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40-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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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 條.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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