││習場地。
│三、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二)國術館、柔道館│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
││、跆拳道館、空│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手道館、劍道館│四、高爾夫球及棒壘球比賽││
││及拳擊、舉重等│練習場限室內型。
││
││教練場所、健身│││
││房、韻律房。
│││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
││(非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規│││
││定之械彈且不具│││
││殺傷力者)。
│││
││(四)保齡球館、撞球│││
││房。
│││
││(五)溜冰場、游泳池│││
││。
│││
├──┼──────────┼────────────┼───────────┤
│工二│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第(一)、(二)、(四)││
││輸服務業│、(六)、(七)、(八)││
││(一)貨櫃、貨運業辦│目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
││事處。
│尺以上之道路。
││
││(二)公路、市區汽車│││
││客運業辦事處。
│第(三)目:││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客運公司辦事處│以上之道路。
││
││。
│││
││(四)航空、海運、內│第(五)目之報關行:││
││河運輸公司辦事│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處。
│尺以上之道路。
││
││(五)報關行、快遞辦│││
││事處。
│第(五)目之快遞辦事處:││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五公││
││。
│尺以上之道路。
││
││(七)計程車客運業、│││
││小客車租賃業車│││
││輛調度停放場。
│││
││(八)船務代理業。
│││
├──┼──────────┼────────────┼───────────┤
│工二│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業│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
││(一)疋頭、服飾品。
│同幢建築物作本組使用││
││(二)日用飲食品。
│之營業樓地板面積總計││
││(三)化學原料及其製│達五、000平方公尺││
││品。
但不含危險│以上者,應臨接寬度二││
││物品存放。
│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
││(四)金屬器材。
│設有獨立出入口。
││
││(五)機械及電氣器材│二、須連續樓層設置。
││
││。
│三、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
││(六)建築材料。
│告並經本府交通主管機││
│││關審查通過後,始得設││
│││置。
││
├──┼──────────┼────────────┼───────────┤
│工二│第四十三組:攝影棚│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
│工二│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易流失,飄揚之物品應設│
││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公尺以上之道路。
│置容器盛裝;具惡臭之物│
││(一)施工機械及施工│二、分區邊緣線三0公尺以│品,應防止臭氣外溢。
│
││材料。
│內不得設置。
││
││(二)羽毛。
│三、室外堆置場應設置高度││
││(三)碎玻璃、碎陶瓷│二公尺以上之實體耐火││
││類。
│圍牆,面臨道路部分並││
││(四)建築廢料。
│應設置無遮簷之人行道││
││(五)廢金屬料及廢車│。
││
││場。
│││
││(六)廢紙、廢布。
│││
││(七)廢橡膠品。
│││
││(八)廢塑膠品。
│││
││(九)舊貨整理。
│││
││(十)垃圾以外之其他│││
││廢料。
│││
├──┼──────────┼────────────┼───────────┤
│工二│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物處理場(廠)。
│二、分區邊緣線三0公尺以││
│││內不得設置。
且申請設││
│││置之基地外緣與公務機││
│││關、名勝古蹟、醫院、││
│││各級公私立學校、文教││
│││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之││
│││距離應在三00公尺以││
│││上。
││
│││三、不得位於住宅區常年風││
│││向之上風處,並應設置││
│││適當之污染防治設備。
││
│││四、應設置二公尺以上實體││
│││圍籬於基地邊緣線上。
││
│││五、限用於處理工業區內之││
│││事業廢棄物。
││
├──┼──────────┼────────────┼───────────┤
│工二│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產業型態特殊,依產業性質││
││之工業(製程精進,經│,由本府有關主管機關視個││
││市政府認定無影響公共│案審查。
││
││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
││區劃設目的者。
但屠宰│││
││業、水泥製造業、公共│││
││危險物品儲存、分裝業│││
││、高壓氣體儲存、分裝│││
││業仍不允許使用)。
│││
├──┼──────────┼────────────┼───────────┤
│工二│策略性產業:│第(一)、(二)、(三)││
││(一)資訊服務業。
│、(七)、(八)目設置地││
││(二)產品包裝設計業│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
││。
│道路。
││
││(三)機械設備租賃業│││
││。
│第(四)、(五)、(六)││
││(四)產品展示服務業│目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
││。
│尺以上之道路。
││
││(五)文化藝術工作室│││
││(三百六十平方│││
││公尺以上)。
│││
││(六)劇場、舞蹈表演│││
││場。
│││
││(七)剪接錄音工作室│││
││。
│││
││(八)電影電視攝製及│││
││發行業。
│││
├──┼──────────┼────────────┼───────────┤
│工三│第三組:寄宿住宅│一、限附設於工廠或機構,││
│││供員工住宿及招待使用││
│││。
││
│││二、限單身員工住宿。
││
├──┼──────────┼────────────┼───────────┤
│工三│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及設備標準」規定辦│
││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二、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理。
│
││(一)戶內遊憩設施。
│場所。
││
││(二)公園、兒童遊樂│三、限工廠附屬設施並須與││
││場。
│工廠同一建築基地設置││
││(三)籃球場、網球場│供員工使用。
││
││、棒球場、游泳│四、室外設施面積不得超過││
││池、溜冰場、及│工廠原建築面積。
││
││其他球類運動場│││
││。
│││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
││、棒球練習場。
│││
├──┼──────────┼────────────┼───────────┤
│工三│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
││業│0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
││(一)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及助產所營││
││診所、藥局、助│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0││
││產所、精神科醫│0平方公尺者,不在此││
││院。
但不包括傳│限。
││
││染病院。
│二、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
││(二)衛生所(站)。
│名勝古蹟之地界線距離││
││(三)醫事技術業。
│二0公尺以上。
││
│││三、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
│││獨立出入口。
││
│││四、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但既有合法││
│││建築物且非整幢作本組││
│││使用者,不在此限。
││
├──┼──────────┼────────────┼───────────┤
│工三│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公尺以上之道路。
││
││及身心障礙設施│二、限於建築物地面第一層││
│││及第二層使用。
││
│││三、限廠商附屬設施,並需││
│││於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
│││員工使用。
││
├──┼──────────┼────────────┼───────────┤
│工三│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施│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公眾運輸場站設│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施。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變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
│││所有建物間,得設置加││
│││以綠化、美化之透空式││
│││圍牆,其間之安全距離││
│││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
│││規定辦理,並應設置必││
│││要之安全設施。
││
│││三、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
│││權應與相關事業機關取││
│││得協定。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防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方││
│││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二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工三│第十五組:社教設施│同幢建築物供第十五組社教││
││(一)圖書館。
│設施及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使││
││(二)社會教育館。
│用之營業樓地板面積達五0││
││(三)藝術館、美術館│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
││。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四)紀念性建築物、│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忠烈祠。
│││
││(五)博物館、科學館│││
││、歷史文物館、│││
││陳列館、水族館│││
││、天文臺、植物│││
││園。
│││
├──┼──────────┼────────────┼───────────┤
│工三│第十六組:文康設施│同幢建築物供第十五組社教││
││(一)音樂廳。
│設施及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使││
││(二)體育場(館)、│用之營業樓地板面積總計達││
││集會場所。
│五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文康活動中心。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中心。
│議。
││
││(五)其他文康設施。
│││
├──┼──────────┼────────────┼───────────┤
│工三│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設置地點限於臨接兩條││
││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以上、寬度八公尺以上││
││未達三00平方公尺)│道路之角地。
││
││(一)飲食成品。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二)日用百貨(限於│。
││
││一宗基地營業樓│三、同幢建築物供本組使用││
││地板面積不超過│之營業樓地板面積總計││
││三00平方公尺│限未達三00平方公尺││
││)。
│。
││
││(三)糧食。
│││
││(四)蔬果。
│││
││(五)肉品、水產(應│││
││符合:1.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2.│││
││非設攤零售經營│││
││、3.分級包裝完│││
││畢。
)│││
├──┼──────────┼────────────┼───────────┤
│工三│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一、設置地點限於臨接兩條││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以上、寬度八公尺以上││
││00平方公尺)│道路之角地。
││
││(二)超級市場。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下一層使用。
││
├──┼──────────┼────────────┼───────────┤
│工三│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並得於地下一層、第││
││積不超過一五0平方公│二層及頂層中另擇一樓││
││尺之左列各款:│層使用。
但僅使用一個││
││(一)冰果店。
│樓層者,不限於第一層││
││(二)點心店。
│使用。
飲食業及餐飲業││
││(三)飲食店。
│除設置於第一層外,應││
││(四)麵食店。
│設置於同一樓層。
││
││(五)自助餐聽。
│二、同幢建築物供飲食業及││
││(六)泡沫紅茶店。
│餐飲業使用之營業樓地││
││(七)餐廳(館)。
│板面積總計應在五00││
││(八)咖啡館。
│平方公尺以下。
││
││(九)茶藝館。
│││
├──┼──────────┼────────────┼───────────┤
│工三│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並得於地下一層、第││
││00平方公尺)│二層及頂層中另擇一樓││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層使用。
但僅使用一個││
││大於前組規定之│樓層者,不限於第一層││
││飲食業。
│使用。
飲食業及餐飲業││
│││除設置於第一層外,應││
│││設置於同一樓層。
││
│││二、同幢建築物供飲食業及││
│││餐飲業使用之營業樓地││
│││板面積總計限於五00││
│││平方公尺以下。
││
├──┼──────────┼────────────┼───────────┤
│工三│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限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使用。
││
││達三00平方公尺)│││
││(一)洗衣。
│││
││(二)理髮。
│││
││(三)美容。
│││
││(四)織補。
│││
││(五)傘、皮鞋修補及│││
││擦鞋。
│││
││(六)修配鎖。
│││
││(八)圖書出租。
│││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
│││
││(十)溫泉浴室。
│││
││(十一)代客磨刀(限│││
