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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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 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目 第6條 清除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

三、丙級:從事每月總計九百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處理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

第一項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同一地址設有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且其負責人相同者,所設置之處理技術員得同時辦理清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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