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修繕設備補助-輔具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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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申請修繕房屋滿六個月以上,且具中低收入資格年滿六十五 ... 前開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同意書影本需有村里長證明。

跳至主要內容 ::: 首頁 輔具福利 輔具福利清單 目前頁面: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修繕設備補助 輔具福利 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修繕設備補助 所在區域:苗栗縣 更新日期:2022/03/02 服務對象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於申請修繕房屋滿六個月以上,且具中低收入資格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

前項修繕房屋限座落於本縣轄內。

服務內容 補助項目: 一、屋頂防水及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含璧癌處理)。

二、衛浴設施、設備。

三、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動線等。

四、其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設施及設備。

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以戶為單位,三年內按改善內容核實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七十歲以上獨居或失能者優先補助。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優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器具費用補助。

申請辦法 符合請領資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應備文件如下: 一、自有住宅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含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文件(已列冊之中低收入老人免附)。

(四)切結書。

(五)廠商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等,且應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六)施工前相片。

二、非自有住宅申請人: (一)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之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三)租賃房屋者須另檢附一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使用借貸者則須另檢附一年以上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一年以上使用同意書影本。

前開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同意書影本需有村里長證明。

但經公證者,得免附村里長證明。

前開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一年以上,係指申請之日起,租賃或使用借貸期間達一年以上。

審核程序如下: 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五日內派員訪查,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函送本府審核,經審核通過由本府函請公所通知申請人進行修繕,如未核准前即進行修繕,不予補助。

二、申請人應於竣工後七日內,檢送修繕前及修繕完成後之照片各乙份及修繕經費發票或收據(施工廠商應為估價廠商),報請公所派員驗收,驗收完畢公所應檢具前述資料及驗收明細表函送本府審核,經審核通過後函請公所通知申請人檢具本府核准金額收據及申請人存摺帳戶影本辦理請款。

業務單位 戶籍所在地公所 聯絡電話 苗栗縣政府老人福利科:037-333075 相關連結 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修繕設備補助辦法(另開新視窗) 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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