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第11屆第192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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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過去社工師考試及格率一向偏低,多為10%以下,是否適當?值得審酌。
依林萬億教授言,當年曾與部協商,認錄取率以16%為宜。
目前政府機關社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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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第11屆第192次會議紀錄
考試院第11屆第192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上午9時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出席者:關中伍錦霖蔡式淵邊裕淵胡幼圃陳皎眉蔡良文黃俊英李雅榮林雅鋒張明珠趙麗雲高明見黃錦堂浦忠成高永光何寄澎歐育誠詹中原李選董保城張哲琛蔡璧煌列席者:黃雅榜黃富源(朱永隆代)李繼玄曾慧敏吳聰成凃其梅李嵩賢葉維銓列席者請 假:黃富源公假主 席:關中秘書長:黃雅榜紀 錄:卞亞珍甲、報告事項一、宣讀本屆第191次會議紀錄。
更正:(三)銓敘部業務報告,院長表示意見:「……,請院部會同仁務必嚴守本院憲定地位及職權,……」更正為:「……,請院部會同仁務必嚴守本院憲法地位及職權,……」;「……。
過去徐有守先生代表本院出席立法院,……」更正為:「……。
過去徐有守次長代表本院出席立法院,……」。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一)第189次會議,高召集人明見提:審查本院參事辦公室案陳「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修正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紀錄在卷。
業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修正發布及送請立法院查照。
(二)第189次會議,黃召集人俊英提:審查考選部函陳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第1條、第7條修正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紀錄在卷。
業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修正發布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函知考選部。
(三)第189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1條、第8條及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第6條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第11條附表十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一)照部擬及院一組意見修正通過。
(二)張委員明珠、何委員寄澎意見請考選部參考。
」紀錄在卷。
業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修正發布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函知考選部。
(四)第189次會議,蔡召集人良文提:審查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第3點修正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紀錄在卷。
業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一)書面報告:1、總統府秘書長錄總統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華總一禮字第10100128280號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陳愛娥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此令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生效。
」一案,報請查照。
