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之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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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籍投票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方式。

不在籍投票,又稱之為「缺席投票」,是選民在投票日因故無法親往戶籍地投開票所行使投票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之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10月 更新日期:106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人 編號:R00282 (一)不在籍投票的定義 不在籍投票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方式。

不在籍投票,又稱之為「缺席投票」,是選民在投票日因故無法親往戶籍地投開票所行使投票權,而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改以其他地點或方式投票。

目前外界定位實施不在籍投票,是可以提高投票率,保障國民參政權。

不在籍投票如以「移轉投票」的方式進行,也就是選民在投票日當天,若無法回到戶籍地投票,只要在事前的規定時間內,向戶政機關申請,就可以在投票日當天,就近移轉到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

台灣目前並無完整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僅在相關的選舉罷免法中,針對選務人員設有「移轉投票」的制度。

(二)輿論導向 蔡英文總統於2017年9月25日宣示將啟動憲改,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

針對修憲議題,茲有政黨倡議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

我國實施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倡議,選舉主管機關及政黨、民間的看法並不相同,各有主張: 1.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為: 實施不在籍投票可以保障投票權,中選會樂觀其成。

內政部曾舉行公聽會,國人比較有共識的是採用移轉投票,針對總統、副總統採用不在籍投票來移轉投票。

如果實施不在籍投票,建議先實施於中央層級選舉,地方層級種類多達9種,困難度非常高。

內政部推動不在籍投票多年,曾規劃以總統選舉為目標,研議從戶籍地移轉到工作、求學地等地點投票的移轉投票可能性。

2.政黨方面主張: 實施不在籍投票適用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對象包括投票日任選務工作者、在營服役軍人、執行勤務警察、在戶籍地以外工作者、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

主張先由選務工作者、值勤軍警、在戶籍地以外工作、求學者、因病不良於行者及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先行實施不在籍投票。

並且只適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不含在海外及大陸台商。

辦理不在籍投票應適用於國內並採取移轉投票選舉,將範圍框在國內不在籍;包括如何採取預先登記制、如何廣設不在籍投票所、思考特定族群及對象等問題,都還留待後續討論。

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應僅限於台灣本島,金門、馬祖、澎湖在台灣的住民人數,遠超過離島居民的人數,不在籍投票對離島來說絕對不適用、是重大傷害,恐讓本島居民決定離島命運。

3.民間及學者意見: 台灣推行不在籍投票,恐怕是「信任」大於「技術」問題。

目前最大爭議點是通訊投票部分。

不在籍投票適用對象是否包括台商及海外華僑或者僅適用於外出工作的學生、勞工及原住民朋友等。

如果不在籍投票制度未包含海外通訊投票部分,政黨的討論較能聚焦。

內政部在2013年年3月8日到11日辦理「離島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相關議題之看法」民意調查,並以「選舉」而非「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為前提。

民調結果顯示,離島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看法,有近7成6受訪者贊成政府推動不在籍投票,近8成1民眾同意不在籍投票有助於提高投票率和保障民眾投票權利。

其中,針對離島將在2014年舉辦地方5合1選舉,詢問是否贊成「因選務工作複雜,先開放戶籍在澎湖、金門、連江民眾對縣長選舉可以不在籍投票」時,有6成2表示贊成。

有學者表示,不在籍投票應該是憲法所保障的,世界上的民主國家幾乎都有不在籍投票的制度,現在國內反對不在籍投票的意見都屬於技術層面上的疑慮,或是有政治算計,但既然不在籍投票的價值理念是對的,而且符合憲法精神,理應要開放,否則堪稱兩黨的羞愧。

另有學者認為,台灣由於現實政黨考量和選民分布的情況,再加上一些歷史的遺緒或包袱,一直不願意開放不在籍投票,然而這已經是民主國家的趨勢,不但降低投票成本,還可提升公民對於投票的參與,應該是利大於弊的改革。

如開放不在籍投票,立法應該提出配套且全面的開放,不能僅侷限於台灣內部,不專惠於特定族群,才能夠有效降低反對聲浪,贏得多數政黨的認同;方法上究竟要採寄信投票、提前返鄉投票、通訊投票,還是委託投票等,未來尚待取得共識。

(三)議題簡析 1.推動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制符合世界潮流,並可提高投票率,增加民主正當性,應儘早推動。

2.由於台灣特殊的政治環境,可以選擇先由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或通訊投票先行實施,但未取得政黨及國民共識前,不宜輕率實施海外不在籍投票。

3.如基於不在籍投票實施之技術問題,宜先由中央級公職人員選舉實施。

關於此點,似可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意見。

4.選舉權是參政權,屬於憲法人權保障的範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方法僅限為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其餘並無其他限制,基於票票等值的民主選舉原則,如果實施不在籍投票不能僅限於台灣本島地區,以符投票權平等原則。

至於外島如實施不在籍投票若會產生當選正當性之質疑,其檢討方向應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所定,有選舉權人究係應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多久,方為合適(目前規定繼續居住4個月),以及何謂「繼續」居住,繼續的界定是採取實際居住狀態或登記居住的情況,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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