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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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102年06月19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6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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