││手工)。
│││
├──┼──────────┼────────────┼───────────┤
│工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
││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層使用。
││
││達三00平方公尺)│││
││(一)職業介紹所、僱│││
││工介紹所。
│││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
││業。
│││
││(三)當舖。
│││
││(四)家畜醫院。
│││
││(六)禮服、及其他物│││
││品出租。
│││
││(七)搬場業。
但不包│││
││括停車所。
│││
││(八)裱褙(藝品裝裱│││
││)。
│││
││(九)水電工程、油漆│││
││粉刷及土木修繕│││
││業。
│││
││(十)病媒防治業及環│││
││境衛生服務業。
│││
││(十一)橋棋社。
│││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
││印業。
│││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
││模型製作業。
│││
││(十六)錄音帶、錄影│││
││帶轉錄服務業│││
││。
但不包括自│││
││行製作。
│││
││(十七)汽車里程計費│││
││錶安裝(修理│││
││)業。
│││
││(十八)視障按摩業。
│││
││(十九)寵物美容百貨│││
││。
│││
││(二十)室內裝潢、景│││
││觀、庭院設計│││
││承攬。
│││
││(二一)派報中心。
│││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
││閱讀(K書中│││
││心)、資訊網│││
││路站。
│││
├──┼──────────┼────────────┼───────────┤
│工三│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一、臨接道路寬度在十公尺││
││所│以上。
││
││(一)不動產之買賣、│二、營業樓地板面積限未達││
││租賃、經紀業。
│三00平方公尺,但第││
││(三)開發、投資公司│(二五)目文化藝術工││
││。
│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
││(四)貿易業。
│未達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六)報社、通訊社、│)不在此限。
││
││雜誌社、圖書出│││
││版業、有聲出版│││
││業。
但不包括印│││
││刷、錄音作業場│││
││所。
│││
││(七)廣告及傳播業。
│││
││但不包括錄製場│││
││所。
│││
││(十)顧問服務業。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
││絡處。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
││室(使用樓地│││
││板面積未達三│││
││百六十平方公│││
││尺)。
│││
├──┼──────────┼────────────┼───────────┤
│工三│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一、臨接道路寬度在十公尺││
││事務所│以上。
││
││(一)律師。
│二、營業樓地板面積限未達││
││(三)會計師。
│三00平方公尺。
││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
││(使用樓地板面│││
││積不超過二00│││
││平方公尺者)。
│││
├──┼──────────┼────────────┼───────────┤
│工三│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一、限於分行或分支機構始││
││(一)銀行、合作金庫│得設置,其設置地點應││
││。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二)信用合作社。
│道路。
││
││(三)農會信用部。
│二、限於建築物地下一層、││
││(五)信託投資業。
│第一層及第二層使用。
││
││(六)保險業。
│││
├──┼──────────┼────────────┼───────────┤
│工二│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一、限廠商附屬設施,並須││
││業│於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
││(一)籃球、網球、桌│員工使用││
││球、羽毛球、棒│二、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球、高爾夫球等│過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
││球類運動比賽練│之十五。
││
││習場地。
│三、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二)國術館、柔道館│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
││、跆拳道館、空│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手道館、劍道館│四、高爾夫球及棒壘球比賽││
││及拳擊、舉重等│練習場限室內型。
││
││教練場所、健身│││
││房、韻律房。
│││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
││(非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規│││
││定之械彈且不具│││
││殺傷力者)。
│││
││(四)保齡球館、撞球│││
││房。
│││
││(五)溜冰場、游泳池│││
││。
│││
├──┼──────────┼────────────┼───────────┤
│工三│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第(一)、(二)、(四)││
││輸服務業│、(六)、(七)、(八)││
││(一)貨櫃、貨運業辦│目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
││事處。
│尺以上之道路。
││
││(二)公路、市區汽車│││
││客運業辦事處。
│第(三)目:││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客運公司辦事處│以上之道路。
││
││。
│││
││(四)航空、海運、內│第(五)目之報關行:││
││河運輸公司辦事│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處。
│尺以上之道路。
││
││(五)報關行、快遞辦│││
││事處。
│第(五)目之快遞辦事處:││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五公││
││。
│尺以上之道路。
││
││(七)計程車客運業、│││
││小客車租賃業車│││
││輛度停放場。
│││
││(八)船務代理業。
│││
├──┼──────────┼────────────┼───────────┤
│工三│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業│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
││(一)疋頭、服飾品。
│同幢建築物作本組使用││
││(二)日用飲食品。
│之營業樓地板面積總計││
││(三)化學原料及其製│達五、000平方公尺││
││品。
但不含危險│以上者,應臨接寬度二││
││物品存放。
│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
││(四)金屬器材。
│設有獨立出入口。
││
││(五)機械及電氣器材│二、須連續樓層設置。
││
││。
│三、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
││(六)建築材料。
│告並經本府交通主管機││
│││關審查通過後,始得設││
│││置。
││
├──┼──────────┼────────────┼───────────┤
│工三│第四十三組:攝影棚│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
│工三│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施工機械及施工│二、分區邊緣線三0公尺以││
││材料。
│內不得設置。
││
││(二)羽毛。
│三、室外堆置場應設置高度││
││(三)碎玻璃、碎陶瓷│二公尺以上之實體耐火││
││類。
│圍牆,面臨道路部分並││
││(四)建築廢料。
│應設置無遮簷之人行道││
││(五)廢金屬料及廢車│。
││
││場。
│││
││(六)廢紙、廢布。
│││
││(七)廢橡膠品。
│││
││(八)廢塑膠品。
│││
││(九)舊貨整理。
│││
││(十)垃圾以外之其他│││
││廢料。
│││
├──┼──────────┼────────────┼───────────┤
│工三│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物處理場(廠)。
│二、分區邊緣線三0公尺以││
│││內不得設置。
且申請設││
│││置之基地外緣與公務機││
│││關、名勝古蹟、醫院、││
│││各級公私立學校、文教││
│││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之││
│││距離應在三00公尺以││
│││上。
││
│││三、不得位於住宅區常年風││
│││向之上風處,並應設置││
│││適當之污染防治設備。
││
│││四、應設置二公尺以上實體││
│││圍籬於基地邊緣線上。
││
│││五、限用於處理工業區內之││
│││事業廢棄物。
││
├──┼──────────┼────────────┼───────────┤
│工三│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產業型態特殊,依產業性質││
││之工業(製程精進,經│,由本府有關主管機關視個││
││市政府認定無影響公共│案審查。
││
││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
││區劃設目的者。
但屠宰│││
││業、水泥製造業、公共│││
││危險物品儲存、分裝業│││
││、高壓氣體儲存、分裝│││
││業仍不允許使用)。
│││
├──┼──────────┼────────────┼───────────┤
│工三│策略性產業:│第(一)、(二)、(三)││
││(一)資訊服務業。
│、(七)、(八)目設置地││
││(二)產品包裝設計業│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
││。
│道路。
││
││(三)機械設備租賃業│││
││。
│第(四)、(五)、(六)││
││(四)產品展示服務業│目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
││。
│尺以上之道路。
││
││(五)文化藝術工作室│││
││(三百六十平方│││
││公尺以上)。
│││
││(六)劇場、舞蹈表演│││
││場。
│││
││(七)剪接錄音工作室│││
││。
│││
││(八)電影電視攝製及│││
││發行業。
│││
├──┼──────────┼────────────┼───────────┤
│行政│第一組:獨立、雙併住│限於原有住宅。
││
│區│宅│││
││(一)獨立住宅。
│││
││(二)雙併住宅。
│││
├──┼──────────┼────────────┼───────────┤
│行政│第三組:寄宿住宅│限附設於機關,供員工單身││
│區││住宿及招待使用。
││
├──┼──────────┼────────────┼───────────┤
│行政│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區│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精神科醫院。
│二、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行政│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區│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變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
│││所有建物間,得設置加││
│││以綠化、美化之透空式││
│││圍牆,其間之安全距離││
│││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
│││規定辦理,並應設置必││
│││要之安全設施。
││
│││三、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
│││權應與相關事業機關取││
│││得協定。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環境之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方││
│││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關之同意。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0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行政│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二00│營業樓地板面積計算不含│
│區│(一)音樂廳。
│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樓梯間、電梯間。
│
││(二)體育場(館)、│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活││
││集會場所。
│動中心應臨接道路寬度││
││(三)文康活動中心。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其餘均應臨接道路寬度││
││中心。
│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五)其他文康設施。
│二、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
│││尺無遮簷人行道。
││
│││三、其他文康設施,由本府││
│││有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
├──┼──────────┼────────────┼───────────┤
│行政│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區│(一)銀行、合作金庫│以上之道路。
││
││。
│││
││(二)信用合作社。
│││
││(三)農會信用部。
│││
││(四)證券經紀業(含│││
││營業廳)。
│││
││(五)信託投資業。
│││
││(六)保險業。
│││
││(七)證券交易所。
│││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
││。
│││
││(九)票券金融業。
│││
│││││
├──┼──────────┼────────────┼───────────┤
│文教│第一組:獨立、雙併住│限於原有住宅。
││
│區│宅│││
││(一)獨立住宅。
│││
││(二)雙併住宅。
│││
├──┼──────────┼────────────┼───────────┤
│文教│第三組:寄宿住宅│限附設於機關,供單身員工││
│區││住宿及招待使用。
││
├──┼──────────┼────────────┼───────────┤
│文教│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區│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精神科醫院。
│二、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文教│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
│區│施│││
││(一)超過五公頃之公│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
││園或遊憩區。
