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整理張淑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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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債務:施行法第1之3條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 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整理 ◎張淑美律師 98/07/23      由於我國民法就繼承制度原採摡括繼承原則,除非繼承人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否則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必須負完全清償責任,即使繼承人所得之遺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承人仍須以自己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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