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社會學專題討論 - 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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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在探討有關親子關係、親子溝通及偏差行為等三個變項的有關理論及相關研究。

... 雖然有研究指出,父母對子女的教導方式、親子溝通品質並不受家庭社經背景的 ... 親子關係與親子溝通對少年偏差行為之影響初探 黃 美雯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動機與目的     上了一個學期的課,又到了該交學期報告的時候。

回頭想想這一個學期自己的收穫,從老師的報告到同學的報告,包含許多不同家庭社會學的面向,有婚姻、家庭階級、家庭暴力、離婚、再婚等,可以說涉獵的議題非常多。

青少年一直是我關心的族群,故如何結合家庭與青少年的研究,將是我此報告探討的重點。

現今e世代的青少年常是沒有人瞭解的一群,除了其本身的同儕團體外,其他長輩如:父母、老師等,對他們的心可真是摸都摸不透呀!此外,加上社會急遽變遷,人與人的距離愈來愈疏遠,可能連居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一家人,雖距離如此近,但心卻是很遠的。

父母親為了讓孩子有更好的生活條件,拼命賺錢,雖滿足了孩子物質上的慾望,但卻無法滿足孩子心靈的空虛。

經濟的進步,物質生活條件的改變,生活不再如此單純,身邊多出許多誘惑,也更促使青少年追求新奇刺激事物的旺盛好奇心,一些飆車砍人、吸食藥物等事件層出不窮。

故本人認為杜絕青少年偏差行為,採處罰方式只是治標的方法,重要的還是治本的方法—從家庭著手做起,增加親子間的互動,花點時間陪孩子成長,多和孩子溝通,以增進親子間的關係,才是上上策。

所以,期望透過本報告對親子關係與親子溝通有進一步的瞭解,並試圖探討其對少年偏差行為的影響。

  第二節              重要名詞界定 一、少年     由法律觀點來看,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明訂「本法所稱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民法則以未滿20歲之國民為未成年人;由社會學的觀點來看,通常以18歲作為劃分未成年人的界線;由心理學的觀點來看,則需視其身心發展狀況呈現個別差異,大體而言相當青春期階段。

在本研究中,少年指就讀於國中階段者。

  二、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是父母與子女之間心理上的互動過程,可以傳遞情感,表達關愛、愛護或溝通彼此的價值觀。

親子關係良好者,能感受到親子之間溫暖、信任與支持的態度。

  三、親子溝通     親子溝通包括父子溝通(含父女溝通)及母子溝通(含母女溝通)。

  四、偏差行為     偏差行為是指違反現今社會價值、角色期待及行為規範,但未達觸犯法律程度的行為。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在探討有關親子關係、親子溝通及偏差行為等三個變項的有關理論及相關研究。

  第一節              親子關係     本節的重點在於探討親子關係的理論基礎、意義、內涵、種類、特徵、發展、影響因素與相關研究。

分述如下:     一、親子關係的理論基礎 孫世維(民83)以依附理論的架構來解釋親子情感關係的形成、在青少年期的持續性、以及對青少年發展與調適的影響。

依附理論最初由Bowlby提出,所謂依附是指嬰兒與照顧者之間所建立的感情連結,也就是嬰兒對特定人物強烈的情感連結,其具有區別性與特殊性。

相互依附的個人不但經常表現互動的行為,而且會有尋求親近對方的傾向。

主要分成三種類型(張宏哲,民88): 1、   安全型依附:此類嬰兒以母親為安全的基地,探索遊戲室,他們意識到母親的同在,會不時的察看,以確保需要之時母親會在身旁。

母親離開時,他們會哭或抗議;母親回來後,嬰兒會靠近母親取得安慰,和她們有肢體上的接觸。

2、   焦慮型依附:是典型的黏人寶寶,不喜探索遊戲室內的事物。

母親離開之時,會很生氣,哭了許久。

母親回來後,他們雖會尋求肢體上的接觸,但可能即刻推開,甚至打母親,不易被安撫。

3、   迴避型依附:這類嬰兒不太在乎母親的離開,不以母親為基地,行為舉止視作母親不在場,眼神不太和母親接觸,也不會試圖吸引母親的注意。

對母親的離開更無動於衷,對她的回來也毫無反應。

    Mead(1976)曾試圖以心理分析、發展成熟論、社會目的論、認知發展論、行為論和存在現象論等理論,來解釋父母透過何種管教途徑以影響子女行為,然均未能有效運用於親子關係與子女行為間之研究。

不過心理分析論所主張的「社會化過程」與「認同」的概念,透過學習理論,則仍成為60年代研究子女教養方式的重要依據(吳永裕,民85)。

    在所有相關理論中,真正觸及父母教養方式問題者,應屬於社會學習理論。

Bandura等人認為兒童模仿的對象大都是「威信」和「權力」。

在兒童早期,父母是孩子最早接觸的對象,也是主要認同人物,父母的行為皆成為子女學習的主要題材。

除社會學習理論之外,Lewin也以互動論的觀點,主張行為最基本的要素,是個體與情境因素間持續不斷互動的結果(王珮玲,民81;吳永裕,民85)。

此後,Schaefer(1978)、Endler&Magnusson(1978)等人,也基於互動論的觀點,認為行為是個體與情境的互動歷程。

個體是一主動性的個體,具有整體性的調節系統,而且欲瞭解個體行為受情境影響程度,必須由個體本身對情境的瞭解與認知內容去瞭解(吳永裕,民85)。

  二、親子關係的意義與內涵 (一)親子關係的意義     親子關係是家庭互動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往往影響日後的人際關係及健全的人格發展。

廣義的來說,親子關係是指父母對子女教養的態度,與親子之間的心理交互反應。

此種交互作用的歷程,一方面是父母對待子女的方式,會影響子女對父母的態度;另一方面父母對待子女的態度,也受到子女對父母的行為方式所左右(謝品蘭,民81;吳永裕,民85)。

    親子關係是個人一生中最早接觸的人際關係,也可說是一切人際關係的基礎(陳貴龍,民75;陳斐娟,民78),此外,親子關係也可說是家庭中雙親與子女互動所構成的一種人際關係,其適應之好壞,關係個體日後的人際關係,也影響個體與情緒的發展(黃春枝,民75;陳貞蓉,民83)。

故親子關係是一種人際關係,是一種特殊又普遍的人際關係(朱瑞玲,民82;吳佳玲,民84)。

郭孝貞(民77)認為親子關係是親子之間的情感關係。

更良好的親子情感關係是指:親子間相互信任者、親子間情感交流者、親子間友誼交往者。

林妙娟(民82)更認為親子關係是指親子之間的關愛、情感、溝通三個向度的程度。

和諧的親子關係則有賴於:父母對子女有適切的教養態度、親子間有充分的情愛交流、親子間有良好的溝通(吳佳玲,民84)。

    鄭秋紅(民82)認為親子關係是父母與子女在家庭中以情感交流、相互的信任和共同的價值取向,所結合成一股內聚的向心力量,此種力量的強弱影響子女人格發展與生活適應至距(吳佳玲,民84)。