│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
│││二、不得妨礙環境安寧及清││
│││潔,基地外緣伸進十公││
│││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動態││
│││遊憩設施,並不得影響││
│││造林與水土保持。
││
│││三、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四、應設置適當的排水系統││
│││使污水、雨水排放至經││
│││許可之排放場所。
││
│││五、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
│││場所。
││
│││六、機械化之設施係指纜車││
│││、電扶梯設施,其餘項││
│││目不得設置。
││
│││七、前項設施應設置於經主││
│││管機關核准有案之大型││
│││遊憩區範圍內。
││
│││八、應進行交通影響評估,││
│││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規定辦理。
││
│││││
││(二)高爾夫球場。
│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
│││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
│││二、不得影響造林與水土保││
│││持。
││
│││三、球道須與住宅保持五0││
│││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
│││四、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原地貌。
││
│││五、應設置適當的排水系統││
│││使污水、雨水排放至經││
│││許可之排放場所。
││
│││六、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
│││場所。
││
│││七、附屬設施之設置,限於││
│││管理服務所、器材儲藏││
│││室、廁所、沖洗室、涼││
│││亭、餐飲室等以配合球││
│││場需要為原則,其總建││
│││蔽率應在百分之三以下││
│││。
││
│││八、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
│文教│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區│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程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程序始得││
│││設置。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與相關之事業主管│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機關取得協議,並不得破壞│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管路。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0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之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文教│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區│售業│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一)飲食成品。
│二、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
││(二)日用百貨(限於│下一層使用。
││
││一宗基地營業樓│三、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地板面積不超過│00平方公尺以下。
││
││三00平方公尺│││
││)。
│││
││(三)糧食。
│││
││(四)蔬果。
│││
││(五)肉品、水產(應│││
││符合一、非現場│││
││宰殺之零售。
二│││
││、非設攤零售經│││
││營。
三、分級包│││
││裝完畢。
)。
│││
├──┼──────────┼────────────┼───────────┤
│文教│第四十三組:攝影棚│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
│
│區││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應自基地四周退縮三公││
│││尺以上建築。
││
├──┼──────────┼────────────┼───────────┤
│文教│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區│教建築│一、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築│,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使用者:││
││廟)。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二)教堂。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三)寺廟、庵堂及其│(二)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
││他類似建築物。
│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
│││之距離應在一00公││
│││尺以上;與圖書館、││
│││醫院、警察局及消防││
│││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
│││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
│││五0公尺以上。
││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
│││其他類似建築物之設││
│││置依本分區規定加倍││
│││退縮前、後、側院深││
│││度(側院未開窗仍應││
│││退縮)始得建築。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建築面積二00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送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
│││員會審議。
││
│││(六)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二、非整幢供宗祠及宗教建││
│││築使用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設置樓地板面積應在││
│││二00平方公尺以下││
│││。
││
│││(三)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
│││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
│││樓層設置。
││
│││(四)未直接面臨道路者,││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相關規定,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同意。
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未依法完成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
│││寓大廈,應經逾二分││
│││之一區分所有權人及││
│││區分所有權比例逾二││
│││分之一之書面同意。
││
│││(五)直接面臨道路者,應││
│││經其毗鄰兩側及垂直││
│││第二層住戶之同意或││
│││非住宅使用。
但公寓││
│││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倉庫│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區│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變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
│││所有建物間,得設置加││
│││以綠化、美化之透空式││
│││圍牆,其間之安全距離││
│││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
│││規定辦理,並應設置必││
│││要之安全設施。
││
│││三、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
│││權應與相關事業機關取││
│││得協定。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00平方公尺者,設置│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公司。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未達三000平││
│││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
│││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三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變更。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公尺以上之道路。
│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環境之安寧。
│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三、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
│││分樓層設置者,應經該││
│││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同意││
│││。
已依法完成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但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
未依法完成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
│││,並須經該棟公寓大廈││
│││超過二分之一的區分所││
│││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
│││例同意。
││
│││四、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與相關之事業主管│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機關取得協定,並不得破壞│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管路。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0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以上的道路。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風景│第一組:獨立、雙併住│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
│區│宅│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
││(一)獨立住宅。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二)雙併住宅│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0。
││
│││三、不得影響景觀且建築物││
│││與名勝古蹟之距離應在││
│││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
│風景│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
│區│:│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二、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一)戶內遊憩設施。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二)公園、兒童遊樂│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場。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三)籃球場、網球場│超過百分之三0。
││
││、棒球場、游泳│五、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
││池、溜冰場及其│場所。
││
││他球類運動場。
│││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
││、棒球練習場。
│││
├──┼──────────┼────────────┼───────────┤
│風景│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區│(一)郵政支局、代辦│公尺以上之道路。
││
││所。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二)電信分支局、辦│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事處。
│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
│風景│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區│(一)消防隊(分隊部│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二)警察分局、派出│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分駐)所。
│過百分之三0。
││
││(三)民防指揮中心。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
│風景│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
│區│施│││
││(一)超過五公頃之公│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
││園或遊憩區。
│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
│││二、不得妨礙環境安寧及清││
│││潔,基地外緣伸進十公││
│││尺範圍內不得設置動態││
│││遊憩設施,並不得影響││
│││造林與水土保持。
││
│││三、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四、應設置適當的排水系統││
│││使污水、雨水排放至經││
│││許可之排放場所。
││
│││五、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
│││場所。
││
│││六、機械化之設施係指纜車││
│││、電扶梯設施,其餘項││
│││目不得設置││
│││七、前項設施應設置於經主││
│││管機關核准有案之大型││
│││遊憩區範圍內。
││
│││八、應進行交通影響評估,││
│││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規定辦理。
││
│││││
││(二)高爾夫球場。
│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
│││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
│││二、不得影響造林及水土保││
│││持。
││
│││三、球道須與住宅保持五0││
│││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
