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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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有關教評會之組成、審查之程序及審查之決定等,均應有明確而妥善之規範,俾能確保對教師資格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01月05日 發文字號: 臺學審字第1000236129C號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 審查,有關教評會之組成、審查之程序及審查之決定等,均應有 明確而妥善之規範,俾能確保對教師資格送審人(下稱送審人) 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為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

二、各級教評會之組織及功能應有明確之區隔,並明定於學校相關章   則。

三、為確保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之客觀、公正,使其作成之決定,能   獲普遍之公信,教評會委員應有基本條件之限制,儘可能以高等   級之教師擔任,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必要時得借重校外專家   學者擔任教評會委員參與審查,並應訂定教評會委員利益迴避之   相關規定。

四、教評會之組成,因職務關係而擔任之當然委員人數不得過半,以   符合民主參與之原則。

五、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學校並應就   各該項目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方式及基準。

六、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   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公正人選擔任外審工作。

對於外審人選之   決定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學校應為明確規範,並對於   審查人身分保密,以維護審查公正性。

七、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   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教評會對於外   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   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   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送   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教評會對於研究成果應尊重外審專業意見。

但得考量升等名額之   限制,或對教學、服務成果、任教年資依第五點所訂基準為綜合   評量後,作成同意或不同意通過送審人資格審查之評量決定。

九、教評會對於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   善保存。

十、教評會對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評審未通過者應   以書面告知送審人,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十一、各校應建立申訴救濟制度,送審人對教評會所為決定不服時,   得先循校內救濟方法請求救濟;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出再申訴   、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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