親子間相互信任,表現出一種信賴與安全的情感,供子女自我表達的機會,則能增進良好的親子關係(Brown,1947;張安芝,民81)。

反之,親子間缺乏互信、交流、接納與鑑賞者,顯示其親子關係疏遠與適應不良(黃春枝,民75;張安芝,民81)。

    Good(1973)指出親子關係乃是親子所建立彼此間穩定的感受,子女對父母的行為以及父母對子女的行為均透過此交互作用而加以修正。

因此,可說是父母影響子女及子女影響父母的一種相互的取予關係(Chess&Thomas,1987;吳佳玲,民84)。

林清江(民74)指出,親子關係的功能有(張安芝,民81):1、影響子女生理健康。

2、影響子女的成就。

3、影響子女的行為。

4、影響子女的價值觀。

5、影響社會進步的動力。

    因此,親子關係是一個錯綜複雜的親子交往歷程,父母的社會文化環境因素,如社經地位、宗教信仰、家庭結構等一方面影響父母對子女的知覺印象和教養態度;另一方面,也影響子女對父母的知覺印象及子女的動機、態度、行為方式和成就。

而父母對子女的知覺印象和教養態度與子女對父母的知覺印象及子女的動機、態度、席為方式和成就之間又交互影響,彼此回饋,因此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態度不像其他的身心品質呈現較為穩定規則的發展趨勢。

子女所覺知的父親和母親各項教養態度,對其人格發展有同等重要的影響(陳淑美,民70;陳貞蓉,民83)。

  (二)親子關係的內涵     親子關係可定位為彼此心理交流的互動歷程,內涵可包括父母教養、親子互動、親子溝通等範圍(吳虹妮,民88)。

其中,親子溝通部分將於下節獨立討論。

1、   父母教養或管教態度 馬傳鎮(民71)認為父母管教態度是指父母在教養子女時,對子女在情感、權威性、支配性、期待方面所持的積極性或消極性態度與行為。

楊國樞(民75)則指出父母的教養方式包括「態度」及「行為」層次教養態度是指父母在訓練或教導子女時的認知、情感及行為意圖;教養行為則是實際的行動及作法。

因此,本質上,父母教養或管教以及親子關係可視為一體兩面,兩者都是在親子交流互動時所持有的態度、認知或行動(吳虹妮,民88)。

在父母教養方式方面,不同的學者亦有不同的分類:國內研究中,張春興(民58)將父母教養方式分為「寵愛」、「放任」、「嚴格」、「民主」等四種類型。

賴保禎(民61)編製「父母管教態度測驗」將父母管教分為六種:「拒絕」、「嚴格」、「溺愛」、「期待」、「矛盾」、「分歧」。

許心華(民81)則認為父母對子女養育態度可分為四種方向:有愛情的、敵意的、自主的、控制的,其具體態度的表現,有可分為協同的、民主的、客觀的、忽視的、對立的、專制的、過份保護的、保護的等,由於這些不同教養態度,就形成不同親子間的心理交互反應,和子女的心理與行為傾向(吳永裕,民85)。

吳永裕(民85)則按照Williams(1958)的分類方式,將親子關係之類型,由關懷與權威為兩軸,交錯組合成高關懷高權威、高關懷低權威、低關懷高權威、低關懷低權威四種類型,並分別命名為:「關愛支配」、「關懷寬容」、「忽視專制」、「冷漠放任」等四種不同型態的親子關係。

在國外研究方面,除上述Williams外,Schaeffer(1958)以「關愛-敵意」、「控制-自主」兩個基本向度所構成的四種類型來解釋母親不同的教養方式。

Elder(1962)以「權威」向度的三個等級(專制、民主、放任)和「誘導」向度的二個程度(高、低),交互組合成六種不同的教養方式。

Liebert&Nelson(1981)則提出,父母教養方式有「接受-拒絕」以及「溺愛-限制」兩層面。

Baumrind(1977) 以父母的「要求」及「反應」作為區分父母管教子女的類型。

Maccoby&Martin(1983)將管教類型分為「專制權威」、「寬鬆放任」、「開明權威」、「忽視冷漠」(吳永裕,民85)。

綜合國內及國外對於父母管教或教養的分類,可以看出父母對於子女的教養態度主要以專制權威、民主關懷為主軸而發展出各種不同程度的態度嚴格、拒絕、忽視、寬容或溺愛。

2、   親子互動 親子之間除了父母對子女的管教之外,親子間以平等方式進行心理層面的互動也是重要的親子關係內涵。

Gongla&Thompson(1987)認為家庭的定義,不僅從家庭結構來探討,也考慮到家庭成員間身體互動及心理互動。

身體互動是指家庭成員的溝通及接觸,是互動的頻率。

心理互動則包括每個家庭成員的重要性及成員間的依附及認同感,也可說是互動的內容(吳虹妮,民88)。

身體互動   心理互動 有 無 存在 A B 不存在 C D 雙親家庭親子互動型態圖 由上圖得知,雙親家庭的互動型態可分為下列四種: A:聚頻-心繫親子互動關係,代表一般傳統的完整家庭,是兩個結婚的父母住在一起,並且持續的和家庭成員有互動及心理上的參與,被視為最理想的家庭。

B:聚疏-心繫親子互動關係,指父母一方和其他成員很少實際接觸,但心理上仍是整個家庭同在,如住院、進監獄或因事業而長期不在家。

C:聚頻-心離親子互動關係,雖然父母有實際的互動與接觸子女,但心理則將心力放在別處,如忙於工作。

D:聚疏-心離親子互動關係,是指父母一方有嚴重的心理困擾,如嚴重的憂鬱症,對於家庭的互動顯得退縮或沒有感情。

也有可能是夫妻失和、分居但並沒有離婚,不論在實際接觸或心理互動上都很少。

  三、親子關係的種類、特徵與發展 (一)       親子關係的種類     岡堂哲雄(1978)把親子關係的種類分為七種(劉焜輝,民72;李財星,民76): 1、有血緣關係,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也視為親子,當事人雙方以親子互許,也有親子的感情交流。

通常所謂的親子就是這種類型的,而且佔絕大部分。

2、有血緣關係,在社會之法律或制度上也視為親子,但是親子之間卻無情感交流,甚至形同路人。

3、有血緣關係,也有心理溝通,情感交流,但因某種理由未入籍者,在法律上被視為親子者。

如非婚姻的父子關係,離婚後的親子。

4、沒有血緣關係但法律上被視為親子,而且有心理上的溝通與情感交流。

5、只有血緣關係,法律上不被承認,而且也沒有心理溝通的親子關係。

6、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情感交流,只有法律上有登記為父子關係者,就是所謂名義上的親子關係。

7、沒有血緣關係,法律上也不承認的親子關係,但當事人間卻約諾而表明親子關係,如乾爹、乾媽、乾女兒、乾兒子。

    另外,詹棟樑(民72)認為親子關係的行程,最重要的事靠血緣關係與法律關係兩種(李財星,民76): 1、   血緣的親子關係:就是子女一誕生,親子關係便成立。

這是自然的關係或天生的關係。

2、   法律的親子關係:一般是缺乏血緣的關係。

一些家庭由於無兒女,或出於愛心而領養子女,這種親子關係是後天的關係。

法律的親子關係與血緣的親子關係不同的是:法律的親子關係可以脫離,只要辦理終止領養手續,其親子關係便消失,而血緣的親子關係則不行。

  (二)       親子關係的特徵     親子關係因分類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特徵(劉焜輝,民72;李財星,民76): 1、親子關係無選擇的餘地,子女無選擇父母的機會,父母也不可能選擇自己的子女。