│││四、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原地貌。
││
│││五、應設置適當的排水系統││
│││使污水、雨水排放至經││
│││許可之排放場所。
││
│││六、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
│││場所。
││
│││七、附屬設施之設置,限於││
│││管理服務所、器材儲藏││
│││室、廁所、沖洗室、涼││
│││亭、餐飲室以配合球場││
│││需要為原則,其總建蔽││
│││率應在百分之三以下。
││
│││八、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
│風景│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區│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公眾運輸場站設│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施。
│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四、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五、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六、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七、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屋外變電所與名勝古蹟││
│││之距離應在二0公尺以││
│││上。
││
│││四、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五、屋外變電所或半屋內變││
│││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所││
│││有建物間,得設置加以││
│││綠化、美化之透空弛荐││
│││牆,其間之安全距離應││
│││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
│││則辦理,並應設置必要││
│││之安全設施。
││
│││六、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
│││權應與相關事業主管機││
│││關取得協定。
││
│││││
││(四)煤氣、天然氣整│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壓站。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之平均坡度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施。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
│││、構材、輻射場型及受││
│││影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
│││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並不得妨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超過百分之三0。
││
││公司。
│三、建築物與古蹟之距離應││
│││在二0公尺以上。
││
│││四、須維持百分之七0以上││
│││原地貌。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並不得妨礙環境之│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安寧。
│
│││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六、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七、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應具備完善之供水、排水│
││抽水站。
│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系統,作為防災之緊急應│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變措施。
│
│││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之平均坡度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之原地貌。
││
│││六、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同意。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之平均坡度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原地貌。
││
│││六、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同意。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0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
│程序始得設置。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風景│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
│區│(一)各級行政機關。
│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
││(二)各級民意機關。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室配置位置坡度不得超││
││關或辦事處。
│過百分之三0。
││
││(四)其他公務機關。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六、建物之前院、側院及後││
│││院,其深度、寬度及深││
│││度比應依照本規則第四││
│││十七條行政區內建築物││
│││之規定。
││
│││七、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
│││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
│││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
├──┼──────────┼────────────┼───────────┤
│風景│第十五組:社教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區│(一)圖書館。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社會教育館。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三)藝術館、美術館│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
││。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0。
││
││(四)紀念性建築物、│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距離││
││忠烈祠。
│應在二0公尺以上。
││
││(五)博物館、科學館│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歷史文物館、│超過百分之三0。
││
││陳列館、水族館│五、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
││、天文臺、植物│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
││園。
│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
│││六、基地面積一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經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通過始得設置。
││
│││七、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
│風景│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樓地板面積計算不含樓梯│
│區│(一)音樂廳。
│公尺以上之道路。
│間、電梯間。
│
││(二)體育場(館)、│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集會場所。
│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
││(三)文康活動中心。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0。
││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距離││
││中心。
│應在二0公尺以上。
││
││(五)其他文康設施。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新建與改建者,臨接都││
│││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
│││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
│││遮簷人行道。
││
│││六、基地面積一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經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通過始得設置。
││
│││七、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
│風景│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一、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
│區│售業│尺以上之道路通達。
││
││(一)飲食成品。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二)日用百貨(限於│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
││一宗基地營業樓│不得超過百分之二0。
││
││地板面積不得超│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過三00平方公│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尺)。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三)糧食。
│超過百分之三0。
││
││(四)蔬果。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五)肉品、水產(應│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符合一、非現場│六、限於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宰殺之零售。
二│。
││
││、非設攤零售經│七、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三││
││營。
三、分級包│00平方公尺以下。
││
││裝完畢。
)。
│││
├──┼──────────┼────────────┼───────────┤
│風景│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應依觀光局有關規定辦理│
│區│業之觀光旅館。
│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六、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
├──┼──────────┼────────────┼───────────┤
│風景│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應依觀光局有關規定辦理│
│區│旅館│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之原地貌。
││
│││六、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通過始得設置。
││
├──┼──────────┼────────────┼───────────┤
│風景│第四十三組:攝影棚│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須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
│
│區││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距離││
│││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前院深度應在十公尺以││
│││上,側、後院深度應在││
│││五公尺以上。
││
│││五、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0。
││
│││六、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原地貌。
││
├──┼──────────┼────────────┼───────────┤
│風景│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須採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
│區│教建築│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不得妨礙環境安寧。
│
││(一)宗祠(祠堂、家│公尺以上之道路。
││
││廟)。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二)教堂。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寺廟、庵堂及其│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他類似建築物。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原地貌。
││
│││五、教堂、寺廟、庵堂及其││
│││他類似建築物之設置依││
│││本分區規定加倍退縮後││
│││、側院深度(側院未開││
│││窗仍應退縮)始得建築││
│││。
││
│││六、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風景│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區│衛生之設施乙組之靈灰│公尺以上之道路。
││
││塔(堂)。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
│││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0。
││
│││五、建築物須自基地線退縮││
│││十公尺以上始得建築。
││
│││六、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原地貌。
││
│││七、應辦理社區參與。
││
│││八、限於合法寺廟或宗祠內││
│││設置,並經臺北市都市││
│││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風景│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一、設置地點應臨接或需自││
│區│藝業│設寬度三.五公尺以上││
││(一)農作物種植場。
│之出入道路,並不得影││
││(二)花圃、溫室、苗│響景觀。
││
││圃及果園。
│二、基地地形坡度超過百分││
││(三)造林。
│之三0者,不得開挖整││
│││地或建築。
││
│││三、須維持百分之六0以上││
│││之原地貌。
││
├──┼──────────┼────────────┼───────────┤
