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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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民國95 年12 月01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民國95年12月0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與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事項外,應依下列原則為 之: 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二、保障股東權益。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提昇資訊透明度。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 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報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 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 章程。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組織規程之內容應 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 之資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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