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助儲物空間業」,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非投幣式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空間 ,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行業。

但從事倉儲業應歸入 G801010倉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有關本市「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確認方式 發文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7.01.05.北市都建字第1063461210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5日 主旨:有關本市「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確認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協助   轉知相關所屬會員。

說明:  一、按本府前以 106年 3月13日府授都規字第 10539291600號函公告「本市自助儲物空間   之定義及商業區限制設置及其附條件規定」,該公告所指『自助儲物空間』係指「提   供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櫃,儲物櫃之長寬不得大於 3公尺,高度不得大於2.   4 公尺,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營利場所」;另經濟部於 106年   4 月25日召開相關會議,於 106年 5月24日以經商字第1060241860號公告,並於公司   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之「 H03不動產買賣租賃業」新增細類「 H703120自   助儲物空間業」,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非投幣式各型式不同尺寸可上鎖之儲物空間   ,供自行存放物品使用且不負物品保管責任之行業。

但從事倉儲業應歸入 G801010倉   儲業)細類」,先予敘明。

 二、參酌本府及經濟部前揭公告資料,又「不動產買賣租賃業」之使用態樣屬「建築物使   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條規定之 G類辦公、服務類,其新增細項「自助儲物空   間業」之定義內容則近似 G-3類組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一   般零售場所」,而與 C類工業、倉儲類 C-2類組之「倉庫(倉儲場)」有別,是有關   經本市商業處認定為「自助儲物空間業」之場所,若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平方公尺者   ,認屬 G-3類組之場所,樓地板面積達 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含 500平方公尺),認   屬 C-2類組。

請貴公會及團體協助向業者宣導,嗣後自助儲物空間業於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及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   許可程序。

 三、本案納入本局 106年度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 07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 016   號。

 四、網址: www.dba.taipei.gov.tw正本:台北市自助儲物空間協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   同業公會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   請刊登市府公報)、臺北市商業處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