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室-服務交流-常用問答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主計室常用問答經機關核給公差登記參加公祭之同仁給假 ... 又公務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核給公差,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收合 展開 ::: 主計室 單位簡介 業務簡介 人力資源 聯絡資訊 最新消息 服務交流 常用問答 業務宣導 下載專區 法令規章 網站連結 ::: 首頁 >主計室>服務交流>常用問答 facebook twitter line 列印 常用問答 (差旅費訓練講習費)經機關核給公差登記參加公祭之同仁給假及差旅費疑義? A: 查行政院主計處96年6月28日處忠字第0960003657號書函略以,差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如需報支差旅費時,應以出差登記,參加或奉派參加各項活動,應就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亦非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自不宜報支差旅費。

惟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1382952號函略以,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又公務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核給公差,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先予敘明。

茲考量公務同仁奉派參加公祭,除係承首長之命,代表首長及所屬機關出席公祭場合外,並具有代表機關安撫同仁(眷屬)情緒及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之性質,屬處理機關特殊事項,為機關照顧員工所必要之措施,其得否報支差旅費經轉准行政院主計處97年9月1日處忠字第0970004670號書函略以,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得由機關首長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1382952號函之意旨,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惟為避免引發爭議,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不宜僅以「參加公祭」為登記事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9.18局給字第0970022621號函)   最後異動時間:2011-08-2515:05:00 回上頁 facebook youtube Line TOP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