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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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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