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2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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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外交部>領事業務目 第25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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