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2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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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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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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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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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外交部>領事業務目
第25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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