│農業│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一、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
│區│(一)幼稚園│房之地面層為限。
但不││
│││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
│││童安全原則下,得依序││
│││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
│││層房屋。
││
│││二、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
│││半徑五00公尺農業區││
│││範圍內,需人口聚居五││
│││0戶以上之地點。
││
│││三、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
│││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依學校設置標準設││
│││立。
││
│││四、基地面積應在一000││
│││平方公尺以下。
││
│││五、基地面積應在二四0平││
│││方公尺以上,其設置標││
│││準及設立辦法應依本市││
│││幼稚園設置標準辦理。
││
├──┼──────────┼────────────┼───────────┤
│農業│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一、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第││
│區│: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二層使用。
││
││身心障礙設施。
│二、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
│││半徑五00公尺農業區││
│││範圍內,需人口聚居五││
│││0戶以上之地點。
││
│││三、營業樓地板面積二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
│││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營業樓地板面積五0││
│││0平方公尺以上者則應││
│││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
│││道路。
││
│││四、基地面積應在一000││
│││平方公尺以下。
││
│││五、限附設於相關機構,僅││
│││供員工使用。
││
├──┼──────────┼────────────┼───────────┤
│農業│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區│(一)消防隊(分隊部│以上之道路。
││
││)。
│││
││(二)警察分局、派出│││
││(分駐)所。
│││
││(三)民防指揮中心。
│││
├──┼──────────┼────────────┼───────────┤
│農業│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區│施│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公眾運輸場站設│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施。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
│││適當排水設施及消防設││
│││備。
││
│││四、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五、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程序始得設置。
││
│││││
││(四)煤氣、天然氣整│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壓站。
│以上之道路。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施。
│材、輻射場型及受影響區域││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統、有線播送系│公尺以上之道路。
││
││統、社區電台、│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廣播公司、電視│超過百分之三0。
││
││公司。
│三、建築物與古蹟之距離應││
│││在二0公尺以上。
││
│││四、須維持百分之七0以上││
│││原地貌。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路用地。
│程序始得設置。
││
│││││
││(八)電信機房。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00平方公尺者,設置│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環境之安寧。
│
│││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
│││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
│││路。
││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
│││三、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設置前須與相關之事業主管│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完善│
││抽水站。
│機關取得協議,並不得破壞│之安全設施,並不得妨礙│
│││管路。
│環境之安寧。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
││(十一)加油站、液化│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石油氣汽車加│二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氣站。
│道路。
│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辦理。
│
│││五公尺以上。
│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定辦理。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
│││五00平方公尺。
││
│││十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原有合法使用之加油││
│││(氣)站,在不增加││
│││建築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站或││
│││變更加油(氣)設施││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者,不在││
│││此限。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
│程序始得設置。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應辦理社區參與。
││
├──┼──────────┼────────────┼───────────┤
│農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區│(一)各級行政機關。
│以上之道路。
││
││(二)各級民意機關。
│││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
││關或辦事處。
│││
││(四)其他公務機關。
│││
├──┼──────────┼────────────┼───────────┤
│農業│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一、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區│及廢料堆置或處理│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六)廢紙、廢布。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
││(七)廢橡膠品。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八)廢塑膠品。
│超過百分之三0。
││
││(九)舊貨整理。
│三、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十)垃圾以外之其他│六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廢料。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酌予放寬。
││
│││四、須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
│││之出入道路。
││
│││五、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基地面積五000平││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
│││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始得││
│││設置。
││
│││六、距住宅區、商業區分區││
│││邊緣線三0公尺以內不││
│││得設置,其如基地臨道││
│││路者,得自基地所臨道││
│││路對側起算。
但自願退││
│││縮三0公尺以上,退縮││
│││部分予以綠化,綠化比││
│││例達百分之五0以上者││
│││,不在此限。
││
│││七、應辦理社區參與。
││
│││八、建築物屋頂及有頂蓋設││
│││施,應設置斜屋頂並配││
│││合建築物及周邊環境作││
│││整體規劃設計。
││
├──┼──────────┼────────────┼───────────┤
│農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置地點須臨接或自設寬度│不得影響灌排水及水源涵│
│區│建築│三.五公尺以上之出入道路│養。
│
││(一)家畜及家禽飼養│並不得影響景觀,惟蓄水池│第(八)目:│
││場(不含養豬)│不受臨接道路寬度之限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
││。
│農業倉庫及農舍僅需臨接或│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農業倉庫及農舍│自設寬度二.五公尺之出入│並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
││。
│道路;其因座落位置,地形│。
│
││(三)魚池。
│特殊者,得不受前述道路寬││
││(四)牛、羊牧場。
│度之限制。
││
││(五)堆肥場(舍)。
│第(六)目:││
││(六)集貨分裝場。
│集貨分裝場應經農業主管機││
││(七)蓄水池。
│關核准。
││
││(八)休閒農業之相關│第(八)目:││
││設施。
│應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九)動物收容處所(│個案審查。
││
││限樓地板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
││下者)│││
│││││
├──┼──────────┼────────────┼───────────┤
│保護│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一、營業樓地板面積二00││
│區│(一)幼稚園│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
│││接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營業樓地板面積五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
│││接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
│││半徑五00公尺保護區││
│││範圍內,需人口聚居五││
│││0戶以上之地點。
││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四、基地面積應在一000││
│││平方公尺以下。
││
│││五、基地面積應在二四0平││
│││方公尺以上,其設置標││
│││準及設立辦法應依本市││
│││幼稚園設置標準辦理。
││
│││六、幼稚園園捨以平房或樓││
│││房之地面層為限。
但不││
│││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
│││童安全原則下,得依序││
│││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
│││層房屋。
││
│││七、地下層限開挖一層,且││
│││不得超過建築面積。
││
│││八、須維持百分之七0以上││
│││之原地貌。
││
│││九、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十、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一、設置地點應有現有道路││
│區│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或都市計畫道路通達,││
││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其道路寬度未達三.五││
││(一)戶內遊憩設施。
│公尺者,應距離可供車││
││(二)公園、兒童遊樂│行道路五00公尺範圍││
││場。
│以內。
││
││(三)籃球場、網球場│二、基地範圍不得包括保安││
││、棒球場、游泳│林、臺北市山坡地環境││
││池、溜冰場及其│地質及土地利用潛力調││
││他球類運動場。
│查報告一書中土地利用││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潛力屬保育區之地區、││
││、棒球練習場。
│自來水水源一五0公尺││
│││範圍內集水區、軍事禁││
│││限建區。
││
│││三、基地範圍內應設置符合││
│││衛生標準之飲水、給水││
│││系統及符合放流標準之││
│││適當排水系統、污水處││
│││理系統,並接通至經主││
│││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
│││、河川、或公共水域。
││
│││惟其在自來水水源上之││
│││放流標準至少應在乙類││
│││河川水質標準以上,以││
│││避免污染水源。
廢棄物││
│││應設置儲存設施,以便││
│││收集處理。
││
│││四、基地範圍內至少應保持││
│││百分之八0以上之原地││
│││貌,非經核准不得砍伐││
│││原有胸徑十公分以上之││
│││林木;如需挖填土,其││
│││採自然邊坡者高度不得││
│││超過一公尺,其邊坡比││
│││不得小於一:二,垂直││
│││比水平,其採擋土牆等││
│││適當水土保持設施者高││
│││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
│││五、各種遊憩設施使用之面││
│││積總計應在基地面積百││
│││分之二0以下。
附屬之││
│││建築物之構造以竹造、││
│││木造、磚石造及鋼架造││
│││為限,其建蔽率應在百││
│││分之五以下,且建築面││
│││積應在一五0平方公尺││
│││以下,建築高度應在七││
│││公尺以下。
││
│││六、各種遊憩設施及其附屬││
│││之建築物不得設置於坡││
│││度百分之三0以上地區││
│││並與各項人工設施保持││
│││一00公尺以上距離。
││
│││七、基地範圍內之名勝古蹟││
│││應予保持。
││
│││八、申請設置時,檢具原來││
│││地貌之照片以及詳實的││
│││地質調查資料向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核發雜項建││
│││照,經核准後始得施工││
│││。
於領得雜項使用執照││
│││後,再行申請建造執照││
│││。
經核准後始得施工。
││
│││九、未經核准擅自施工者,││
│││除依法究辦外,補行申││
│││請亦不予受理。
││
│││十、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
│││場所。
││
