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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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 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 ... 目前線上:1948人,瀏覽人次:66279146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通則 一、本要點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地方法院及 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八十八條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名稱之修正,將條次修正為點次。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原授權條文已變更為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爰配合修正。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依 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訴訟輔導科之辦公處所應設於院內公眾出入之明顯處所,並採行櫃台 化作業。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四、訴訟輔導科置科長一人,應就富有服務熱忱、民刑事紀錄或執行經驗 之書記官優先遴用,並視業務之繁簡,置書記官一至六人、專任或兼 任錄事一至三人。

前項書記官,得兼辦紀錄事務。

機關首長及書記官長對於訴訟輔導科,應隨時監督考核,並注意有關 單位之密切配合。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五、各級法院得與各大學協調,由各大學法律系學生在訴訟輔導科實習, 擔任訴訟輔導員。

各級法院得聘請熟悉法院業務之熱心人士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應受訴訟輔導科科長之指揮監督。

訴訟輔導員及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遴選及服務要點,由各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六、訴訟輔導科人員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應本便民禮民之宗旨 ,恪遵法令,迅速確實,並以誠懇和譪之態度為之,不得無故拒絕。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七、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 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 之列。

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 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 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四)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 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 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十一)洽辦法律扶助。

(十二)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十三)代售司法狀紙。

(十四)宣導法律常識。

(十五)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為點次。

二、第一款增列「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其餘各款未修正。

八、民眾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訴訟輔導科為點之服務,訴訟輔 導科應即為妥適之處理。

訴訟輔導科設內外線專用電話及電子信箱,處理民眾之言詞及電子信 件請求。

訴訟輔導科對第一項之書面或電子信件請求,得不經由法院收發室, 逕以訴訟輔導科名義收受、答復,惟應設簿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九、法院各單位應與訴訟輔導科密切配合,對民眾之請求,應即為妥適之 處理。

法院與民眾接觸較頻繁之單位,應儘量集中在同一或相鄰之處所辦公 。

國庫派駐法院經收案款或法院代收案款之人員,得在訴訟輔導科或其 相鄰之處所辦公。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為點次。

二、修正附式一、二,本文未修正。

附式一修正說明:為維護個人隱私權,刪除「身分證字號」欄,「電話 」欄修正為「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附式二修正說明:為維護個人隱私權,刪除「身分證字號」欄,並調整 「詢問日期」之欄位。

第二章解答詢問 十、訴訟輔導科應置詢問解答登記簿(附式一)登載解答民眾詢問事項以 備查核,並置詢問解答單(附式二)供民眾請求解答詢問使用。

訴訟輔導科於必要時,得查驗詢問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附式一-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解答登記簿附式二-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解答單 十一、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 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者外,應立即以言詞、書面或 電子信件答復之。

十二、訴訟輔導科轉請承辦人員答復民眾詢問事項時,應使用詢問解答單 ,送由承辦人員填復之。

前項承辦人員應迅速填復詢問解答單,送還訴訟輔導科。

如承辦人 員開庭或差假者,應由職務代理人或單位主管代為答復。

其不能立 即答復者,應在詢問解答單上記明事由,退還訴訟輔導科。

訴訟輔導科人員接獲前項詢問解答單,應即告知詢問人,並為適當 之解說。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十三、詢問事項,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或 有其他不應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

訴訟輔導科人員應將不予 解答之理由告知詢問人,並記明在詢問解答登記簿。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十四、民眾有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 保護之情形者,訴訟輔導科得提供法律扶助相關資訊,請民眾依法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改為點次。

二、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 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司法院已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一條、第五 條之規定,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該會並於全國各縣 市設立二十個分會受理法律扶助之申請,爰配合修正。

第三章法律扶助 十五、法院得函請當地律師公會設置「平民法律服務中心」,遴選具服務 熱忱之律師免費提供民眾法律服務。

服務成績優良者,法院得獎勵 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章撰繕書狀 十六、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訴訟或非訟 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七、請求撰繕書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但訴訟輔導科認為關係重 大者,應由本人為之。

前項請求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件,交由訴訟輔導科核 對無訛,登記在簿(附式三)後,始代為撰繕。

〔立法理由〕一、條次改為點次。

二、修正附式三,本文未修正。

附式三修正說明:為維護個人隱私權,「身分證字號」欄,修正為「電 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附式三-法院訴訟輔導科撰、繕書狀登記簿 十八、訴訟輔導科人員代為撰繕書狀,應依請求人所述,翔實撰繕,不得 違背其本意。

書狀撰繕完畢,應向請求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詢以撰 繕有無錯誤。

如請求人認為須增、刪、變更者,應即為之。

前項人員應依法定書狀格式,記載有關事項。

書狀作成後,應記載 製作之年、月、日,並加蓋訴訟輔導科印章。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十九、訴訟輔導科應製備常用書狀例稿,免費供應民眾取用,並應陳列有 關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之法令資料,供民眾參考。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十、訴訟輔導科人員對於撰繕書狀之內容及所涉及之事實或證件,應嚴 守秘密,不得洩漏。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第五章洽領款物文件 二十一、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法院應發給或發還之款項或贓證物品,得請 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交付領取手續。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二十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裁判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得請求訴訟輔導科洽請承辦人 員迅速辦理發給或交付領取手續。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第六章輔導閱覽卷宗書簿及洽辦複印文 二十三、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閱覽公證書原本或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 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並依有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二十四、訴訟輔導科應設確定裁判閱覽處所及登記簿(附式四),置該院 確定裁判選輯,供民眾登記後,閱覽或複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為點次。

二、修正附式四,本文未修正。

附式四修正說明:為維護個人隱私權,「身分證字號」欄,修正為「電 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附式四-法院訴訟輔導科確定裁判閱覽登記簿 二十五、訴訟輔導科得洽請法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設置複印機,供民眾複 印文件。

複印文件,按張收費,並給予收據。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第七章設置意見箱 二十六、法院設意見箱,置於門首或明顯處所,每日由訴訟輔導科科長開 箱取件,設簿(附式五)登記後,送請院長核閱處理。

法院應設電子信箱及公告電子信箱位址,並依前項規定處理電子 信件。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為點次。

二、修正附式五,本文未修正。

附式五修正說明:為維護個人隱私權,刪除「身分證字號」欄。

附式五-法院訴訟輔導科意見箱取件登記簿 二十七、法院應在院內明顯處所公告週知,凡民眾對司法業務有興革意見 ,得作成意見書,密封投入意見箱,或以電子信件寄送電子信箱 。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二十八、意見書應記載投書人之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及對司法業務 興革之具體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為點次。

二、為維護投書人之隱私權,刪除「性別、年齡、職業、身分證號碼、 住居所」等應載事項,另增列「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第八章法律宣導 二十九、訴訟輔導科得不定期簽請首長派員分赴轄區內各機關、學校、團 體宣導法律常識。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三十、訴訟輔導科應備置法律常識刊物,免費供民眾取閱。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第九章附則 三十一、訴訟輔導科每月辦理事項及服務件數,應於每年底分別列表,連 同有關簿冊,報請院長核閱。

(附式六)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 院,每年應將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函 報高等法院核備。

(附式七)高等法院應將所轄法院訴訟輔導科 每年辦理服務情形,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彙報司法院核備。

( 附式八)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點次,其餘未修正。

附式六說明:本附式未修正。

附式七說明:本附式未修正。

附式八說明:本附式未修正。

附式六-○○○○○○法院○○○年度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月報表附式七-○○○○○○法院○○○年度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報告表附式八-○○○○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年度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報告表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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