因此,一般正常的父母都喜歡自己的子女,總認為自己的子女是寶貝,是最好的。

親子關係應謀求最和諧的關係,因為誰都無法改變親子關係的事實。

2、親子關係是靠親情來維繫:父母對子女有深厚的愛情,視如自己的一部分,子女依賴父母而生存,企求獲得父母的關心。

因此,父母對子女的態度將影響子女行為,子女的行為也會影響父母的態度。

3、   親子關係是永久的,子女一旦出生,親子關係就形成,一直到我們一生終了為止。

這種永久性的關係,意味著親子關係對個人影響深遠,也說明了改善親子關係的重要性。

4、   親子關係與友人關係迴然不同,父母對子女養育、教育都是出自於天性,絲毫沒有勉強,對子女的愛是付出的、犧牲的、不求回報的;子女對父母孝順也是天經地義的事。

但朋友的關係,有的基於利害的結合、有的基於興趣的結合,但不管怎樣的結合,他們是互利的,否則其關係不易維持,不像父母對子女無條件的愛。

    (三)       親子關係的發展     一個人的成長是連續性的不可分割,親子關係的發展也是如此,但由於發展也呈階段性,每個階段有些不同。

但為便利研究或說明,通常分為幾個階段。

劉焜輝把親子關係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及嬰兒期、兒童期和青年期。

Hurlock則分為七階段,即嬰兒期、幼兒期、兒童早期、兒童晚期、青春期、青年前期、青年後期等(陳三興,民78)。

因本研究的對象為國中階段的少年,故只探討少年時之親子關係發展。

1、劉焜輝三階段的青年期:     Ausubel(1954)指出理想的親子關係,如同衛星與恆星之間的運轉。

衛星隨者恆星運轉,其中有他自身的自轉,還有他圍繞恆星的公轉。

表示一個正常的親子關係,子女是圍繞者父母為核心,但是子女的本身仍然有相當大的發揮和圓通的餘地。

而衛星和恆星當中,有一定的吸引力,表示子女對父母的依賴,父母對子女的管制、犧牲。

但是親子之間彼此又是互為獨立的,正如衛星和恆星之間,他們既不會相撞,也不會分離,他們密不可分,但又互相獨立,不致衝突(李蓓芳,饒鳳珠,民76;陳三星,民78)。

    在青少年發展階段,親子關係的衛星關係逐漸地由「脫離衛星化」(desatellization)所取代,青少年日漸自主,與父母保持距離,慢慢說離依賴父母的軌道,直到自己充分自主、建立自己的家庭,完全能夠「脫離衛星化」為止。

不過青少年的「脫離衛星化」常常不容易立即達成,可能只是「重新衛星化」(resatellization)而已,因為青少年將對父母的依賴轉向對他人的依賴,如對老師、教練,尤其是同儕等身上。

有些青少年甚至立即轉向對異性的依賴(黃德祥,民83)。

    因此,青年期的親子關係的特徵是:擺脫成人的束縛及衛星化的過程。

2、Hurlock七階段的青春其及青年前期:     從12歲到16歲。

親子關係隨者年齡的增加,而愈來愈差。

這必須歸咎於雙方面。

一方面是因為父母親往往不能隨者青年年齡的增大,而改變他們對孩子能力方面的態度。

所以常以幼年期的方法來對待孩子們,另方面要孩子單負責任時,要子女有符合年齡的表現。

另一種衝突是因為父母慣用他們自己青年期所流行的標準,來加諸目前成長中的孩子。

然而,親子間的衝突也不可完全歸咎父母,幾乎沒有一個階段向青年期孩子這樣,既沒有責任感,又很難與之相處,難以預測,又容易動怒。

父親與兒女的衝突比母親與兒女的衝突少,一般與母親衝突最厲害的事15歲左右,以後就逐漸減少。

到17歲左右,女兒與父親的衝突反而增加。

男孩子與父親衝突最嚴重的是13歲左右,以後就逐漸減少(胡海國,民65;陳三星,民78)。

    Jersild(1957)把青年期的親子關係比喻為三齣戲:第一幕青年前期,其親子關係與兒童期並無兩樣,仍然依賴父母,深受其影響,但是心理上已逐漸轉向家庭之外;第二幕是青年中期,其標誌是「為擺脫父母的束縛而奮鬥」,這種戰鬥有時候無聲無息的進行,青年逐漸負擔較重的責任。

有時卻與父母起衝突,雙方均感到焦慮而增加不信賴感。

第三幕是20歲以後,如果進行順利,青年在這個時期可以取得成人的地位,戰鬥於焉終了。

10幾歲時對父母的觀點一概反對的青年,到了20幾歲就能接納父母的想法,對父母的情感又恢復到兒童期那麼濃厚(李財星,民76)。

    高橋豔子(1927)認為青年期親子關係的對立,往往起因於青年本身,第一、青年不衡量自己的程度,往往盲目地要求獨立自主,站在父母的立場未必能贊同。

第二、青年期的社會地位尚未穩定,情緒不安,導致焦慮,往往因芝麻小事就與父母發生衝突,如果父母被捲入其情感漩渦,容易產生親子間對立。

第三、青年為確認自己的成長,為了取得友伴團體的認定,有時候斷然向父母的權威挑戰,於是產生衝突(李財星,民76)。

從個人發展的觀點來看,青少年期的一項重要的發展任務就是發展獨立自主的自我,要達成這樣的目標就必須漸漸脫離對父母的依賴,從個體化的歷程中慢慢培養自我的能力,最後統整各種經驗而完成自我認定,然而同時親子雙方也都希望繼續保持情緒上的連結。

從家庭發展的觀點來看,青少年在家中的角色也有所轉變,開始有能力成為家中資源的提供者之一,但同時也要求更多物質及情緒上的資源。

從父母的觀點來看,父母從直接提供保護、安全轉變成擔心子女的安全。

因此,在青少年追求獨立自主的過程中,親子雙方在心理上都經歷了重大的轉變與掙扎,親子關係發生了重組與調整(呂建政,民75;李孟真,民89;Josselson,1980;Newman,1989)。

  四、影響親子關係的因素 影響親子關係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也最為學者們用來作為研究題材的父母管教態度。

此外,還有父母職業、父母年齡、父母教育程度、子女人數、子女行次、社會階層、居住地區、家庭結構與家角色概念等(黃春枝,民75;王鍾和,民76;張安芝,民81)。

    青少年時期子女之自我概念與親子關係具有顯著的關係。

親子關係愈積極、愈良好,父母能以接納、理解的心來對待子女,則子女之自我概念也愈積極,對自己愈有信心。

尤其是男生,這種現象更明顯(陳貞蓉,民83;Lau&Leung,1992)。

兒童、青少年的社會行為表現,常與父母的教養態度有直接關係。

且父母的教養態度是影響親子關係的重要因素(陳貞蓉,民83)。

    社經地位是影響父母與子女間親子關係的重要因素之一(陳秀蓉,民75;陳真蓉,民83;Segal,1985)。

雖然有研究指出,父母對子女的教導方式、親子溝通品質並不受家庭社經背景的影響(翁樹澍,民79;楊憲明,民77;羅芙蓉民76)。

但是,仍有相當多文獻及研究支持,家庭社經地位愈高,其親子關係愈好(何秀珠,民74;洪碧芬,民79;梁志宏,民73)。

  五、親子關係的相關研究 黃春枝(民75)將學者對親子關係與父母教養方式之研究歸納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以親子關係和教養方式為自變項,探討其與子女行為之間的關係。