2、考選部函陳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第83批全部科目免試審議經過及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19次會議紀錄一案,報請查照。
3、考選部令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劉玉惠等2員請任一案,報請查照。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董部長保城報告):1、考選行政: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人員統計分析。
2、考試動態:辦理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成績審查及榜示作業等各項考試事宜。
委員表示意見:(李委員選)1.肯定部長藉由Homestay邀請中部地區護理教育界主管,針對現行專技人員考試方式、考題方向與及格率偏低等面向交換意見,此種互動模式獲得極佳好評。
學校主管肯定目前的考試方式,針對基礎醫學考試成績偏低所提出的建議具體可行,此種雙向溝通模式建議在其他專技類科儘早建立,尤其是及格率偏低的類科,或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之類科,如:醫事檢驗師或物理治療師等,使教考用三者能經由密切檢視試題,以達相互配合之目標。
至於臨床技能檢測(OSCE)部分,各校均肯定其對提升學生臨床技能之成效,惟因各校培育學生人數與教育資源差異大,仍建議教育部、考選部與衛生署秉持政府一體觀念,依各校需要提供教育資源。
本席建議6月26日委員實地參訪教育部時能就此議題與教育部交換意見,使專技考試除紙筆測驗外,早日將OSCE納入應考資格,使考試及格者亦能擁有熟練的臨床技能,以提升教育品質與降低專業人力於職場中因技能不足而流失,俾使考用兩者能緊密配合。
2.目前基礎醫學命題組中已明定命題大綱、參考資料,且審題委員中已加入護理背景之師資,若能建立基礎醫學與護理專業間之共識,將有助於命題與題目挑選,俾符合護理專業之需要。
3.感謝各位委員對護理專業現存問題的高度關切,針對10萬護理人員何處去?何以未執業?本席認為除部分護理人員領有雙證照(護士/護理師)外,職場工作條件極差,致使有證照者怯步,或因衛生保健相關職場需求性高,擁有證照者可能投入其他職場或參加高普考任公職。
目前考照率偏低與教育端的問題關係密切,護理教育學制多,但各校學生素質參差不齊,所擁有之教學資源尚有極大差異,部分專校的基礎醫學係由兼任臨床醫師教授,師資素質不一,未依教學大綱教學,且臨床實習場所不足,再加上學生人數多,致影響教學品質。
目前應屆畢業生及格率達65.6%,約四分之一學校及格率逾九成,足見與教學端之密切關聯性。
建議每年各校及格率等相關數據部亦能提供教育部、衛生署參考。
(胡委員幼圃)1.99年及100年護理人員考試平均及格率為61%-65%,本次及格率則不到8%,平均及格率高低差距甚大,因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試也無法解釋此巨大而不合理之差異。
部至臺中進行考選下鄉homestay,邀請學界代表參與討論,多數與會人員肯定現行專技護理人員考試制度,並建議考選部仍應維持目前及格方式一節,不知部是否提供歷年及格率供參?皆已見如此不合理之及格率,仍視若無睹,則更需再檢討。
另社會每年所需專技人才數應列入考量範圍,爰建議部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9條有關及格方式之規定,以總成績滿60分及格再加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參考若干年之平均值),方能提升考試信效度並兼顧社會需求。
2.部已成立考選基金,題庫處之資源及人力有何改善?題庫處處長多次更換,其因為何?對於題庫處同仁之辛勞,部有無獎勵措施?(趙委員麗雲)據101年第一次專技各類科考試統計顯示,社會工作師及格人數1,455人,男女比例約1:5,加計可互補運用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其總數僅為1,649人。
僉以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預定5年內(已進入第3年)進用人數與現有合格人員(含今年及格)人數尚有差距,請部注意;另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通過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0條,據此,未來5年內學校應增置專業輔導人員,其員、生比例將大幅增至1:1000,約計5千人之需求,而目前全國設有合格校園社工數約僅100人,爰提2點建議供部參酌:1.與教育部加強連繫了解該部及地方政府校園社工之人力需求,考慮是否有增加考試頻率之必要。
2.有關男女及格率比例失衡情形,對校園社工處理霸凌、毒品、家庭暴力等工作之影響,應請洽商用人單位及早因應。
