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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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的主要目的是隔離被認為互不兼容的用途。
實際上,區劃也用於防止新開發項目干擾現有用途和/或保留社區的「特徵」。
但是,它未必總是實現這種目標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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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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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馬其頓共和國斯科普里市總體空間規劃區劃方案。
不同的分區由不同的顏色表示。
土地使用分、土地使用區劃,或直接簡稱為區劃(英語:zone),是指將一座都市的土地劃分為允許或禁止某些用途(例如居住、工業)的各個區域的過程。
[1]此外,有的區劃也對建築物的大小、體積和佈局加以管制。
區劃是地方政府用來實施都市計畫的最常見的管理方式。
[2]分區的類型決定了具體的開發計劃是否能獲得許可(英語:開發許可)。
區劃可能規定土地的無條件或有條件的用途,它還可以指定土地面積的大小和尺寸以及建築物的形式和規模。
這些指導方針是為了指導都市的增長和發展而制定的。
[3][4]
都市計畫相關部門將土地劃分為允許各種用途的地區。
[5]因此,區劃是一種土地使用規劃技術手段,是大多數已開發國家地方政府所使用的都市計畫工具。
[6][7][8]「區劃」一詞源於劃定地圖區域的實踐,這些地圖區域規範了土地開發的用途、形式、設計和兼容性。
法律上,很多國家的區劃通常以條例(by-law)的形式制定,並有相應的程序。
在一些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拿大(安大略省)或德國,區劃必須符合上級(地區、州、省)的規劃和政策聲明。
區劃的種類繁多,其中一些關注管制建築形式和建築物與街道的關係,混合用途,即基於形態(英語:形態準則),而另一些則關注土地用途的劃分,即以用途為基礎或兩者的結合。
一些古代都市的規劃中也使用了都市功能佈局分區的手法,類似現在的區劃。
目次
1範圍
2起源
3種類
3.1土地使用分區
3.2人口密度規管的經濟解釋
3.3單一功能區劃
3.3.1批判
4各地的土地使用分區制度
4.1美國
4.2中華民國
4.3中華人民共和國
5外部連結
6參考資料
範圍[編輯]
土地使用分區的主要目的是隔離被認為互不兼容的用途。
實際上,區劃也用於防止新開發項目干擾現有用途和/或保留社區的「特徵」。
但是,它未必總是實現這種目標的有效方法。
.[9]區劃通常由諸如縣或市的地方政府控制,不過區劃制度的特性可以由州或國家規劃當局,或透過授權立法來確定或限制。
[10]在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控制的土地不受州規劃的管制。
美國和其他聯邦制國家也類似。
法國和德國的區劃和都市劃受國家或聯邦法規的約束。
在德國,該法規包括區劃規劃的內容以及法律程序。
區劃可能管制的內容包括對特定地段(例如開敞空間、住宅、農業、商業或工業用地)允許的活動類型、可進行這些活動的密度(從獨棟別墅等低密度住宅,到高層公寓樓等高密度住宅)、建築物的高度、建築可佔用的空間、建築物在地段上的位置(後退)、空間上各種類型的比例(例如有多少景觀空間、不透水地面、行車道,以及是否提供泊車位)。
在德國,區劃包括涉及具體的綠地和補償法規的影響評估,還可能包括建築設計的管制。
儘管目的相似,但是各個規劃系統如何將區劃納入其管理體系的細節各不相同。
起源[編輯]
種類[編輯]
土地使用分區[編輯]
人口密度規管的經濟解釋[編輯]
單一功能區劃[編輯]
單一功能區劃一例(GreaterWinnipegDistrict地圖,1947)
單一功能區劃(英語:single-usezoning),通常也被稱為歐幾里得分區制(Euclidianzoning),是一種控制都市土地使用的規劃方法。
最早的單功能分區實踐見於1900年代早期的美國紐約市,用於引導因移民帶來的快速人口增長[11]。
土地按照功能被政府分為住宅、商業區和工業等區域。
單功能分區被稱為歐幾里得分區制,是因為它在俄亥俄州歐幾里得市(英語:Euclid,Ohio)的一樁的司法案件——歐幾里德村訴安布勒地產公司案(英語:VillageofEuclidv.AmblerRealtyCo.)(272U.S.365(1926))中獲得了合憲的地位[12]。
自首次實施以來,單功能區劃就成了主導北美的區劃制度[13],大約有92%的美國都市採用了單功能區劃。
單功能分區制所產生的劃分土地利用模式的可預測模型被許多評論家指責為在美國和其他地方明顯的土地利用規劃中出現的許多問題中起直接作用。
批評者認為單功能分區導致了都市形態單調,比如催生了曼哈頓島的蛋糕式摩天大樓(英語:Wedding-cakestyle);同時,單功能分區作為一個基本模型難以在都市中日益複雜的社會、政治和環境挑戰中提供合適的解決方案[11][14]。
批判[編輯]
歐幾里得式分區所衍生的問題包括都市蔓延、都市衰退、環境污染、社會經濟地位、負面經濟影響和總體下降的生活質量[15][16]。
與高度分離的土地使用相關的土地使用因在受到上述問題影響的社區康複方面充滿了法律障礙而受到批判[15]。
珍·雅各在其著作《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中批判了單功能區劃。
