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概要) - 考前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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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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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
土地登記(概要)3870-001土地登記(概要)3870-010土地登記(概要)3870-009
五、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所稱「登記機關」究係何所指?請簡要說明我國中央及地方之土地登記主管機關。
又在何種情況下,土地登記得不由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
答:
(一)登記機關: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登3Ⅰ)
故登記機關為實際辦理轄區內,有關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登記業務之行政機關,即○○地政事務所。
(二)中央及地方之土地登記主管機關:
1.中央之土地登記主管機關: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法37)
中央之土地登記主管機關,指內政部。
2.地方之土地登記主管機關:
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
(土法39)
地方之土地登記主管機關,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地政局(處)。
(三)得不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情況:
1.得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情形: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登3Ⅲ)
2.得跨縣市申請: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登3Ⅳ)
六、不動產役權之申請人及申請方式?使用需役不動產而設定不動產役權者,其存續期間之限制為何?又需役地之物權申請塗銷登記時,其不動產役權又應如何處理?登記機關又如何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
答:
(一)申請人及申請方式: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得由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農育權人、耕作權人或承租人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之。
申請登記權利人為需役不動產承租人者,應檢附租賃關係證明文件。
(土登108-2Ⅰ)
(二)不動產役權其存續期間之限制:
前項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農育權、耕作權或租賃關係使用需役不動產而設定不動產役權者,其不動產役權存續期間,不得逾原使用需役不動產權利之期限。
(土登108-2Ⅱ)
(三)應同時申請不動產役權之塗銷登記:
第一項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申請塗銷登記時,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土登108-2Ⅲ)
(四)登記機關之辦理登記方式: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土登109)
土地登記(概要)38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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