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常見問答-家事Q&A-Q11:如何辦理拋棄繼承?_0452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Q11:如何辦理拋棄繼承?_0452 · 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 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7歲以上均須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停止拍賣 停止應買 服務專區 本院常見問答 民事Q&A 刑事Q&A 少年Q&A 家事Q&A 簡易Q&A 行政Q&A 民執Q&A 支付命令Q&A 本票裁定Q&A 公示催告除權Q&A 拍賣抵押物Q&A 公證Q&A 提存Q&A 登記Q&A 調解Q&A 調保Q&A 政風Q&A 消債Q&A ::: 首頁 常見問答 本院常見問答 家事Q&A Q11:如何辦理拋棄繼承?_0452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拋棄人應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向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繼承之順序 除配偶外,依所列順序定之,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7歲以上均須辦理),印鑑章亦         請攜帶到院。

註:若欲聲請拋棄繼承之人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則聲請人尚需提出前各順位繼承人(不論尚存         或已歿)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待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拋棄繼承期間屆滿後,若前各順位繼承         人中有尚存且均為拋棄繼承者,始為准予備查之通知。

若前各順位繼承人中有尚生存且未為拋棄繼承者,         則為駁回之通知。

三、若欲拋棄繼承之人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亦需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         (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二人均須提出上          開文件。

四、文件齊備之後,可委請一人到被繼承人(死亡者)戶籍地法院辦理。

五、若欲拋棄繼承之人居住國外,請其至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將文件寄回台灣         一同辦理。

六、聲請書狀及郵寄方式: (一)郵寄聲請須內附匯票金額每份1000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二)如為本院管轄請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收 (三)聯絡電話:(02)29617322 發布日期:105-11-30 更新日期:109-11-19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樓層平面圖 政府資訊公開 關於法官 法官事務分配 本院各庭分案要點 法官專業法庭 民事法官名錄 刑事普通庭法官名錄 強制處分庭法官名錄 刑事審查庭法官名錄 刑事簡易庭法官名錄 少年法官名錄 家事法官名錄 板橋簡易庭法官名錄 三重簡易庭法官名錄 行政訴訟庭法官名錄 民事執行處法官名錄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停止拍賣公告 停止應買公告 公示催告 業務簡介 民事 勞動事件 訴訟外ADR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公證業務 提存業務 登記業務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服務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電子檔案上傳區 調閱電子筆錄 多元繳費平台 督促程序自動化平台 防疫訊息 其他便民服務 問卷調查 書狀範例 司法院書狀範例 本院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司法院常見問答 本院常見問答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