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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處函為外籍人士來臺持國際駕照換發國內駕照,是否不分國籍均可換發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交一字第四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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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10.09.交路字第006748號函
公(發)布日:
085.10.09
要 旨:
關於貴處函為外籍人士來臺持國際駕照換發國內駕照,是否不分國籍均
可換發執行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處函為外籍人士來臺持國際駕照換發國內駕照,是否不分
國籍均可換發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交一字第四五三六二號函。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持有互惠國所發有
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期停留者,准
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
執照簽證申請書,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係在規範有
互惠關係之國家,其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如何在我國使用簽
證事宜,而對於無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依同條之規
定因不可在我國使用當無使用簽證事宜,故上開規則第五十五條
第四款:「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期限以原照有效期間為準,期滿
前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之規定,亦應係針對前
款有互惠關係國家之國際駕駛執照辦理簽證事宜,所為簽證期限
之規定,而本案非互惠國之國際駕駛執照既無法使用簽證,當無
簽證期限之適用,自亦無法換發我國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交通部85.10.09.交路字第00六七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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