│││十一、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0。
││
│││十二、應設置交通便利,且││
│││半徑五百公尺範圍保││
│││護區內,需人口聚居││
│││五0戶以上之地點。
││
│││十三、由申請人切結未來不││
│││作本項使用時,應無││
│││償自願拆除該建築物││
│││及相關設施。
││
│││十四、基地面積五000平││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
│││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
│││定程序始得設置,建││
│││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會審議。
││
│││十五、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
│││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
│││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
│││區。
但建築面積未達││
│││一六五平方公尺,經││
│││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
│││師詳細勘測地形、地││
│││質,判斷無安全顧慮││
│││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一、須為已立案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者庇護福利工│
│區│(一)兒童、少年、殘│始得申請設置,但屬公│場或商店應先經事業主管│
││障、老人福利機│設民營機構者或兒童福│單位核准」。
│
││構、托兒所、兒│利機構及兒童托育中心││
││童托育中心、產│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後護理機構、獨│,不在此限。
││
││立型態護理之家│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精神復健機構│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經││
││。
│交通、消防主管機關認││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定無礙行車動線、會車││
││福利機構。
│安全及救災避難者,不││
│││在此限。
││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四、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五、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福││
│││利工場或商店,營業樓││
│││地板面積應在一五0平││
│││方公尺以下,且限於建││
│││築物第一層使用。
││
│││六、老人福利機構應提供身││
│││心障礙者必要之設施。
││
│││七、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區│(一)消防隊(分隊│公尺以上之道路。
││
││部)。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二)警察分局、派出│超過百分之三0。
││
││(分駐)所。
│三、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三)民防指揮中心。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四、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一、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
│區│施│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之道路外,其餘應臨接││
││公眾運輸場站設│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施。
│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
│││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
│││距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
│││二、公車調度站內相關設施││
│││與地界線應距離三公尺││
│││以上,退縮部分應予以││
│││綠化,四周應設置高度││
│││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牆││
│││。
││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四、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五、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六、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七、設置地點應距離已設立││
│││之幼稚園、國小、國中││
│││、高中、高職學校用地││
│││三0公尺以上。
但其間││
│││有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
│││路者,不在此限。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一、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
│││項捷運設施須完成都市││
│││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得││
│││設置。
││
│││二、前款以外之捷運場站設││
│││施,對都市交通、環境││
│││及景觀有重大影響衝擊││
│││之虞者,應送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三、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四、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及很低之地區。
但建築││
│││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
│││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
│││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
│││者,不在此限。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
││(三)變電所。
│一、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二、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
││(四)煤氣、天然氣整│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壓站。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五、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六、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不得影響造林及水土保持│
││施。
│公尺以上之道路。
但無│以符合環保及生態保育。
│
│││人駐守之發射站得不受││
│││面前道路寬度之限制。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須維持百分之六0以上││
│││之原地貌。
││
│││五、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
│││、構材、輻射場型及受││
│││影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
│││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准後始得設置。
││
│││六、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超││
│││過二00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審議。
││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統、有線播送系│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統、社區電台、│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安寧。
│
││廣播公司、電視│超過百分之三0。
││
││公司。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須維持百分之六0以上││
│││原地貌。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一、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
││路用地。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二、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
││(八)電信機房。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須設置適當之防震及安全│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並不得防礙環境之│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安寧。
│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須維持百分之六0以上││
│││之原地貌。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七、第一類電信事業機房設││
│││置地點之建築物外牆應││
│││距離加油站地界線十五││
│││公尺以上。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一、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適當之防震及安全設施,│
││抽水站。
│超過百分之三0。
│並不得防礙環境之安寧。
│
│││二、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三、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同意。
││
│││四、須維持百分之六0以上││
│││之原地貌。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一、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配水設備須設置適當之防│
││配水設備。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震及完善之安全設施,並│
│││始得設置。
│不得妨礙環境之安寧。
│
│││二、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三、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並經建築師及││
│││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
│││地形、地質,無安全顧││
│││慮者,不在此限。
││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一、加油站應依經濟部加│
││油氣汽車加氣站│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
││。
│路。
但非屬都市計畫道│環保署加油站油氣回│
│││路,其合法開闢、實際│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辦理。
│
│││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二、加氣站應依經濟部加│
│││機關會同交通及消防主│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
│││管機關認定無礙水土保│定辦理。
│
│││持、行車動線、會車安││
│││全及緊急救災者,不在││
│││此限。
││
│││二、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
│││路交叉口之距離應在十││
│││五公尺以上。
││
│││三、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
│││級公私立學校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
│││應在一00公尺以上;││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
│││口(含大門、側門)之││
│││距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
│││之距離未達一00公尺││
│││及捷運站通風口之距離││
│││未達五0公尺者,應研││
│││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四、設置地點之出入口距主││
│││要橋樑引道口、隧道口││
│││、平交道、同側高速公││
│││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
│││及捷運出土段隧道口、││
│││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心等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五、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
│││設備、油品儲存倉庫、││
│││消防設備及隔音設施等││
│││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
│││六、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
│││之有效寬度,應在三.││
│││五公尺以上,車輛出入││
│││口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
││
│││七、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
│││得利用騎樓用地(包括││
│││無遮簷人行道)或人行││
│││道;加油車道與人行道││
│││應有分離設備。
││
│││八、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
│││使用之公共廁所與盥洗││
│││設備。
││
│││九、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距││
│││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距││
│││離建築線應在四公尺以││
│││上。
││
│││十、加油(氣)站儲油(氣││
│││)糟,應有防漏、測漏││
│││設施。
││
│││十一、須維持百分之六0以││
│││上原地貌,且基地範││
│││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0。
││
│││十二、基地面積五000平││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
│││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
│││定程序始得設置,建││
│││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會審議。
││
