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期與猶豫期之關係 - 璞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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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之,『審閱期間』主要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前之契約權益保障,與『猶豫期間』目的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後之契約權益保障,二者各有其規範目的、功能及法效,得以 ... 璞實法律事務所首頁您現在的位置:首頁/專題討論/保險契約/■審閱期與猶豫期之關係 璞實法律事務所 崔積耀律師 20160120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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