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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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規定文義更臻明確,並符合實務狀況,期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11-06-23 更新時間:111-06-23 為使規定文義更臻明確,並符合實務狀況,期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營養宣稱定義。

2.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粒、錠。

3.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復水產品之標示方式。

4.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5.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規定。

6.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此外,考量需經查驗登記產品之因應尚需時間配合調整,本應遵行事項實施日期113年7月1日生效。

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公告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守護飲食用藥安全  引領科技全新紀元  創造安心消費環境 消費者保護專線:1919(全國食安專線)、02-27878200   網址:http://www.fda.gov.tw附件下載 1110623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問答集(奉核).pdf AmendmentonpartialarticlesofRegulationsonNutritionLabelingforPrepackagedFoodProducts.pdf 公告檔.pdf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消費者保護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社政相關業務移撥對照表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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