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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住宅區. 四○. 八○. 第二種住宅區 ... 第四種商業區. 六○. 六三○. 第五種商業區. 七○. 八四○. 特種工業區. 四○. 列印本頁| 法令文件 高雄市土地使用相關法令 都市計畫法高雄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本市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除未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再予劃分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外,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附表之規定。

前項未再予劃分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百分之六十。

二、商業區:百分之八十。

附表:               管制項目     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住宅區 四○  八○ 第二種住宅區 五○ 一五○ 第三種住宅區 五○ 二四○ 第四種住宅區 五○ 三○○ 第五種住宅區 六○ 四二○ 第一種商業區 四○ 二四○ 第二種商業區 五○ 三○○ 第三種商業區 六○ 四九○ 第四種商業區 六○ 六三○ 第五種商業區 七○ 八四○ 特種工業區 四○ 一六○ 甲種工業區 五○ 二○○ 乙種工業區 六○ 三○○ 行政區 四○ 四八○ 文教區 四○ 二四○ 漁業區 五○ 二五○ 風景區 二○  六○ 農業區 農舍(非建地目) 一○       高度限制一○.五公尺 農舍(建地目) 六○ 保存區 四○ 一六○ 保護區 二○     高度限制一○.五公尺 倉儲區 六○ ∣ 葬儀業區 六○ 一八○ 水岸發展區 五公頃以內 一五  四五 超過五公頃 一二   三六 公園用地 動物園用地 五公頃以內 一五  四五 超過五公頃 一二  三六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兒童遊樂場     一五  三○ 幼稚園托兒所    一二.五  四○ 社教機構、郵政、電信、醫療等機構及機關用地 四○ 四○○ 停車場用地 平面使用 一○  附屬設施    二○ 立體使用 八○ 九六○ 港埠用地 四○ ∣ 市場用地 七○ 八四○ 學 校 用 地 國小 四○ ∣限六層樓以下 國中 四○ ∣限六層樓以下 高中 四○ ∣限八層樓以下 大專 四○ ∣ 加油站用地 四○ 一二○ 變電所用地 六○ 一二○ 礗儀館用地 五○ ∣ 鐵路用地 二○ ∣ 屠宰場用地 六○ 三○○ 垃圾、污水處理廠用地 五○ ∣ 交通用地 四○ 四○○ 體育場所用地 六○ ∣ 墳墓用地 四○ 一二○   備註: 一、住宅區、商業區依其發展強度之不同,區分為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第五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商業區、第四種商業區、第五種商業區。

二、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由本府視實際情形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三、本市各地區細部計畫應按本表之標準實施容積管制。

但實施都市設計地區得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增減百分之十五容積率。

四、表中「︱」係指容積率不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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