(張委員明珠)1.專技人員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近7年8次考試平均及格率11.97%,平均及格人數約357人,依部101年第一次專技人員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人員分析,此次專技人員社工師考試及格率高達43.68%,及格人數1,455人,皆為近7年來8次社工師考試之最高比率及人數,固有助於解決當前社工人力不足問題。
部之努力,令人感佩。
2.惟專技人員考試本質為資格考試,仍應注意是否具有專技人員社工師應具適格專業能力,如每年考試及格人員之能力參差不齊,甚或部分能力不足,未必能符合社會或國家之期待或需求。
近7年來專技人員社工師考試及格率最低為5.39%(98年),最高為43.68%(101年),高低落差幾達8倍,難免導致社會各界對各次社工師考試有寬嚴不一之疑慮,甚而質疑國家考試信效度及公平性,爰建請部審慎檢討改善。
3.當前政府機關及社會對社工人力需求甚大,除須檢討改進專技人員社工師考試外,公職社工師考試錄取比率偏低,且專技人員社工師目前未開放轉任公職社工師,均待整體檢討重為規劃配合運用。
目前為解燃眉之急,建議宜就專技人員社工師考試、公職社工師考試及開放專技人員社工師轉任公職社工師三管道併進,惟有開放多元進用社工師管道,方能在短期間有效達成國家與社會需求。
(高委員明見)1.醫事人員每年第一次考試應考人多為再次應試者,第二次考試應考人為應屆畢業生,因應考人之素質不一,及格率顯然有別,非考試信效度的問題。
如同一次考試及格率之落差達2倍以上,則須進行檢討。
2.舉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前,基礎醫學科目成績皆屬偏低,惟現採分試考試,其成績已顯著提高為例,說明護理人員考試僅1試考試,多年後應考,基礎醫學相關內容早已遺忘,其應試成績當然相對偏低,尤其某些護理學校,其師資、設備及教學偏差,爰建議主管單位應加強其基礎醫學之教學,而不應要求降低該類科標準。
3.99年至101年外語導遊人員考試應考人數逐年增加,101年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率77.96%,及格人數多達二千多人,用人單位經常感覺到及格人員卻常不能派上用場,是否合理?(陳委員皎眉)1.部報告本次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率為43.68%,較歷年平均及格率大幅提高,有助於解決當前社工人力不足問題一節,相關敘述恐有誤導之虞,並非因社工人力需求高,致特意使及格率提高。
惟本次社工師考試的確有一科目其申論題較歷年平均成績高,且其選擇題亦較歷年平均成績高。
但選擇題、申論題各為不同命題委員所命,且選擇題另有一資深審題委員篩選,因此應只是特殊狀況。
2.過去社工師考試及格率一向偏低,多為10%以下,是否適當?值得審酌。
依林萬億教授言,當年曾與部協商,認錄取率以16%為宜。
目前政府機關社工人力約1,688人,其中考試及格者僅206人,其他均為約聘僱,可見過去社工師考試通過率顯然偏低。
未來幾年,依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100年至105年應納編1,462人,目前已取得專技社工師執照者約有5,485人(86年-101年),但有極大部分在民間NGO團體工作,因此取得考試及格證照者應還可增加,如何兼顧素質與需求,值得討論。
3.本次社工師考試及格率的確較高,但仍較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低,不同類科考試及格率究應多少方屬適當?事涉決斷分數或及格方式的決定,每年及格率如浮動太大,則應採用固定比例及格制,惟其比例應如何訂定?尚待討論。
4.各類科醫事人員考試每年舉辦2次考試,惟部分類科,如中醫師、臨床心理師報考人數皆不足100人,辦理2次,是否有其必要?爰建議部研議相關標準。
(高委員永光)1.本次社工師考試及格人數1,455人,惟部報告針對當前社工人力不足,行政院於99年9月14日核定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定於100年至105年增加1,462人,本年爰配合增辦1次考試一節,係指不同考試,部報告之陳述易使人混淆。
社工師考試分專技人員社工師考試、高考三級公職社工師、地方特考公職社工師,惟各類社工師考試需求人力究如何?部積極爭取國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增辦各項考試,值得肯定。
惟增辦考試之依據為何?建議部通盤整理,進行研究。
2.呼應張委員明珠有關不同社會工作師考試間互通轉任之意見,事涉考選部及銓敘部權責,併請妥為研議。
(黃委員俊英)1.部報告101年4月護理人員領照人數231,631人,執業人數136,333人,執業率58.86%,近10萬領照人員並未投入執業一節,其不投入執業的原因很可能是護理人員的工作環境條件不佳,如薪資低、工時長、排班表不合理等。
惟有近10萬人領照卻不執業,造成考試資源的不合理使用,也不能滿足醫療機構的用人需要,非本院辦理專技考試之初衷,爰建議部研議相關過濾機制之可行性,以改善領照卻不執業的現象。
2.肯定部利用辦理考試之機會,至臺中進行考選下鄉homestay,與護理學界人士座談。
