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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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兼任該控股公司其他銀行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

但擔任財團法人 ... 列印時間:111/10/1112: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第3-1條 銀行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銀行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銀行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銀行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

但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

但兼任其他銀行董事長者,該二銀行間仍應具備投資關係。

三、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且銀行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負責人。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東,且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銀行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且與該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銀行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及該等公司轉投資之境外公司負責人。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其他銀行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

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四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者,準用前條及前五項規定。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民國109年10月26日) EN 第3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銀行負責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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