第二類是將親子關係與教養方式視為依變項,探討有關父母個人特質與子女個人特質對其的影響。

第三類是以親子關係與教養方式為自變項與依變項的相互關係(李孟真,民89)。

    蘇建文(民65)以國中一年級高、普通及低成就學生為對象,目的在於瞭解其心中父母親教養態度之差異。

蘇建文(民67)作親子間態度一致性與青少年生活適應的研究。

陳淑美(民70)探討我國國民教育階段中兒童及青少年親子關係的發展。

黃春枝(民75)作青少年親子關係適應與父母管教態度之研究(李財星,民76)。

林妙娟(民78)的研究則發現當父母親職角色扮演的愈好,也就是父母愈常參加親職教育、參與學校活動、提供子女性教育時,親子關係親密性程度愈好,似乎也可以隱隱看出當父母較關心子女、願意多瞭解子女的生活時,有助於建立正向的親子關係(李孟真,民89)。

賴嘉凰(民88)探討青少年氣質氣質與父母管教態度對親子關係的影響,發現氣質類型和母親管教態度類型對親子關係的影響有顯著的交互作用,大致上可以看出當母親管教類型為引導型時,不論子女的氣質為哪一類型,都能建立較好的親子關係(李孟真,民89)。

  第二節              親子溝通 溝通為人際關係之主要關鍵,亦為家庭互動中不可或缺之條件;而「家」是人類社會化過程中最基本的單位,因之溝通對於人類家庭生活實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

一個有功能、具有良好適應力的家庭也常有良好的溝通模式,家庭成員彼此間會花時間坦誠交換意見、感受(Olson,1993;朱崑中,民85)。

本節的重點在於探討親子溝通的意義、重要性、歷程、障礙、型態、影響因素與相關研究。

分述如下:   一、親子溝通的意義與重要性 (一)親子溝通的意義     人與人的互動有賴溝通,在瞭解親子溝通之前,我們必許先對「溝通」的意義有一基本的認識。

溝通(communication)一詞,係源自拉丁字(communis),蛻變而來,含有「分享」(toshare)或「建立共同看法」(tomakecommon)的意思(梁瑞安,民79;朱崑中,民85),亦即交通、傳播、交換意見和訊息,與人建立共同性(commonness)(方炳林,民79;林玉慈,民88)。

    親子溝通屬於人際溝通的一個範疇,只是溝通的對象限定在父母與子女間。

魏美芬(民74)指出親子關係不但是父母與子女思想、意見、情感的交流,也是增進和諧親子關係的重要關鍵,創造安樂的家庭生活。

林良姿(民80)亦認為親子溝通可使親子間更瞭解對方,並增加親子關係的和諧與品質(林玉慈,民88)。

朱崑中(民85)將親子關係界定為「發生在父母與子女間知覺到的所有溝通行為,而經由這些溝通行為交互傳遞了父母與子女間的認知、態度、情感與行為等層面的所有訊息,並將親子間予以連結在一起,所以親子關係是發展、維繫親子和諧及成長的重要因素」。

林玉慈(民88)則將親子溝通界定為「父母與青少年子女間,藉由分享情感、意見、態度、喜好,而覺知到彼此訊息傳遞與交換的歷程。

經由此溝通歷程,可以促進親子雙方的互動、瞭解,並提升親子關係品質」。

    (二)親子溝通的重要性     溝通的重要性在人際關係中是顯而易見的,假如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和意思溝通不好,則不但彼此之間不得快樂、和諧和滿足之感,反而會增加相互的矛盾與衝突,甚至於人際關係的崩潰(廖榮利,民66;魏美芬,民74)。

因此,良好的溝通有助於人際關係,因為它可以幫助我們瞭解對方的意向和情感,也可以讓別人瞭解我們的意向和情感,使彼此在訊息的交換過程中不致有猜忌、歪曲或誤解。

良好的溝通更可以幫助我們解決問題,因為我們日常生活中所遭遇的問題常與別人有關連(張文哲,民69;魏美芬,民74)。

    若父母與青少年無法常常進一步溝通時,家庭衝突就由此而生,親子間的兩代壓力就很難消除,家庭也會開始分裂、崩潰(魏美芬,民74;Alexander,1973;Jurich,1979);若不斷有類似的事件發生,常會迫使青少年、父母或整個家庭要接受治療(魏美芬,民74;Frank&Frank,1975;Jurich,1979)。

所以父母與青少年良好的溝通是良好親子關係的基石,要如何做好父母,就必須從父母與青少年的良好溝通做起(魏美芬,民74;AnthonyP.Jurich,1979)。

    此外,Deacon&Firbaugh(1988)也認為溝通是任何家庭生存的泉源,它可將家庭內之系統連結在一起,一旦家庭中的溝通停止,家庭系統也將消失(林玉慈,民88)。

故和諧的親子關係植基於良好的親子溝通,而良好的親子溝通則有賴父母與子女雙方對彼此傳遞出的訊息,有正確的接收和解讀。

  二、親子溝通的歷程與障礙 (一)親子溝通的歷程     既然良好的親子溝通是父母與子女,能對對方所傳遞的訊息有正確的接收和解釋,並做出是適當的回應,因此,我們有必要瞭解親子溝通的運作過程(林玉慈,民88)。

    WilburSchramm對溝通過程的分析,提出下列的溝通模式(方炳林,民79;林玉慈,民88): 來源   à   編碼   à   訊息   à     解碼    à    反應 sourse       encode       message        decode       response 溝通模式圖     上圖中,「來源」表示父母或子女想要告訴對方某些事情或想法,便將此「編碼」成為語言、表情或手勢等,然後利用各種溝通方式,將「訊息」傳給對方。

當接受者接收到對方的訊息後,會依自己的興趣、態度及群體關係來解釋該訊息,此即為「解碼」。

之後再將自己所推想到的意思「反應」出來,如此便完成一個單項的溝通。

如果接受者產生與訊息來源相同的意義,便是達成有效的溝通,也因而促進親子的瞭解;反之,若訊息轉譯錯誤,則親子的鴻溝就會愈來愈深。

    此外,Deacon&Firebaugh(1988)認為開放系統的溝通過程,是訊息接收者會對訊息傳送者有所反應,並給予回饋(林玉慈,民88)。

    Gordon也曾經分析親子溝通的過程,他認為每當一個子女決定與其父母談話時,他必定有所需求。

這欲求可能是對某事感覺失意與不安或遭遇到情緒困擾—即為身體形成不平衡的狀態,欲使身體恢復正常的均衡狀態,最簡捷的方法就是透露隱情(魏美芬,民74)。

  (二)親子溝通的障礙     干擾親子溝通的障礙因素有心理因素與物理因素兩方面(魏美芬,民74): 1、   心理因素:包括個人的認知架構、心理防衛、社會距離、價值觀念、自我意向及家庭意象等。

2、   物理因素:包括一個人的生理狀態、空間因素及時間因素等。

三、親子溝通的型態     溝通的型態,學者們各有不同的分類方式: 行政學上以組織的觀點,將溝通分為上行溝通、下行溝通及平行溝通(張潤書,民65;魏美芬,民74)。