部報告多數與會人員肯定現行專技護理人員考試制度及考試方式,惟如正視有近10萬人領照卻不執業的現象,或許學界人士會有不同之看法,爰建議部繼續與護理學界人士溝通,共同來緩解考試及格領照卻不執業之現象。
(蔡委員式淵)呼應陳委員皎眉有關不同意以市場需要決定錄取標準的意見。
以市場需要為由,其實是違反市場經濟的概念。
本院應有清楚合理之錄取標準,以需求人數多少決定專技考試錄取率高低,恐有違憲法精神,建議宜審慎。
(浦委員忠成)1.近10萬護理人員領照未投入職場一節,似與教育資源失當有關,爰建議部邀集全國相關公會、教育機關等單位會商,研討根本解決方法。
2.本週宜蘭發生6.5級地震,前兩天又逢豪雨,下週恐有輕颱襲臺,本席為本次警察人員考試及鐵路特考典試委員長,為免因天災影響應考人安全,爰建議部研議中、大型考試改於非汛期舉行之可行性。
(詹委員中原)1.部報告101年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率為43.68%,較歷年平均及格率大幅提高,而護理人員考試及格率巨幅下降,遠低於去年,變動過大,其是部預期外之隨機發生情況?部之掌控程度如何?若非隨機發生現象,而為政策性管控之結果,其依據標準為何?事關全國人力延續性,就教部應研處回覆。
2.部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俾使教考用合一,惟護理人力失衡議題為公共問題,涉及跨部會協調性之治理coordinatedgovernance,而部邀請教育部及衛生署研討會商,係有此整體解決國內護理師公共問題之目的?抑或僅探討考題之良窳?亦請研議回覆。
(李委員雅榮)部報告101年4月護理人員近10萬人領照並未執業一節,其所執證照效期是否永久有效?(蔡委員良文)按以民國76年以前,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達60分以上者,即可兼取相關之專技人員資格證照;爾後,公務人員考試與專技人員考試分流後,專技人員考試之及格方式,雖同步進行社會需求調查,仍採最低及格分數60分;79年王前部長作榮同意參採教育原理之T標準分數,錄取前16%成績者,惟初期專業科目仍須達60分之限制,即除考量應考人素質外,並冀望與社會需求取得衡平。
惟因命題難易,閱卷寬嚴,而歷有變革,包括僅限制專業科目總成績須滿50分以上,甚至律師考試採固定比率,而不受50分限制等相關變動過程,甚至包括應考學歷之變動等,似未能掌握國家考試之核心議題,爰建請部儘速成立專案小組就結構性問題,進行全觀之思考,俾作完整規劃。
(邊委員裕淵)本院是辦理國家考試,以人力品質為重,採取穩定的錄取率並建構完善的題庫,方能提升考試之信效度。
至於市場之人力供需、待遇,自有其相關機構及市場機制,本院不宜干預。
董部長保城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三)銓敘部業務報告(張部長哲琛報告):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或協商與本部業務權責有關法案之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浦委員忠成)有關鄭天財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之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增列但書規定:「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建請部審慎考量不同情況,尤其是文化層面。
特舉泰雅、太魯閣、賽德克族人口約十萬人,恢復族名者不在少數,其人名組成係「父子連名」方式,與漢姓漢名結構不同,固其名字沒有姓氏,所謂「三親等血親、姻親」脈絡可能無限連結,在法律上恐怕難以有效規範。
建請部諮詢人類學領域學者,研議可行方案。
(蔡委員良文)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7款原擬議將法律上無法完全規範者,以第7款之其他事項,由本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加以規範,此涉及政治價值與行政價值鐘擺抉擇,尋求其動態衡平點,其立法考量乃係當公務人員擁有分配行政資源之權力時,其參政權及政治活動應受合理的限制,在兩院衡酌間作衡平的規範,亦為當時立法之見解意旨,如立法委員有不同之法律見解,本院應可於口頭報告表達尊重,惟部以書面報告提及「如貴委員會考量該款規定應予以刪除,亦尊重大院職權決定。
」似已否定本院與行政院之一貫思維與考量,請部爾後類此情事,宜慎重審酌。
2.總處報告外交部承受原新聞局國際新聞傳播及駐外新聞機構業務,其相關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等,未於各該編制表修正之,而採以暫行編制表規範,部之看法為何?院長表示意見:行政中立法係我國文官民主化、法治化之重要里程碑,其立法精神在於保護常任文官不受政黨政治之影響;因此,對於公務人員之政治活動,採取嚴格規範,某種程度上代表本院希望文官自我要求與謹守分際之立場。
