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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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應累計服務六年,其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費醫師應先分發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服務四年,並於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5年10月1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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