邱清泰(民68)將生活中親子溝通的型態該分為理智型、情感型、平衡型等三種(朱崑中,民85)。

廖榮利(民69)在「對非行少年專業服務」一書中,將家庭溝通取向分為社會取向的家庭與觀念取向的家庭(朱崑中,民85)。

魏美芬(民74)將溝通分為口語溝通、非口語溝通及隱示溝通等三種型態。

孫毓英(民75)則認為親子溝通可分為開放式溝通與問題式溝通兩種(吳虹妮,民88)。

謝秀芬(民75)將一般家庭中常見的溝通型態劃分為:混亂的溝通、壓抑的溝通、憂鬱的溝通、神經的溝通、精神分裂的溝通、消息交換的溝通、理智說明的溝通(朱崑中,民85)。

溝通分析學派以自我狀態(P-A-C)的觀點,將溝通分為互補溝通、交錯溝通及曖昧溝通(劉寧譯,民72;洪志美譯,民69;魏美芬,民74)。

家族治療學派,Stair以強調個人自尊的觀點,將溝通型態分為討好型(Placating)、責備型(Blaming)、超理智型(Super-reasonable)、轉移型(Irrelevant)、一致型(Congruent)(吳就君,民75;朱崑中,民85)。

Gibb在研究團體的互動過程時,認為人際溝通可分為支持性溝通與防衛性溝通兩種(Alexander,1973;朱崑中,民85)。

Olson, McCubbin,Barnes,Larsen,Muxen&Wilson(1983)認為依親子溝通的品質,可區分為開放溝通與問題溝通兩個向度(林玉慈,民88)。

Trenholm &Jensen(1994)亦以家庭溝通網絡的方式區分為鏈狀網絡(chainnetwork)、Y型網絡(Ynetwork)、輪狀網絡(wheelnetwork)、全方位網絡(all-channelnetwork)等四種(林玉慈,民88)。

綜合上述所言,溝通概念包含廣泛,若採取的觀點不同,切割出的面向也會有所差異。

  四、影響親子溝通的因素     曾瑞真(民85)提及家中常見的不良溝通情形有:1、溝通陷於勢非對錯之爭。

2、錯誤的傳達方式。

3、雙重訊息。

4、虛偽的溝通。

5、雙重束縛式的溝通。

6、間接溝通(林玉慈,民88)。

    Bigner(1986)曾列舉影響親子互動的因素如下(林玉慈,民88): 1、   事前因素:包括社會階層背景、價值、信念系統、同儕壓力、教養子女之目的、對行為的期望及行動的標準教養子女的態度、父母的行為示範、父母及子女的年齡與性別、子女的出生序、父母及子女目前的發展階段,以及個人的人格型態等。

2、   情況因素:包括溝通前的情況、溝通的時間、溝通的時間壓力或心理壓力、溝通時的生理或健康狀況、家庭大小、居住空間大小、家庭收入、溝通的場所、子女與父母親近或疏遠等。

  五、親子溝通的相關研究     許多有關親子溝通方面的研究均獲得青少年性別、排行的不同,不會影響親子溝通。

但父母婚姻和諧或父母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等級愈高者,其親子溝通有愈好的結果。

國內相關研究有魏美芬(民74)以台中市市立雙十國中為例,探討親子溝通與青少年生活適應;黃春枝(民77)在其「青少年親子溝通與自我概念」的研究中,以13-18歲的青少年為對象,探討不同性別、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對其和雙親溝通的知覺其自我概念發展的相關;翁樹澍(民79)以11、14、17歲青少年為研究對象;朱崑中(民85)針對國中生所知覺之親子關係情況作研究;林玉慈(民88)探討親子溝通品質與青少年生活適應、偏差行為之相關研究。

  第三節              偏差行為 本節的重點在於探討偏差行為的意義、型態、理論基礎與相關研究。

分述如下:   一、偏差行為的意義 偏差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違反社會制度所期許的行為。

其包含三個要素:1、「人」表現了某行為。

2、以「規範」來判斷是否為偏差行為。

3、有「其他人、團體或機構表示反應」。

吳武典(民83)指出偏出行為不只是指個人行為顯著地異於所處社會文化環境中的常態,而且妨礙其生活—即造成自己的痛苦或成長的停滯,或造成他人的痛苦或社會不安(林玉慈,民88)。

黃德祥(民83)認為青少年偏差行為係指青少年從事偏離常態的行為表現,偏差行為通常具有下列特質:1、行為表現與多數人的行為表現方式不同。

2、行為妨害公共秩序與安全。

3、行為對個人或他人造成損害。

4、與大人規定及期望的行為方式不符。

林玉慈(民88)認為偏差行為指的是異於常態之偏畸、不正常的行為,其概念意涵常與問題行為、不良適應行為、非行行為、犯罪行為相互為用。

也就是,凡違反現今社會價值、角色期待及社會規範,但未達觸犯法律的行為稱之,此行為表現不只妨礙困擾他人,同時亦會對個人造成不良的適應。

社會工作辭典(民89)提到偏差行為亦稱為反常行為,係指個人在一個社會團體或社會系統內,表現與社會文化制度相偏離或相衝突的行為。

Jensen(1980)曾說明偏差行為的認定,會因社會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也就是說,在某一個社會被認為是偏差行為,在另一個社會中未必如此(林玉慈,民88)。

此外,由法律層面觀之,在我國現行的法令規範中,將青少年偏差行為分為三類:一則為警察法令所規定之少年不良行為;二則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的少年虞犯行為;三則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之少年犯罪行為(林玉慈,民88)。

綜合以上的意見可知,「偏差行為」其實是一種相對性的概念,他是社會規範下的產物,是一種被社會規範所摒斥的行為。

  二、偏差行為的型態 楊國樞(民67)將國中學生的問題行為分為三種型態(林玉慈,民88): 1、逃避性的行為:如偷竊、逃學、吸食藥物、不當娛樂、異性行為等。

2、違抗性的行為:如攻擊行為、課堂違規、違抗權威等。

3、情緒性的行為:如癡心妄想、憂鬱悲觀、焦慮緊張、敵意情緒、心身症候學習困擾等。

林適湖(民80)將國中生的偏差行為劃分為(林玉慈,民88): 1、   強迫型偏差行為:表現此類偏差行為的人,易對受害者或自己帶來財物或生理上的直接威脅,如攜帶刀械、強迫他人財物、破壞公物、打架、群毆、吸膠等。

