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遵之路 - Link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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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部門裡的法遵工作,我們稱之為政風。
工作職掌就是在確保公務員依照法律要求去行為,預防及調查公務員違反法律的行為。
因此,我的工作內容就是在政府 ...
法令遵循(Compliance),在ICA(InternationalComplianceAssociation)的定義裡,是指能夠按照法令的要求去行為(Thetermcompliancedescribestheabilitytoactaccordingtoanorder,setofrulesorrequest.)。
在金融服務中的法遵,又分為2個層面,一個是遵循外部強制規定對組織的規範,另一個層面是遵循為達到外部強制規定所制定的內部控制措施。
整體來說,在美國制度的設計裡,法遵有很大的自律性質。
一方面,可以減輕監理機關的監理工作份量與監管成本;此外,在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序上,也決定如何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
公司法遵的工作包括制定及維護法遵計畫,保護內部舉報人,以及維持問責文化,尤其是在管理階層。
對公司來說,法務代表保險的角色,在事故發生時,可以讓公司不必承擔火災責任;而法遵所代表的,是平時針對意外所採取的預防措施,是為了預防及減少公司遭受損害。
更深入地說,法遵的核心任務就2個,一個是法令規章的管理,一個是人的管理,在金融業還會多一項:錢的管理。
美國是施行法令遵循制度歷史最久的國家,最早在1991年美國的聯邦量刑準則規定(§8C4.11.),企業內部若建置一套有效的計畫(effectiveprogram)來防制並偵測違法情事,則可減輕對該企業之處罰。
所謂「有效的計畫」,依據§8B2.1.規定,係指有效的法遵及道德計畫(EffectiveComplianceandEthicsProgram),企業要採取盡職調查(duediligence)來預防及偵測犯罪行為,或是推動鼓勵道德行為或遵守法律的組織文化。
詳細內容本文不再贅述,§8B2.1.的規定,在美國也是歷經多次的修正,才有比較完整的敘述。
其實在臺灣民法第188條,也有類似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可惜的是,臺灣的法律相較於美國而言,只能算半套。
我在臺灣公部門從事法遵工作10年。
在政府部門裡的法遵工作,我們稱之為政風。
工作職掌就是在確保公務員依照法律要求去行為,預防及調查公務員違反法律的行為。
因此,我的工作內容就是在政府內部進行道德及法遵風險評估,建立道德及法遵架構與流程,擬訂道德及法遵計畫,依據法遵計畫制定規劃相關稽核,辦理法遵教育訓練,調查公務員貪污或違法事件。
在2016年,我為了專業上的自我要求,取得了CertifiedFraudExaminer(CFE),初步接觸到美國的法遵制度。
我發現臺灣政風制度的設計,和美國法遵制度在概念上有很多共通的地方,同時也發現臺灣私人企業法遵與美國制度的落差。
後來,臺灣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洗錢內控等疏失被美國裁罰,國內才開始重視洗錢防制和法遵。
當時我去Deloitte面試,我就告訴面試主管,未來的10年,舞弊和法遵的議題會是臺灣很重要的課題和趨勢,所以我想從中尋找機會。
從近幾年的新聞和案件來看,我說的話並不假。
法遵在公部門是一件很普遍的概念,只是我們一般不是用這個名稱。
在行政法領域裡,我們叫做「依法行政」。
行政法明白地要求公務員要「依法行政」,但是法律並沒有要求私人企業要「依法賺錢」。
然而,隨著全球化,以及跨國企業、巨型企業,甚至超巨型企業的出現,我們才發現,如果不對法人企業同樣要求遵守法律,並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對於投資人、消費者及國家將造成難以想像的災難。
但直到今天,臺灣企業對法遵的認知仍然有分歧。
例如前幾天有獵頭反駁我,說法務兼法遵並沒有問題,還說外商很多都是法務兼法遵。
只是,從內控制度來看,法務是第一道防線,法遵是第二道防線,法務兼法遵形同球員兼裁判,這根本違反內控制度設計原則。
更別說,在人力銀行看到的職缺,招募法務人員但是工作內容是法遵,或是法遵人員但工作內容是法務,更直接的就法務暨法遵人員。
其次,在臺灣許多關於法遵的討論,要嘛強調法令規章的制定,要不就強調內控內稽制度,不然就引進新的科技和系統。
但是討論到人的管理,幾乎是零。
要知道,要遵守法律的是人,公司要運作也是靠人。
今天規定再嚴密,內控內稽查出再多缺失,技術系統再先進,人永遠可以找出漏洞,這一點真的不要小看人的潛力。
舉例來說,近日臺灣的金管會,因為銀行理專盜領挪用弊案頻傳,要求銀行業對於理專人員任用,必須落實KYE(KnowYourEmployee,瞭解你的員工)制度,掌握理專的「個人品性素行」、「財務狀況」等。
(資料來源:防理專盜領!金管會要求銀行落實KYE員工品性、財務都得掌握)難道銀行業的規定不夠多?內稽內控不夠強化?還是技術不夠先進?就我在Deloitte所瞭解的情況,臺灣金融業的各項規定和內稽內控措施,可以說是多到嚇人的程度,所引用的技術和系統,也少有其他上市櫃公司可以望其項背。
那問題出在哪?金管會的要求,是因為到頭來才發現,所有的問題都出在「人」身上。
而這個,正是我在公部門服務所累積的經驗,也是我最擅長的,只是在臺灣企業很冷門,不被重視。
怎樣針對人的行為去進行風險評估和控管,怎樣把人的因素放入法遵架構的考量,怎樣因應人的類型去制定法遵計畫,怎樣促使員工去瞭解與遵守法令規章,怎樣去調查違法行為。
那不是訂幾個redflag,建一套人臉辨識系統,或者是設計AI就能夠做得到的。
只有人才瞭解人,更進一步說,只有瞭解了人們違法行為背後的原因和動機,才能真正把法遵制度和文化落實。
在臺灣,有關法令遵循制度的推動,仍然有相當長的路要走,仍有賴法遵領域人士共同努力。
歡迎對法遵有興趣的朋友,或者想要建立完整法遵制度與文化的企業,可以私訊與我討論,我很樂於跟大家分享我的經驗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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