她認為單功能區劃導致了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資本的破敗,並導致了永久貧困社區的形成。
[17]
批評者還認為,將各種日常需要的用途分離開使步行變得不可能,人們不得不開車去滿足他們的日常需要,導致了交通的增加。
單功能區劃和都市蔓延也被批評為使工作和家庭的平衡更難實現,因為融合不同的生活領域需要更大的距離跨度。
[18]
各地的土地使用分區制度[編輯]
美國[編輯]
美國塔拉赫西市中心的區劃
根據警察權(英語:Policepower(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law)),州政府可以控制私有不動產。
在該權力下,美國用專門的法律法規來限制允許開展特定業務類型的場所的歷史由來已久。
1904年,洛杉磯在都市的一部分內建立了土地使用限制制度,這是全美首創。
[19][20]1916年,紐約市通過了第一個區劃規劃(英語:1916ZoningResolution),在全市範圍內施行,以應對諸如公正大廈(英語:EquitableBuilding(Manhattan))過高、遮擋鄰近住宅的陽光的案例。
這些法律建立了全國其他地區的區劃的模式。
紐約市繼續制定越來越複雜的法規,包括容積率法規、空間權(英語:airrights)和針對特定社區的其他法規。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中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相關法規,是由直轄市、省級地方政府所訂定,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詳細分區資訊可由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土地使用分區類型可能伴隨建蔽率與容積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主條目: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由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法定圖則管控。
外部連結[編輯]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2016-09-10].(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30).
鄧寶善TANGBo-sin.LandUseZoningandLandSupplyinHongKong(PDF).智經研究中心.2012-03-15[2018-11-14].(原始內容存檔(PDF)於2017-09-19)(英語).
參考資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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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馬里蘭州法典》(MarylandCode)66B,§2.01(b)授予巴爾的摩市區劃的權力,而2.01(c)條則限制權力的授予。
相比之下,《新澤西州都市土地使用法》(NewJerseyMunicipalLandUseLaw)授予該州所有市鎮統一的區劃權力(有統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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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論編都市與區域規劃基本概念都市-區域-區位-市區-市域-市中心-中心商業區(CBD)-郊區-遠郊-建成區-人口集中地區(日)-城市規劃區(中)-都市邊緣區-城鄉結合部-都會區-大都市帶(城市群)-都市體系-都市化-郊區都市化-逆都市化-再都市化-同心圓模式-扇形模式-多核心模式研究方向都市計畫土地利用規劃(英語:Land-useplanning)-土地使用分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都市設計-敷地計畫-智慧城市-收縮都市-都市更新環境規劃環境設計-園林設計-景觀設計-都市開放空間-都市綠地-綠色建築-環境影響評價-都市承載力-生態都市-永續發展-低影響開發-海綿城市-韌性城市(英語:Urbanresilience)交通規劃公共運輸-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上蓋開發-生活化道路-交通寧靜化-共享空間-完整街道區域規劃(英語:Regionalplanning)中心地理論-增長極理論-核心-邊緣理論-點軸理論-都市階層-城鎮體系-國土空間規劃(中)-國土形成計畫(日)-國土三法(臺)規劃理念田園城市理論-線形都市-都市美化運動-300萬人口的現代都市-鄰里單位-光輝城市-《雅典憲章》-新城運動(英語:Newtownsmovement)-廣畝都市-有機疏散理論-《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馬丘比丘憲章》-緊密都市-15分鐘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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