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 -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公益扎根、回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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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投保對象包括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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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投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生育給付 殘廢給付 喪葬津貼
【
參加投保資格】
農保投保對象包括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三、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四、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五、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六、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七、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九、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自有農業用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及(3)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a.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b.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c.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文件:
1.國民身分證
2.農會存摺
3.印章
申請條件:
一、條例修正案業奉總統103年7月16日修正公佈實施,修正之現行法條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訂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為止。
【
生育給付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或滿181日後早產者,或滿84日後流產者。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一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文件:
1.土地謄本(10日內有效),或加保時租賃契約書
2.全戶戶籍謄本2份(10日內有效)
3.出生證明書
4.申請人印章
5.農會存摺
配偶如是外籍人士,檢附居留證及護照。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並應檢付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謄本。
【
殘廢給付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須在參加農保生效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久殘廢或治療一年以上,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不能復原者,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申請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10日內有效)
2.土地登記謄本(10日內有效),或加保時租賃契約書
3.殘廢診斷書(固定格式)
4.申請人印章
5.農會存摺
【
喪葬津貼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實際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被保險人與申請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戶籍謄本及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申請文件:
1.載有死亡日期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2份(10日內有效)
2.土地登記謄本(10日內有效),或加保時租賃契約書
3.死亡診斷證明書
4.申請人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
5.農會存摺
各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殘廢後,不能從事農作生產者,依規定需退保。
申請農保現金給付,手續十分簡便,勞保局及農會不收取任何費用。
勿透過「勞、農保代理人」辦理,以免受騙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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