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醫師法修法嚴管持國外醫學學歷考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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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為求慎重,已於本(108)年9月16日邀集教育部、考選部、法務部、台灣醫學教育學會、醫師全聯會、中醫師全聯會、牙醫師全聯會、各層級醫院學會及相關醫用者團體 ... :::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衛福部預告醫師法修法嚴管持國外醫學學歷考照規定 資料來源:醫事司 建檔日期:108-10-01 更新時間:108-10-02    我國醫師人力採教、考、訓、用政策,限制國內醫學系每年招生總人數1450名(含公費生),但邇來因部分國家開辦國際學生專班,致持外國醫學或牙醫學歷回國參加考試之人數攀升,為維持國內醫師與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醫療品質,避免人力供需失衡,衛福部於本(108)年9月26日預告醫師法修法草案,規定持外國醫學系、牙醫學系學歷考照者,均須經學歷甄試並於指定之國內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醫師國考;另,為回應部分旅居外國之國人返鄉服務熱忱,並改善偏遠地區人力,同時新增短期行醫規定,具一定資歷者得申請於偏遠地區醫院註冊提供醫療服務。

   衛福部表示,考量不同地區、國家之教育制度、醫療水準與我國之差異,對於持外國醫學、牙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應有適當之審查與人數管制,特別是部分國家開辦之外國專班缺乏實習或畢業後無法於當地執業,應嚴格審查評估其能力;另為回應國外台籍優秀醫師返國服務偏鄉之意願,及增進國際醫療合作、醫學交流並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爰參考相關國家之作法,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持國外醫學、牙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均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指定之國內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醫師考試。

但於美、加、日、歐洲、澳洲、紐西蘭、南非、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區或國家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具當地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實際執業三年以上者,得免學歷甄試(修正對照見附表)。

對已於108年12月31日前入學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適用修法前規定(落日條款)。

參照法國、德國、新加坡等國家之臨時行醫證規定,允許持美、加、日、歐洲等九大地區或國家之專科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且實際從事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給予短期行醫證,但僅限於公告之山地、離島、偏僻地區之醫院執業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緊急事件。

前開地區之醫院、科別、人數及執業規定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訓練或教學之申請程序及應遵行之相關規定,例如外國醫師於臨床教學過程,須有本國醫師於現場並負醫療責任。

訂定違反短期行醫之相關規定,及外國醫事人員於我國教學醫院從事臨床醫療訓練及教學違反規定之處理。

   衛福部表示,為求慎重,已於本(108)年9月16日邀集教育部、考選部、法務部、台灣醫學教育學會、醫師全聯會、中醫師全聯會、牙醫師全聯會、各層級醫院學會及相關醫用者團體等召開會議,就醫師法修正條文草案進行討論、凝聚共識,將於預告期間收集各界意見,必要時再予修正後呈報行政院審查,希望於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修法,並呼籲有心赴國外修習醫學、牙醫學系之國人,應審慎評估。

表、醫師法修正前後,持外國學歷報考醫師考試規定比較 項目 現行 修正後 學歷甄試-非九大地區學歷 需要學歷甄試 需要學歷甄試 學歷甄試-九大地區學歷 不需要學歷甄試 除但書規定外均需要學歷甄試 臨床實作適應訓練 規定模糊 明確要求於國內指定之教學醫院 人數限制 無 每年公告得進行適應訓練之人數進行管控 附件下載 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pdf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消費者保護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社政相關業務移撥對照表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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