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3-1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其他銀行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
但擔任財團法人 ...
列印時間:111/10/1112: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第3-1條
銀行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銀行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銀行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銀行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得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
但擔任其他銀行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
但兼任其他銀行董事長者,該二銀行間仍應具備投資關係。
三、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且銀行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負責人。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東,且與該控股公司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銀行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銀行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且與該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銀行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及該等公司轉投資之境外公司負責人。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其他銀行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
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四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者,準用前條及前五項規定。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民國109年10月26日)
EN
第3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銀行負責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延伸文章資訊
- 1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經營商業之禁止事項(四)兼任董事
4, 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110/04/15. 5,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代表官股兼任董事或監察人, 110/04/15. 6, 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 ...
- 2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3-1 ...
但兼任該控股公司其他銀行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 ...
- 3法規內容-為配合107 年2 月5 日修正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發起 ...
二、上述規定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限制規範, ... 落實負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管理,包括: (一)訂定負責人兼職行為之內部 ...
- 4公司法第32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董事長兼任另一經營同類業務公司經理時應分別取得同意 ... 公司準用同法各條之規定,並未將第218條列入,該條對於總經理或經理兼職之限制,在外國公司似無準用之可言。
- 5【報稅實務】經理人兼職問題 - 中小企業財會諮詢服務網
想請問目前我們公司的總經理是日本指派過來的日藉人士,他有登記為經理人,若將來他又要兼任其他海外公司的總經理或董事長或董事,有違法嗎?(如競業條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