2、   家居型偏差行為:表現此類偏差行為的人,往往是由於家庭因素造成,如深夜在外遊蕩、夜晚無故未歸等。

3、   學習型偏差行為:表現此類偏差行為的人,往往會出現上課不專心、不服管教、侮辱師長等行為。

吳武典(民82)自輔導角度,將學生的行為問題分為六大類(林玉慈,民88): 1、   外向性行為問題:即一般所稱的違規行為或反社會行為。

如逃學、逃家、不服管教、說謊、偷竊、打架、破壞等。

2、   內向性行為問題:即一般所稱的情緒困擾或非社會行為。

如畏縮、消極、不合群、焦慮、敵意、作白日夢、自傷等。

3、   學業適應問題:指非智力因素所造成的成績低落,常伴隨情緒困擾或行為問題。

如不作功課、作弊、偷懶、注意力不集中、投機取巧等。

4、   偏畸習癖:即不良習慣,多半與性格發展不健全有關。

如口吃、咬指甲、菸酒上癮、藥物濫用、性不良適應等。

5、   焦慮症候群:由於過度焦慮造成,有明顯的身體不適症狀或強迫症,通稱為「精神官能症」或「神經質行為」。

如歇斯底里、強迫性動作、強迫性思考等。

6、   精神病症候:行為明顯脫離現實,屬於嚴重的心理病態。

如精神分裂症、躁鬱症等。

Quay(1987)以因素分析將偏差行為分成四個類型(林玉慈,民88): 1、   非社會化偏差行為:包括反抗權威、攻擊行為、不服管教及殘酷的行為等。

2、   社會化偏差行為:包括參與幫派組織、深夜晚歸、集體偷竊等。

3、   注意力缺乏所造成的偏差行為:主要指的是學習困擾,包括學習低成就、作弊、蹺課、逃學等。

4、   焦慮退縮性偏差行為:包括過度焦慮、人際疏離,以及因焦慮退縮所引起的逃學、逃家、偷竊等。

Quay的分類不僅依據外在的行為表現,同時也考慮到行為背後的動機,因此對某些行為的歸類可能會有重複出現的現象。

  三、偏差行為的理論基礎 探討青少年偏差行為的理論很多,事實上,導致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原因複雜而糾結,可能涵蓋遺傳、心理、家庭、學校、社會等各個層面。

由於本研究想探討家庭中親子關係與親子溝通對少年偏差行為的影響,故在此僅就家庭因素相關的偏差行為理論加以說明。

(一)差別結合論(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 由美國學者Sutherland於1939年提出,認為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的人們與有偏差行為價值的人接觸而吸收此價值。

而最具影響力的是每天親密接觸的人,如:家人、同學、鄰居等。

    Clive(1989)認為差別結合論主要強調有九個論點(林玉慈,民88): 1、偏差行為是學習而來的。

2、偏差行為主要是與他人的互動中學習來的。

3、偏差行為的學習,主要發生於親密的團體中。

4、偏差行為的學習內容包括:偏差技巧、偏差動機、合理化技巧與態度。

5、   偏差動機、驅力學習,主要自法律的定義去考量偏差行為的表現對他有利或是不利。

6、   個人之所以會犯罪,是認為違法比不違法更有利。

7、   差別結合隨著頻率、持久性、先後順序、強度之不同而有異。

8、   偏差行為的學習過程,與其他行為的學習是一樣的。

9、   不能用一般的需求或動機來解釋偏差、犯罪行為,因為非犯罪行為亦是基於一般的需求或動機而為的。

  (二)犯罪副文化論(criminalsubculturetheory)     犯罪副文化理論由美國學者AlbertK.Cohen於1955年提出。

他認為「副文化」是大社會中獨立的特殊次級團體所擁有的信念、價值、態度、規範、行為組織和累積的知識。

這些副文化的內涵是由社會階層、職業、宗教、種族背景、意識型態,以及某些次級團體的專屬特質組成的(詹志禹,民85;林玉慈,民88)。

    Cohen認為犯罪青少年有六種主要的副文化特質(林東茂,民71;林玉慈,民88;Siegel&Senna,1981): 1、非功利性:指青少年並非因其慾望或需求而竊取財物,主要是為了在團體中獲得威望。

2、惡意的:欲享受作弄他人或自己違反禁忌的樂趣。

3、否定性:青少年犯罪副文化的價值觀與大社會的主流文化相對立。

4、   多變性:青少年犯罪行為並非只僅一種,而是多元類型的。

5、   暫時享樂的:指青少年犯罪行為並無周密計畫或是具有特殊的意圖,往往只為了追求立即的快樂。

6、   團體自主性:團體組成份子中有強烈的歸屬感,但與其他團體則相互敵對、仇視,或漠不關心。

  (三)社會控制論(Socialcontroltheory)     由美國加州大學犯罪學者TravisHirschi於1969年提出,他認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由於受到社會環境控制與教化的結果。

Hirschi利用「社會鍵」(socialbond)來說明此種控制與約束的力量,認為當個人在其社會化的過程中,若能與社會建立起強而有力的社會鍵,則較能自我控制,減少犯罪行為的產生;反之,當社會鍵薄弱,個人便容易表現出偏差或犯罪行為(林玉慈,民88)。

    社會鍵包括四個要素: 1、依附:當個人依附於父母、學校或同儕團體時,犯罪的可能性便大為降低。

2、投入:當個人愈能全心全意投入時間、精力於傳統活動(如學業、事業、興趣、正當娛樂)中,則愈不可能犯罪。

3、   承諾:當青少年顧慮從偏差行為可能造成不利的代價,而願意對傳統活動的投入有較長遠的承諾時,犯罪的可能性自然會降低。

4、   信念:當個人不尊重社會道德規範或法律時,則較容易觸犯法網。

(四)家庭動力論(theoryoffamilydynamics)     家庭動力論認為家庭是一個整體個別成員的狀況或改變,能夠「牽一髮而動全身」,影響其他成員及整個家庭的功能運作。

因而採行此觀點的家族治療者往往認為,家庭成員若出現了偏差行為,則很可能正反映著整個家庭的困擾與扭曲症狀,是整個家庭生病了,而該個別成員只不過是一個「代罪羔羊」,藉以凸顯家庭的病徵而已(林玉慈,民88)。

    在家庭動力因素中包括了:家庭中的親子關係、手足關係、家庭氣氛、親子溝通、父母婚姻狀況、父母管教態度、子女對父母的看法與認同感等。

事實上,在家庭成員互動的過程中,一定存有個人意識、情感及動機因素在裡面(林玉慈,民88)。

    綜合上述的理論探討可以發現,家庭因素對於青少年的偏差行為表現影響深遠。

差別結合理論重視「社會過程」中「學習」的影響力。

副文化論則強調「社會結構」因素,認為低社經階層的青少年,從事偏差行為的可能性較高。

社會控制論則強調親子間有良好的關係,則可以增強青少年對父母的依附,進而減少偏差行為。

家庭動力論則提到青少年若表現出偏差行為,很可能是整個家庭出現病徵。

  四、偏差行為的相關研究 (一)背景變項方面     「性別」一直是被用來探討青少年犯罪或偏差行為的重要變項之一。

事實上,許多研究皆證實男性的偏差行為比率顯著高於女性(Barlow&Ferdinand,1992;劉玲君,民84;黃拓榮,民86;蘇素美,民78;林玉慈民88),而且,其偏差行為的嚴重性亦較高(許春金,民75;張麗梅,民82;林玉慈,民88)。

Gottfredson&Hirschi(1990)在檢視與性別有關的犯罪研究後,得出一個結論:性別差異是永遠存在的,男性往往比女性更常從事犯罪行為(Barlow&Ferdinand,1992;林玉慈,民88)。

    另一方面,Hunsaker(1996)研究青少年使用煙、酒、大麻上的性別差異時發現,除了抽煙比率男高于女外,其他兩者的差異則未達顯著。

而Nadia&Sjoukje(1996)研究造成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可能原因時,也得到「男性的偏差行為多由學校的問題行為造成,而女性的偏差行為則往往是因家庭因素而來」(林玉慈,民88)。

  (二)年級(年齡)方面     我國官方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以國中階段比率最高,這可能是因為此階段在身、心發展上變化急速,又面臨升學、生活壓力,因而容易情緒不穩導致行為上的偏差。