│││十三、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
│││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
│││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
│││區。
但建築面積未達││
│││一六五平方公尺,經││
│││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
│││師詳細勘測地形、地││
│││質,判斷無安全顧慮││
│││者,不在此限。
││
│││十四、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
│││距離第一類電信事業││
│││機房建築物外牆十五││
│││公尺及名勝古蹟五0││
│││公尺以上。
││
│││十五、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
│││(一)原有合法使用之││
│││加油(氣)站,││
│││在不增加建築基││
│││地面積情形下增││
│││設加氣(油)站││
│││或變更加油(氣││
│││)設施。
││
│││(二)原有合法使用之││
│││液化石油氣分裝││
│││場在不增加建築││
│││基地面積情形下││
│││增設加氣(油)││
│││站。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
││。
│程序始得設置。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一、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
││設施。
│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
││
│││二、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三、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四、應辦理社區參與。
││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之原地貌。
││
├──┼──────────┼────────────┼───────────┤
│保護│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區│(一)各級行政機關。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各級民意機關。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超過百分之三0。
││
││關或辦事處。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四)其他公務機關。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原地貌。
││
├──┼──────────┼────────────┼───────────┤
│保護│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須經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區│業│始得設置。
││
││(一)殯儀館。
│││
││(二)葬儀用品。
│││
├──┼──────────┼────────────┼───────────┤
│保護│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區│輸服務業之營業性停車│公尺以上之道路。
││
││空間及計程車客運業、│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超過百分之三0。
││
││停放場。
│三、基地面積應在三000││
│││平方公尺以下。
││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七0以上原地貌。
││
│││五、服務性管理設施建築樓││
│││地板面積應在一00平││
│││方公尺以下並限於建物││
│││第一層使用。
││
│││六、由申請人切結未來不作││
│││本項使用時,應無償自││
│││願拆除該建築物及相關││
│││設施。
││
│││七、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之│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區│遊覽汽車客運車輛調度│公尺以上之道路。
││
││停放場。
│二、基地範圍原地形平均坡││
│││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0││
│││。
││
│││三、基地面積應在三000││
│││平方公尺以下。
││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七0以上原地貌。
││
│││五、服務性管理設施建築樓││
│││地板面積應在一00平││
│││方公尺以下並限於建物││
│││第一層使用。
││
│││六、由申請人切結未來不作││
│││本項使用時,應無償自││
│││願拆除該建築物及相關││
│││設施。
││
│││七、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四十三組:攝影棚│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一、本組係指供電影電視│
│區││公尺以上之道路。
│業者使用之臨時性攝│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影棚及搭景。
│
│││超過百分之三0。
│二、一併檢附拍片有關許│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可證件,向本市建築│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管理處申請設立,並│
│││四、前院深度應在十公尺以│會請本府觀光傳播局│
│││上,側、後院深度應在│審核經建管處核准後│
│││五公尺以上。
│始得施工。
│
│││五、基地範圍內非經核准不││
│││得砍伐原有胸徑十公分││
│││以上之林木,如需挖填││
│││土,其深度應在一公尺││
│││以下。
││
│││六、所有結構物須能在短時││
│││間迅速拆除,不得使用││
│││永久性材料構築。
││
│││七、設置期間自核准之日算││
│││起,不得超過一年。
由││
│││申請人切結於期間屆滿││
│││時,應無償自願拆除該││
│││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
│││八、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八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酌予放寬。
││
│││九、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十、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
│區│教建築│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一)宗祠(祠堂、家│公尺以上之道路。
││
││廟)。
│二、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私││
││(二)教堂。
│立學校主要出入口之距││
││(三)寺廟、庵堂及其│離應在一00公尺以上││
││他類似建築物。
│;與圖書館、醫院、警││
│││察局及消防局暨所屬單││
│││位之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離應在三0公尺以上。
││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四、教堂、寺廟、庵堂及其││
│││他類似建築物須自基地││
│││外緣退縮十公尺以上始││
│││得建築,且申請設置之││
│││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
│││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
│││無關之其他使用,其建││
│││築物之第一層須供主體││
│││活動使用。
││
│││五、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八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酌予放寬。
││
│││六、基地面積三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
││
│││七、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既有合法者:│既有合法者:於山坡地範│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圍內應由本府交通、環保│
│││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都市發展及產業發展等│
│││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機關個案審查。
│
│││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
│││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會同民政、交通││
│││、環保、消防等機關個案審││
│││查。
││
│││││
│││本案修正第44組宗祠宗教建││
│││築之部分,本府業於97年4││
│││月2日以府都規字第0973159││
│││8400號令公布自97年4月3日││
│││起暫停適用。
││
│││仍適用95年9月6日(95)府法││
│││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
│││正公布之條文。
││
├──┼──────────┼────────────┼───────────┤
│保護│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區│(一)傳染病院。
│公尺以上之道路。
其主││
│││要出入口應與名勝、古││
│││蹟、各級公私立學校、││
│││文教設施之距離應在二││
│││00公尺以上。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原地貌。
││
│││四、設置地點須距水源區五││
│││00公尺以上。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一、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區│及廢料堆置或處理│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六)廢紙、廢布。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
││(七)廢橡膠品。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八)廢塑膠品。
│超過百分之三0。
││
││(九)舊貨整理。
│三、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十)垃圾以外之其他│六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廢料。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酌予放寬。
││
│││四、須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
│││之出入道路。
││
│││五、建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基地面積五000平││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
│││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始得││
│││設置。
││
│││六、分區邊緣線三0公尺以││
│││內不得設置,其基地臨││
│││道路者,得自基地所臨││
│││道路對側起算。
但自願││
│││退縮三0公尺以上,退││
│││縮部分予以綠化,綠化││
│││比例達百分之五0以上││
│││者,不在此限。
││
│││七、應辦理社區參與。
││
│││八、建築物屋頂及有頂蓋設││
│││施,應設置斜屋頂並配││
│││合建築物及周邊環境作││
│││整體規劃設計。
││
├──┼──────────┼────────────┼───────────┤
│保護│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第(二)、(三)目應做│
│區│衛生之設施甲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基地│環境影響評估。
│
││(一)家畜及家禽屠宰│外緣與住宅、公務機關││
││場。
│、名勝古蹟、醫院、各││
││(二)廢棄物處理場(│級公私立學校、文教設││
││廠)。
│施之距離應在三00公││
││(三)污水處理或水肥│尺以上。
││
││處理場或貯存場│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須距離水源五00公尺││
│││以上,並不得位於住宅││
│││區常年風向之上風處。
││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八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酌予放寬。
││
│││五、應設置二公尺以上實體││
│││圍籬於基地邊緣線上。
││
│││六、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八、應辦理社區參與。
││
├──┼──────────┼────────────┼───────────┤
│保護│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靈骨(灰)塔(堂)基地│
│區│衛生之設施乙組│公尺以上之道路。
基地│面積五公頃以上及火葬場│
││(一)靈骨(灰)塔(│外緣與住宅、公務機關│、動物屍體焚化場應做環│
││堂)。
│、名勝古蹟、醫院、各│境影響評估。
│
││(二)火葬場。
│級公私立學校、文教設││
││(三)動物屍體焚化場│施之距離應在三00公││
││。
│尺以上。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須距離水源五00公尺││
│││以上,並不得位於住宅││
│││區常年風向之上風處。
││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八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酌予放寬。
││
│││五、基地周圍應設置高度二││
│││公尺以上之實體耐火圍││
│││牆。
││
│││六、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八、火葬場及動物屍體焚化││
│││場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九、應辦理社區參與。
││
│││十、靈骨(灰)塔(堂)限││
│││於合法寺廟或宗祠內設││
│││置,並須經臺北市都市││
│││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保護│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第(一)目:│一、堆肥場(舍)應依禽│
│區│建築│一、須臨接寬度二.五公尺│畜糞堆肥場設置要點│
││(一)家畜及家禽飼養│以上之出入道路,其因│有關規定辦理。
│
││場(不含養豬)│座落位置、地形特殊者│二、休閒農業之相關設施│
││。
│,得不受前述道路寬度│應符合臺北市休閒農│
││(二)農業倉庫及農舍│限制。
且與公務機關、│場設置要點及其他相│
││。
│古蹟、醫院、各級公私│關規定辦理並應經農│
││(三)魚池。
│立學校、文教設施之距│業主管機關核准。
│
││(四)牛、羊牧場。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第(八)目:│
││(五)堆肥場(舍)。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
