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宗教行政窗口> 行政體制> 宗教行政的憲法基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是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指出:「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 ... 內政部民政司、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民政處等各級宗教事務主管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宗教行政窗口團體資訊查詢宗教知識+好人好神運動臺灣宗教文化地圖 請輸入關鍵字 行政體制 行政體制宗教法令查詢政策與計畫業務申辦問題集(FAQ)下載專區M107 宗教行政的憲法基礎 我國宗教行政體制 我國宗教行政體制 宗教行政的憲法基礎 宗教行政機關的功能與定位 各級行政機關與職掌 中央政府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各地方政府諮詢窗口 ::: 宗教行政的憲法基礎 首頁>宗教行政窗口>行政體制>宗教行政的憲法基礎 分享 ::: 我國宗教行政體制 宗教行政的憲法基礎 宗教行政機關的功能與定位 各級行政機關與職掌 中央政府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各地方政府諮詢窗口   宗教自由屬基本人權,國家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干預,惟倘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可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以法律限制之。

是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指出:「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至於國家管制宗教的權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之說明如下:「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   職是,政府的立法行為與管理措施,並不必然即屬侵害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對於涉及他人權利之宗教個人或團體相關行為,包括宗教行政機關在內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予以管理約束之憲法依據。

  茲分述政府管理宗教行為之權責如下: 一、宗教事務主管機關   內政部民政司、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民政處等各級宗教事務主管機關,職司宗教事務之輔導,依法受理宗教團體(宗教性財團法人、寺廟)之登記或立案,以監督宗教團體人事、財務與組織運作符合其章程規定為主要工作,包括避免宗教團體資產流於私人所有或被不當運用,以及鼓勵宗教團體善用大眾捐資投入社會公益事業。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宗教團體或宗教人士,無論是教義信仰領域之宗教行為或世俗領域之一般行為,倘涉及財稅、醫療、教育、文化、慈善、環保、產業、農業、消防、土地、建築、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相關之專業法規,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規範與違法處置。

分享 宗教行政窗口 -行政體制 -宗教法令 -政策與計畫 -業務申辦 -問題集(FAQ) -下載專區 團體資訊查詢 -團體型態簡介 -宗教團體查詢 -祭祀團體查詢 -慶(祭)典查詢 -績優宗教團體查詢 -績優外籍人士查詢 -統計報表 宗教知識家 -關於知識家 -臺灣宗教 -世界宗教 -宗教神衹 -宗教人物 -宗教符號 -宗教經典 -宗教器物 -宗教禁忌 -宗教稱謂 -宗教儀式 -宗教活動 -宗教節日 -宗教建築 -宗教藝術 -宗教學術 好人好神運動 -關於本運動 -里仁為美 -宗教常識 -社會關懷 其他 -最新消息 -活動相簿 -影音播放 -英語友善寺廟 -地方宗教慶典行政成果 臺灣宗教文化地圖 -臺灣宗教文化地圖 瀏覽人數: 中華民國內政部版權所有| 隱私權 與 安全政策 | 版權宣告 |Copyright©AllRightsReserved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總機:1996|IE8.0以上版本。

最佳解析度1280x1024 網站諮詢服務專線(02)2923-0520 中華民國內政部版權所有 隱私權 與 安全政策 | 版權宣告 Copyright©AllRightsReserved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