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檢視現行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91 年11 月2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廢棄物清理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 民國91年11月2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全國性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訂定及督導。

六、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七、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廢棄物清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督導。

十、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同意。

十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管理及運作。

十二、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三、其他有關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事項。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規劃、訂定及公告。

五、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或縣(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 、查核及管理。

七、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除機具之統籌及調度。

九、直轄市或縣(市)一般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之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 製作。

十一、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 管制及管理。

十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登記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理事項。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本法所定執行機關之執行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一)公告指定直轄市之清除地區。

(二)直轄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三)直轄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直轄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五)直轄市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之設置及操作管理。

(六)直轄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七)直轄市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八)直轄市一般廢棄物性質之檢驗與種類及數量之調查。

(九)直轄市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

(十)直轄市指定或委託辦理廢棄物研究與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十一)直轄市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二、市環境保護局: (一)公告指定市之清除地區。

(二)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三)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五)市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之設置及操作管理。

(六)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七)市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八)市一般廢棄物性質之檢驗與種類及數量之調查。

(九)市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

(十)市指定或委託辦理廢棄物研究與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十一)市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三、縣環境保護局: (一)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二)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三)縣一般廢棄物清理設施之設置及操作管理。

(四)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五)縣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六)縣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七)縣一般廢棄物性質之檢驗與種類、數量調查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八)縣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

(九)縣指定或委託辦理廢棄物研究與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十)縣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四、鄉(鎮、市)公所: (一)公告指定鄉(鎮、市)之清除地區。

(二)鄉(鎮、市)一般廢棄物清理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鄉(鎮、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四)鄉(鎮、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之執行。

(五)鄉(鎮、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六)鄉(鎮、市)廢棄物之稽查及處分。

(七)鄉(鎮、市)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規劃及執行。

(八)鄉(鎮、市)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及張貼。

(九)鄉(鎮、市)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