林適湖(民80)的研究提及,國三學生的社會控制力較低偏差行為較多。

劉玲君(民84)以國中生為對象,探討不同年級的國中生在心理需求與偏差行為上的差異,亦有相同發現國三學生比國二學生有較多的偏差行為(林玉慈,民88)。

  (三)父母婚姻關係方面     父母婚姻關係對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影響,大部分的研究都支持「父母婚姻愈和諧,愈能有效防止子女偏差行為的發生」(吳秀櫻,民76;劉玲君,民84;Farrington,1992;Brown,1997)。

但張麗梅(民82)則認為父母婚姻關係與子女偏差行為並無顯著相關(林玉慈,民88)。

  (四)社經地位方面 偏差行為與社經地位的研究,所得的結論仍有爭議。

蘇素美(民78)的研究發現,家庭社經地位與學生偏差行為的關係達顯著(林玉慈,民88)。

在國外研究方面,Fragetta(1990)的研究發現,家庭收入高低可作為預測青少年行為問題的重要變項。

Johnson,Su,&Gerstein(1995)在探討家庭變項對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影響,亦發現家庭收入與偏差行為間達負相關。

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研究證實,家庭社經地位與偏差行為並未顯著相關(李雅齡,民76;林玉慈,民88;Elliott&Ageton,1980;Tittleetal.,1990)。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目前親子關係、親子溝通的研究,大多採用量表的方式來呈現其相關性,不論是親子關係或親子溝通都有許多學者創造出不同的量表。

此外,在偏差行為方面,則有吳靜吉、楊蕢芬(民76)編制出的「活動經驗量表」中一個分量表,有林玉慈(民88)於以採用。

透過量表所編製成的問卷,請受訪者填答,填完後再統一整理、編碼、進行統計分析,以得到最後的研究結果。

故多數的研究都為量化研究,質化研究或深入訪談則較為缺乏。

    因人力、物力及時間等因素之限制,故本報告目前只採用「文獻分析」的方法,來探討親子關係與親子溝通對少年偏差行為的影響,透過分析國內與國外的相關研究而對此議題有初步的瞭解,但最期盼的仍是希望日後有更進一步且更完整的分析報告呈現,以對台灣社會盡一點微薄的心力。

    第四章          親子關係與親子溝通對少年偏差行為影響 第一節              親子關係與少年偏差行為 Macdonald(1938)的研究指出,很少偏差行為少年與他們的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有令人滿意的關係,而且這些青少年通常是生活在具有攻擊性、支配性與懲罰習性婦女的控制之下。

這些婦女傾向於藐視男人,自認比男人優異,而其父親則傾向於順從與具憂鬱的性格(吳秀櫻,民76)。

    Glucks(1950)研究非行少年親子關係的差異性,發現少年犯的母親對孩子的情感較有拒絕、敵意、漠不關心及過度保護的傾向,其父親對子女的情感亦如是,且父親所扮演的角色,較不易為子女所認同模仿(吳秀櫻,民76)。

    邱正雄(民70)研究中發現:1、偏差行為少年的家庭人際關係不睦,家庭氣氛差,共同活動缺乏,呈現離心力傾向。

2、偏差行為少年的父母對其較少關懷,家庭缺乏溫情。

3、偏差行為少年的父母對子女大多採剝奪和體罰的控制,且少年對父母則多採負向與否定的評價(吳秀櫻,民76)。

    周震歐(民74)研究中指出不健全的親子關係,促成青少年行為偏差的因素有(吳秀櫻,民76): 1、   拒絕感:子女在家庭生活中,需要父母的親愛,兄弟姊妹之友愛,並為家人所接受方能獲得真實安全感,然而有些父母會在有意、無意中表現對子女的拒絕(子女行為不合己意、情緒不好時)。

父母對子女有拒絕的親情表現時,孩子自然也會產生反感和敵意的態度,彼此間就很難建立親密的關係,久而久之,孩子變得怨恨自卑,攻擊性強烈,或者冷漠退縮、不言不語,也很容易流落在外遊蕩不歸,很多青少年的偏差行為也就由此衍生,致使傾向說謊、偷竊、淫亂等違法亂紀行為。

2、   過份的保護:易養成子女性格傾向衝動任性、反抗權力,以致於造成他們缺乏學習內在控制的能力,具有不守秩序、懶惰、固執、攻擊性,遇到挫折或不如意時,則任由情緒發洩,失控的結果易有偏差行為產生。

3、   婚姻不協調:家庭常發生爭吵、口角、毆打,家庭氣氛呈現低氣壓,致使子女無法感受家庭溫暖及正常人格的成長環境而產生偏差行為。

4、   過高的道德標準:對子女期望過高,造成子女的心理負擔及緊張壓力,使得子女失去自信及自我價值感,進而自暴自棄,做出越軌行為。

5、   管教態度不一致:使子女在家庭中缺乏對自己行為價值的真正認識,因而孤立自己,抵制他人,以及恣意行動,因為他不知道別人對他真正的期望是什麼,造成自我角色的混淆及矛盾。

6、   父母本身不道德的行為,或為社會上所不接受的生活方式,引起子女的排斥感或厭惡感,導致子女在親情與認同上的困惑與不安。

廖榮利(民67)在其「對非行行為少年父母之專業服務」的專題研究中指出,偏差行為少年與家庭或同儕的人際關係是充滿敵意與疏離者居多,而且這些少年父母之間的關係並不健全,尤其是父母親具有衝突態度或矛盾衝突的心理,以及對青少年施加各種壓力或過高的期望,均會促成少年對其父母權威加以反抗,亦是造成其反抗社會的根本原因之一(吳秀櫻,民76)。

父母在家庭親子關係中所表現的拒絕、冷漠、敵意及過份嚴厲或放任,會導致青少年的敏感、多疑、情緒不穩定等特質(S.Glueck&E.T.Glueck,1950;Andny,1960;Andura,1975;馬傳鎮,民67;廖榮利,民69;吳秀櫻,民76)。

吳秀櫻(民76)「一般青少年與偏差行為青少年親子關係相關因素之比較研究」的結果發現: 1、   個人特質與親子關係:青少年與家人關係的好壞,更是深切關乎青少年個人與家庭向心力的強弱,以及對親子間情感的認同。

2、   父母特質與親子關係:偏差行為青少年與父母間的情感則深受父母關係不良的影響,因為父母不斷的爭吵、謾罵,及情感不睦所表現的冷漠、寡情,皆使子女恐慌而無所適從,遂使親子間情感日漸疏離,甚至對愛情產生畏懼,與人相處因此陰影而有所顧忌,影響子女生活適應及行為態度甚鉅!另外,偏差行為少年的親子關係會因父親職業、母親存歿、母親類別等不同而有顯著差異,可見父母親本身不同的特性,直接關係其與子女間的對應態度及情感交流! 3、   家庭特質與親子關係:偏差行為少年與親子間的關係受居住區域環境的影響,尤以商業區為最,因商業區功利主義濃厚,普遍呈現緊迫、競爭,使得親子間也感染壓力,強調目標行為的結果,親密的情感交流較少;偏差行為青少年與母親單獨居住者,母親通常以較高的感情取向來對待,理智的教化行為相對減少;至於家庭經濟況情況,也是影響親子間關係變化的一大因素,迫於生活所需,經濟的影響力量不容忽視,尤其孩提時思想較單純,容易因外在環境的迫力,致使情緒的抑鬱和物慾的引誘導致不正當行為的產生! 4、   親子關係與偏差行為:親子關係與青少年的行為影響有明顯相關,即親子關係愈好,青少年愈不容易淪為犯罪深淵!親子間關係冷淡、缺乏關愛、感情疏離、曖昧矛盾、猜忌不信任感充斥,則子女欠缺安全感,對他人仇視或有攻擊性行為,對情感強烈尋求補償,都可能造成青少年反動期的暴亂行為,甚至誤入歧途而難以自拔!   第二節              親子溝通與少年偏差行為 在國內並無直接探討親子溝通與偏差行為關係的研究(林玉慈,民88)。

