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應繼分vs.特留分 -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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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與兄弟姊妹同為 ... 關閉廣告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跳到主文 免費諮詢,歡迎來電討論,不動產買賣、遺產、贈與貸款優惠、債務規劃、陽台補登、離婚辦理、二等親買賣、第一次登記、土地使用變更、農地變更、土地容許使用,提供地政業務諮詢、常見節稅問題以及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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