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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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於1997年3月19日公布,並於同年9月19日施行,其後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09年1月23日。
菸煙中有7000多種化學物質,其中93種致癌成分中有15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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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7月
更新日期:107年7月1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芳苓
編號:B01340
菸害防制法於1997年3月19日公布,並於同年9月19日施行,其後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09年1月23日。
菸煙中有7000多種化學物質,其中93種致癌成分中有15種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
在臺灣每年約2萬7千人死於菸害,每20分鐘就有一人死於菸害,以罹患癌症居首位,占50%,其次為心血管疾病占28%、呼吸道疾病占22%,對個人、家庭及社會傷害至鉅。
電子煙因含尼古丁具成癮性,亦含致癌物甲醛、乙醛及其他有害物質,且具爆炸危險性,危害使用者健康,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應從嚴管制。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由103年2.0%與2.1%,竄升至105年3.7%及4.8%,增加近一倍,顯示電子煙之興起已危害兒童及青少年健康。
根據105年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世代追蹤調查發現,青少年若曾在二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品機會為未吸過電子煙青少年之6倍。
電子煙是吸菸之入門磚,依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護兒少健康權之立場,加強管制電子煙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
行政院為使本法更臻周延,經審酌中央相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實務執行建議,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之意見,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該草案已於2017年12月21日以院臺衛字第1060200799號函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提出下列建議:一、本草案對於電子煙的流通與販賣,採取較為審慎的政策,其實施成效仍有待觀察(草案第2條、第14條)。
二、增訂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配置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草案第4條)。
三、為使法律用語具有一致性,建議將「掛」名贊助修正為「冠」名贊助(草案第9條)。
四、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為世界各國之立法趨勢,我國法制與國際趨勢相符,但部分條文規定仍有商榷之必要(草案第15條)。
五、室外場所吸菸區不得設置於公眾往來必經之處(草案第16條)。
六、本草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製造、輸入許可之情形,僅規定於第23條,為求明確,建議將條文予以明定(草案第35條)。
七、增訂吹哨者保護規範,以鼓勵企業內部員工檢舉不法(草案第36條)。
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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