惟部分立法委員認為若干行為規範過於嚴苛或不盡人情,而提出修正案,此提案朝野立場一致,爭議不大,對其職權之行使,本院理當表示尊重。
立法委員所提修正案,本院應特別注意其提案內容。
上一屆有立法委員提案將中研院研究員納入行政中立法規範一節,即引發社會議論,造成本院極大困擾,未來仍應積極溝通,適時商請立法委員提案修正。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蔡主任委員璧煌報告):1、擬具「改進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評量方案(草案)」規劃情形。
2、規劃辦理「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1年訓練─訓前學習活動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歐委員育誠)對會為落實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進行參訪並舉辦學者專家座談會,積極努力的態度,表示肯定。
自本院嚴格要求基礎訓練應有明確的評量與適度的淘汰之後,受訓學員之學習態度有顯著改變,此為正向發展,值得繼續努力。
淘汰機制的採行涉及考試選才及考生權益,評量標準應謹慎精準,目前基礎訓練出題範圍以授課教材為主,學員反應部分教材過多且繁雜,準備不易而形成壓力,且不同類科適用同一評量標準,造成形式公平但實質不公平,建議適量控制教材內容及評量範圍,且評量的對象應分流,以期提升學習效果與評量的準確度。
(何委員寄澎)首先要高度肯定會今天的業務報告,它們充分顯示出會對業務改進方面的規劃與思維既深刻又周備。
茲有2點請教、2點建議,請會說明與參考。
請教的是:1.會藉雙輔導員制,提升「本質特性」成績的鑑別度。
但除了用此方式外,會就受訓學員有無針對可普遍適用的觀察事項及考評準據等方面,設計持續研發的機制?2.會未來擬將考核項目區分為「情意」、「認知」、「技能」三項-這種作法符合教育學理,但此三項的內涵究竟為何?而會又將如何設計與操作?它們是否可能有時而窮,或流於機械化?至於2點建議則是:1.會於基礎訓練增加「實習工作考評」並採一對一方式,考量甚佳,但是否太過理想化?會宜對可行性再審慎評估。
2.中國歷代對人才(文官)的培養、考選、任用,皆著重「才」「德」兼備,因此重視教育之內涵與考評;重視考試方式與制度之精進;重視實際工作之表現(考績)。
目前考選部所辦的考試,只能評量部分「才識」,在「德行」「人格特質」方面,則力有未逮,雖考選部已積極推動「人格測驗」「口試」,但效果尚不明朗。
因此,有關「德行」「本質特性」之觀察、考核,唯端賴文官學院之教育、訓練,會角色與責任之重大由是可見。
甚且通過考試之應考人,其才能、才識之廣博、紮實程度亦可透過文官學院之教育訓練進一步考核、加強。
順此思維出發,則會將「本質特性」包含:品德、生活、才能三項,便似乎未盡合宜,蓋「才能」不應列於此中;而長期以來,一直將知識教育與本質特性之考評比例定於7:3之間,亦有待開展。
要言之,本席建議會可以「才能」「德行」為2大區塊,重新思考目前考評之分項與比重,予以更妥適之規劃。
(高委員明見)肯定會規劃草擬「改進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評量方案」。
3點請教:1.閱卷費時耗力,非常辛苦,實務寫作題是否備有參考答案?閱卷委員於各細項答案配分比重有無取得共識?2.會有無進行寫作題評分之分析檢討,以了解不同閱卷委員之一致性與信效度?3.實務寫作題與選擇題之成績有無相關性?建議進行比較,以了解試題的妥適性或代表性。
(李委員選)肯定會提出高普考及地方特考等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的分析報告。
針對「具體建議」提升命題技術中,選擇題命題應參考講義一節,謹提出以下建議:基礎訓練極為重要,可奠定公務人員日後基本特質之基礎。
鑑於學員的學歷已大幅提升,若命題方向只針對講義內涵,太過狹窄。
建議命題方向亦能增加講座推薦書籍之內涵,並加入時事、國際觀、環保觀、國家政策及社會現象等相關知識,以鼓勵學員建立閱讀習慣、拓展視野及強化知識整合,而非只著重講義內容。
(胡委員幼圃)會欲落實訓練淘汰機制,則訓練成績評量之精準與嚴謹度更形重要,建議會參採考選部各項考試改進之作法。
目前訓練成績已為分發之參考,對錄取人員有重大影響,評量精準與考評之客觀性非常重要。
應分析考評之人事時地,考評結果將隨著授課老師不同、命題老師不同、考試實施時間不同與授課地點之不同,而有不同結果;又我們究竟要考評什麼?一般認為筆試僅能測出應考人記憶力、理解力及讀書毅力,無法測量其應變能力、執行力、剛毅與狂狷等特質,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皆為我公務人員需要的特質,或可實施訓練期間住宿,讓學員長時間吃住在一起,近身觀察,以評鑑出優秀人才,建議優先於薦升簡任官等訓練實施。
(高委員永光)實施淘汰機制有其困難,但甚為重要。
淘汰機制是否真的要做?涉及標準化審核及評分機制,又目前進行之淘汰機制是否合法?建議應有其法律依據。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8條規定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1次。