││(六)集貨分裝場。
│超過百分之三0。
│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七)蓄水池。
│三、基地面積五000平方│並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
││(八)休閒農業之相關│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
││設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九)動物收容處所(│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限樓地板面積二│00平方公尺以上者,││
││00平方公尺以│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下者)。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四、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第(二)目:││
│││一、須自設寬度二.五公尺││
│││以上之出入道路,其因││
│││座落位置、地形特殊者││
│││,得不受前述道路寬度││
│││限制。
││
│││二、建築物與寬度十二公尺││
│││以上道路之距離應在二││
│││0公尺以上。
但自該道││
│││路境界線起算以複層植││
│││栽十公尺以上者及既有││
│││合法農業倉庫及農舍不││
│││在此限。
││
│││三、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八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酌予放寬。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第(三)、(四)、(五)││
│││、(六)目:││
│││一、須臨接寬度三.五公尺││
│││以上之出入道路。
與公││
│││務機關、名勝、古蹟、││
│││醫院、各級公私立學校││
│││、文教設施等應在二0││
│││公尺以上。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須距離水源五00公尺││
│││以上。
││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八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酌予放寬。
││
│││五、地下層限開挖一層,且││
│││不得超過建築面積。
││
│││六、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第(七)目:││
│││一、須臨接寬度二.五公尺││
│││以上之出入道路。
與公││
│││務機關、名勝、古蹟、││
│││醫院、各級公私立學校││
│││、文教設施等應在二0││
│││公尺以上。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四、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第(八)目:││
│││應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個案審查。
││
│││第(九)目:││
│││一、須臨接寬度三.五公尺││
│││以上之出入道路。
與公││
│││務機關、古蹟、醫院、││
│││各級公私立學校、文教││
│││設施等應在二0公尺以││
│││上。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須距離水源五00公尺││
│││以上。
││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八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酌予放寬。
││
│││五、地下層限開挖一層,且││
│││不得超過建築面積。
││
│││六、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
│保護│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區│微之工業之製茶業。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
│││樓地板面積五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八││
│││公尺之道路。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
│││八0以上原地貌為原則││
│││。
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酌予放寬。
││
│││四、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五、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保護│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一、須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
│區│之工業中非屬工廠性質│之出入道路,但經交通││
││者:│、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無││
││(一)公共危險物品儲│礙行車動線、會車安全││
││藏、分裝業。
│及救災避難者,不在此││
││(二)高壓氣體儲藏、│限。
││
││分裝業。
│二、儲藏業與編有門牌之合││
│││法建築物基地地界線距││
│││離應在五0公尺以上,││
│││並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
│││上實體防火圍牆。
但處││
│││所周圍以鋼筋混凝土構││
│││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
│││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
│││防護牆,其轉角處並以││
│││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
│││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
│││者(出入口臨接道路面││
│││,不在此限),距離得││
│││減半計算之(即二十五││
│││公尺以上)。
││
│││三、分裝業與編有門牌之合││
│││法建築物基地地界線距││
│││離應在一00公尺以上││
│││。
││
│││四、分裝業處所周圍須以鋼││
│││筋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
│││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
│││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
│││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
│││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
│││加強柱連接者(出入口││
│││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
│││)。
││
│││五、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六、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
│││之五0以上原地貌。
││
│││七、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八、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九、分裝業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保護│第七十五條之一在保護│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區│區內得為前條規定及左│公尺以上之道路。
││
││列條件允許使用。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超過百分之三0。
││
││設施。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
│││離應在二0公尺以上。
││
│││四、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
│││之六0以上原地貌。
││
│││五、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六、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二)警衛、保安或保│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
││防設施。
│公尺以上之道路。
││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0。
││
│││三、基地面積五000平方││
│││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
│││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
│││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
││
│││四、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
│││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
│││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但││
│││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
│││形、地質,判斷無安全││
│││顧慮者,不在此限。
││
│││││
││(三)室外露天遊憩設│一、設置地點應有現有道路││
││施及其附屬之臨│或都市計畫道路通達,││
││時性建築物│其道路寬度未達三.五││
│││公尺者,應距離可供車││
│││行道路五00公尺範圍││
│││以內。
││
│││二、基地範圍不得包括保安││
│││林、臺北市山坡地環境││
│││地質及土地利用潛力調││
│││查報告一書中土地利用││
│││潛力屬保育區之地區、││
│││自來水水源一五0公尺││
│││範圍內集水區、軍事禁││
│││限建區。
││
│││三、基地範圍內應設置符合││
│││衛生標準之飲水、給水││
│││系統及符合放流標準之││
│││適當排水系統,污水處││
│││理系統、並接通至經主││
│││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
│││、河川、或公共水域,││
│││惟其在自來水水源上之││
│││放流標準至少應在乙類││
│││河川水質標準以上,以││
│││避免污染水源。
廢棄物││
│││應設置儲存設施,以便││
│││收集處理。
││
│││四、基地範圍內至少應保持││
│││百分之八0以上之原來││
│││地貌,非經核准不得砍││
│││伐原有胸徑十公分以上││
│││之林木;如需挖填土,││
│││其採自然邊坡者高度應││
│││在一公尺以下,其邊坡││
│││比不得小於一:二,垂││
│││直比水平,其採擋土牆││
│││等適當水土保持設施者││
│││高度應在三公尺以下。
││
│││五、各種遊憩設施使用之面││
│││積總計應在基地面積百││
│││分之二0以下。
附屬之││
│││建築物之構造以竹造,││
│││木造、磚石造及鋼架造││
│││為限,其建築面積應在││
│││一五0平方公尺以下,││
│││建築高度應在七公尺以││
│││下。
││
│││六、各種遊憩設施及其附屬││
│││之建築物不得設置於坡││
│││度百分之三0以上地區││
│││,並與各項人工設施得││
│││距離應在一00公尺以││
│││上。
││
│││七、基地範圍內之名勝古蹟││
│││應予保持。
││
│││八、申請設置時,檢具原來││
│││地貌之照片以及詳實的││
│││地質調查資料向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核發雜項建││
│││照,經核准後始得施工││
│││。
於領得雜項使用執照││
│││後,再行申請建造執照││
│││,經核准後始得施工。
││
│││九、未經核准擅自施工者,││
│││除依法究辦外,補行申││
│││請亦不予受理。
││
│││十、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
│││場所。
││
│││十一、基地面積五000平││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
│││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
│││定程序始得設置,建││
│││築面積二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送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會審議。
││
│││十二、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
│││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
│││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
│││區。
但建築面積未達││
│││一六五平方公尺,經││
│││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
│││師詳細勘測地形、地││
│││質,判斷無安全顧慮││
│││者,不在此限。
││
│││││
││(四)造林或水土保持│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
││。
│准。
││
│││││
││(五)為保護區內地形│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
││、地物所為之工│准。
││
││程設施。
│││
└──┴──────────┴────────────┴───────────┘
第三條 前條附表之核准條件中,有關應辦理社區參與之規定,其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四條 本市住宅區建築物跨住宅加級地區及非加級地區,符合下列各款之條件者,
得依較高使用強度分區用途規定使用:
一建築物位於較高使用強度使用分區之樓地板面積占整棟建築物樓地板面
積三分之二以上或其投影面積占整棟投影面積三分之二以上。
二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位於較高強度使用分區。
第五條 前條所稱住宅加級地區,指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之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
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
第六條本條文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跨商業區及住宅區,
該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附條件允
許使用:
一合於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合於下列各目規定者:
(一)該樓層配合商業區使用作整體規劃。
(二)同層及以下各層均供非住宅使用或取得同層及以下各層供住宅使
用者之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位於商業區。
(四)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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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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