吳秀櫻(民76)的研究曾證實,親子溝通好壞會影響親子關係,且會更進一步地影響青少年的偏差行為。

蔡曉慧(民81)亦認為父母離異、感情不睦或一方死亡所造成之破碎家庭,以及親子間的溝通管道不良,皆會使得家庭功能無法發揮(張麗梅,民82;林玉慈,民88)。

    在國外方面的研究,Hirschi(1969)便提到當親子溝通的親密度愈增加,孩子犯罪的可能性便會相對減少。

然而,Cernkovich&Giordano(1987)的研究卻發現,親子間分享彼此想法、感覺的親密性溝通,與孩子的偏差行為無關,但親子間工具性的溝通(如直接討論問題、計畫未來等),卻與子女較少的犯罪率息息相關。

儘管對親密溝通的影響看法並不一致,但這兩篇研究都同意親子溝通的型態是瞭解孩子犯罪行為的重要因素(林玉慈,民88)。

    Clark&Shields(1997)以339個中學生(14-19歲)為樣本,研究親子溝通與其自陳的偏差行為間的關係,結果發現:親子間溝通品質愈佳,則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比率愈低、偏差行為也愈輕微。

且親子溝通的品質對於男性、及16歲以上的青少年的影響力會愈大(林玉慈,民88)。

    其他與此類似的研究有:親子間開放的溝通與青少年外向性行為呈負相關(Brown,1997;林玉慈,民88)。

親子間負向的溝通,與男性青少年自陳的人際衝突及暴力行為有正相關(Heaven,1994;林玉慈,民88)。

Henggeler,Hanson,Borduin,Watson&Brunk(1985)的研究發現,犯罪青少年家庭中的親子溝通,負向多於正向(林玉慈,民88)。

家庭凝聚力、親子間的開放溝通等,與青少年藥物、大麻的使用率呈負相關(Volk,1990;林玉慈,民8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多數研究仍是贊同親子關係、親子溝通與少年偏差行為間有相關性存在,故如何增進親子關係與親子溝通將是我們未來努力的方向。

根據朱崑中(民85)的整理分析,提出下列幾個原則: 1、傳送訊息方面,包括表達能力的部分,可以注意以下幾點: (1)藉著使用「我」開頭,來明確傳送自己的訊息。

(2)使自己所傳送的口語和非口語的訊息彼此一致。

(3)使自己傳送的訊息,盡量保持完整且說明的很詳盡。

(4)透過重複說明或用多種管道來傳送訊息,將有助於接收者正確的瞭解。

(5)在決定所使用的訊息時,必須考慮到接收者的參考架構。

(6)藉由指名、行動或象徵的話來描述你的感覺。

(7)描述其他人的行為,但不予評價或解釋。

(8)要求接收者對其所接收到的訊息、使用的傳送方法作回饋。

2、有效接收訊息的溝通技巧方面 (1)正確的簡述語意,不評價傳送者訊息的內容和他的感覺、人格。

(2)核對感覺,描述你所接收到傳送者的感覺為何。

(3)協商訊息之意思,說出你對傳送到訊息的解釋,和傳送者協商直到 雙方都同意的共同意思產生。

    此外,王鍾和(民84)、邱清泰(民63)、張華葆(民80)、鍾思嘉(民83)等,也提出親子溝通時應注意的事項及原則(朱崑中,民85): 1、傾聽孩子說話:父母如樂意花一點時間與子女溝通,一定可以促進對孩子的瞭解,且即早發現孩子的問題,幫助孩子解決困難。

2、強調重要的,忽略不重要的:父母必須就事論事,不要小事囉唆,即使要糾正也要找適當時機。

3、溝通時要具體,言詞要合理。

4、尊重與接納:尊重孩子獨立的人格,尊重孩子不同的意見,不管他意見對或錯都讓他有機會表達。

5、以身作則。

6、可發脾氣,但不可以羞辱孩子的自尊心。

7、適當的讚美及稱許。

8、切忌說教。

9、多用建設性的討論,不要惡劣的爭吵。

10、不找藉口,不可遷怒:父母最好不要以孩子為出氣筒;有困難時,用孩子聽得懂的方式說出來,而不要以孩子為代罪羔羊,遷怒孩子;孩子也要體諒父母因困境而產生的壞情緒。

11、適當的許諾,合理的限制:父母對於孩子不要有求必應,而要加以選擇,給予合理的限制;父母最好不要輕於許諾,但既許諾後,必要實現。

    總之,少年偏差行為的產生是有原因的,而良好的親子關係是需要花時間培養的。

花一點點時間,關心自己家中青春期少年的改變,分享他們長大的喜悅,成為他們最好的朋友,或許社會問題就可以減少一點。

    參考文獻 石發基(民71)台灣省立育幼院院童家庭背景與親子關係適應之研究。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朱崑中(民85)青少年所知覺的親子溝通與其自我觀念、生活適應之相關研究。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學系碩士論文。

李孟真(民89)「理情U型自尊模式」親職團體方案對國中家長教養態度、親子關係及其子女自尊之影響研究。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財星(民76)犯規與無犯規國中生之自我觀念、親子關係生活適應能力之比較研究。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永裕(民85)單親兒童之親子關係、行為困擾與學習適應研究。

國立台北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佳玲(民84)家庭結構、親子互動關係與青少年子女行為表現之研究—繼親家庭與生親家庭之比較。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家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秀櫻(民76)一般青少年與偏差行為青少年親子關係相關因素之比較研究。

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虹妮(民88)單、雙親家庭青少年知覺之父母衝突、親子關係與其生活適應之相關研究。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學系碩士論文。

林玉慈(民88)親子溝通品質與青少年生活適應、偏差行為之相關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三興(民78)同理心訓練對親子關係效果之研究。

國立高雄師範學院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貞蓉(民83)國中資優班學生家庭環境、親子關係與其人格特質相關之研究。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斐娟(民78)單親婦女的壓力、社會支持、親子關係之相關研究。

國立台灣教育學院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安芝(民81)價值觀的一致程度對親子關係和諧性及子女生活適應影響之比較研究。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家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德祥(民83)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台北市:五南圖書公司。

曾華源、郭靜晃(民88)少年福利。

台北市:亞太圖書。

張宏哲、林哲立編譯(民88)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台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蔡漢賢主編(民89)社會工作辭典。

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謝品蘭(民81)單親家庭親子關係與生活適應之分析研究—以離婚分居家庭為例。

私立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魏美芬(民74)親子溝通與青少年生活適應之研究—以台中市市立雙十國中為例。

私立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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