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組織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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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主管國軍後備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之規劃、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組織規程 EN 廢止日期: 民國101年12月30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國防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國防部為辦理國軍後備事務,特設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本部主管國軍後備事務,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之蒐集、研判及督導。

五、戰備整備、部隊及新兵訓練之規劃、督導。

六、計畫、編裝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整備與軍醫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動員、召集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退除勤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通信電子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國軍招募及試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留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三、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3條本部為執行動員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4條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或中將;副司令一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將。

第5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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