或可研議增加重新訓練之次數,在訓練合格前暫不分發,俾篩選文官品質。
(蔡委員良文)1.有關改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評量方案,未來如欲實施淘汰機制,建議應納入實務訓練,以改進現制對技術類科錄取人員評量較不周延之現象,亦可在未來考量區隔行政類之職組職系人員與技術類之職組職系人員之部分訓練課程名稱與內容等,俾提升其鑑別度。
2.在建構體系完備高階(主管)文官培訓方案後,未來發展重點宜同時對薦升簡任官等訓練與高考一、二級考試訓練應等量齊觀重視,此對高階文官培訓與高階文官特別管理制度之建構或人才之養成均非常重要。
3.有關高階文官訓練課程方面,院長曾提示公務人員應建構高效能、高道德與全觀性思考,行政院有7項高階文官內涵,會則歸納為管理、領導與決策能力3大類,皆涉及全球化意涵,惟不應忽略兩岸關係脈動智能之培訓,使對兩岸關係之脈動有深一層之了解而非僅浮面之了解。
並建議將各種不同訓練模式能區分為國家、組織及個人層次探討,依不同類別定其比重與輕重緩急,以培養知先機之預警能力、政治操作之藝術能力與倫理責任能力。
4.會推動經典閱讀非常重要且值得高度肯定,建議於論語之外再加入史記與周易,強化經典之研討中應用能力,達到如許前院長水德序言所言史記之「世異變而成功大」,發揚易經變易之道理,並能流傳對世間萬物的愛,對人類關懷的價值觀,而此亦能由論語得到啟發。
(黃委員錦堂)1.基礎訓練不及格將影響錄取人員之分發及其公務人員資格,為對當事人工作權、服公職權之重大干預,影響重大,未來若擬有相當比例之淘汰量,社會各界將不免高度關注。
相關制度如訓練與成績考評之大要、程序與組織之大要等,宜在法律中有所規定,亦即國會保留,而非如當今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以法律為空泛授權,且應先對各界為廣泛之溝通與說明,對可能被評不及格者,應先告知促使為意見陳述,對評定不及格者並應教示其得採行之救濟程序。
2.「本質特性」衡量因素未來將具鑑別度,受評定人如有不同生活特性,例如同性戀者、男生蓄長髮、戴耳環者,在考量文官專業與職責之餘,宜尊重個人自由、個人差異及其生活觀,以免遭各界質疑與挑戰。
(林委員雅鋒)對照大學生受教權於民國100年經大法官會議解釋,認退學處分影響學生之受教權,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法理,基礎訓練不及格遭退訓者,可提起行政訴訟。
考試過程之基礎訓練是否必不能採行淘汰機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規授權,且未規定筆試及格者必能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國家必然進用,是以,淘汰機制已有其法源,但可再強化其法制基礎。
欲採行淘汰機制,為免法律關係更為複雜,應認真思考是否續行占缺訓練。
蔡主任委員璧煌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考銓業務報告(朱副人事長永隆代為報告):1、行政院核定「外交部承受隨業務移撥之行政院新聞局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及「外交部承受隨業務移撥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2、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配作業規劃。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黃秘書長雅榜報告):本院101年模範公務人員表揚大會暨專題演講籌辦情形。
乙、討論事項一、歐召集人育誠提:審查銓敘部函陳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草案、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草案,以及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草案等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二、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之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會研議意見通過,並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
丙、臨時動議典試人員名單議案(略)散會:12時15分主席關中 相關檔案 考試院第11屆第192次會議紀錄 doc(24KB)
上版日期:101-06-21 發布單位:秘書處議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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