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申請問答集 -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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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公所依據本(臺中)市及中央機關頒定之急難救助規定,針對本轄居民遇有急難需求且生活受困者,提供服務如下: ... 二、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急難救助申請問答集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業務資訊 >常見問答 >公所常見問答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Q:急難救助如何申請?   A:本公所依據本(臺中)市及中央機關頒定之急難救助規定,針對本轄居民遇有急難需求且生活受困者,提供服務如下:   一、臺中市急難救助   (一)對象、標準: 凡戶籍設籍本區(臺中市太平區)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發生未超過3個月者,得申請急難救助,相同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備註: 「返鄉車資救助」係屬本市社會局服務項目,詳情可至「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首頁/分眾導覽/社會救助/災害、急難救助/行旅人返鄉車資補助(川資)」查詢,或逕向該局洽詢   A.補助對象:外縣市民眾因故缺乏車資返鄉者。

B.受理方式:向本市市內17個火車站鄰近之派出所(分駐所)或服務台,申請返鄉車票證。

  (二)審查基準:  急難救助金之發放,以家戶作為評估單位,以家戶人口財產額度(含家戶人口全數之動產、不動產)為準據,申請人須配合公所訪視,並檢具家戶人口財稅資料(或由本所調閱相關財產資訊)供審查計算,倘財產額度超出當年度最低生活薪資限額,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規定: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喪葬救助):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負責殮葬之親屬。

2.其他申請事由:發生急難之本人、戶長、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備註: 1.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2.喪葬救助可由數人申請時,應推舉一人代表申請,請逕向本所索取【共同委託書】。

3.第一項第一款之救助,死亡者戶內無其他共同生活親屬,而申請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

  (四)應附文件: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料,向本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

2.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3.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4.申請人全戶之財產資料(由申請人提供或由區公所請稅捐機關提供)。

  備註: 1.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倘申請人或家戶人口依法可取得勞保或國民年金之喪葬給付、遺屬年金或傷病給付等社會保險給付,或已取得相關社會保險給付,未符生活陷困基準者,不予補助。

2.承前,如可取得損害賠償或已取得損害賠償,未符生活陷困基準者, 不予補助。

3.診斷證明書暨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均以正本為憑(副本、影本、與正本相符等,均非屬正本)。

4.如辦理喪葬救助者,為確明申請人是否係第一順位 5.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為確明申請人家戶財產狀況或急難事由情形,本所得視案情需要促請申請人檢具必要文件供參據並輔以訪視,申請人務需協助配合,以加速案件審閱進度,保障您權益。

   (五)補助內容: 若經核定,核發金額為新臺幣2,000元至2萬元不等,發放額度視各該案件申請人之家戶經濟狀況、急難原因及人口組成不同而有別。

    二、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本方案以協助實際居住本區(臺中市太平區),且符合主要家計負擔者遭遇急難事由或本區發生重大、急迫性之個案;若經救助無法紓困或不符申請規定則依社會救助法轉申請一般性急難救助。

  以上救助服務,因急難事由不同,涉評估項目暨檢具之文件有別,另因社會救助業務需評估申請人家戶經濟狀況,建請先行洽詢本所承辦單位瞭解,較為迅捷。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7 發布日期: 2020-12-07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點閱次數: 1160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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