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期與猶豫期之關係 - 璞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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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之,『審閱期間』主要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前之契約權益保障,與『猶豫期間』目的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後之契約權益保障,二者各有其規範目的、功能及法效,得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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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實法律事務所
崔積耀律師
20160120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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