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學位授予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3 條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

​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24年04月2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 華總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