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檢測申報作業法規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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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廢(污)水檢測申報作業自民國84年推動實施以來,已獲致初步成效。
行政院環保署為強化此一申報作業之管理,依新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之授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
廢(污)水檢測申報作業法規認知
中技社綠色技術發展中心 李澤民
前言
廢(污)水檢測申報作業自民國84年推動實施以來,已獲致初步成效。
行政院環保署為強化此一申報作業之管理,依新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之授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取代原規定於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申報作業注意事項。
將原來依規模大小每2個月、4個月或6個月申報一次的規定,簡化為只需依規定頻率檢測,每6個月申報一次即可。
以下謹就管理辦法重要規定做有系統整理,以供業界或申報義務人參考。
紀錄申報之義務
凡經許可貯留廢水、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委託處理廢(污)水、漁牧綜合經營者(限畜牧業)或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其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1,000立方公尺者,或經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簡稱申報義務人)應自行記錄並定期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申報。
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或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則不需檢測申報,由該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
申報內容及檢測與申報頻率
有關申報內容及檢測與申報頻率,依申報義務人所採取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廢(污)水排放方式及廢(污)水性質與水量大小等而有不同之規定,經整理如表1。
申報之頻率為免設專責人員之社區每年申報一次外,其餘均每6個月申報一次;申報時間則統一於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前申報前半年資料。
至於免設專責人員之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則於每年1月31日前申報前1年之資料,以減輕社區之負擔。
檢測申報項目
檢測申報項目依申報義務人所採取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業別分別規定之,但製程及廢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之項目者,可檢具證明,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1.排放於地面水體者:pH、水溫、COD、SS、BOD、真色色度、大腸桿菌群及重金屬等共26項。
除pH、水溫、COD、SS為必須申報項目外,其餘視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別而定。
2.排放於土壤者:pH、水溫、BOD、SS、銅(畜牧業適用)。
3.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者:pH、水溫、BOD、COD、SS、TDS、氨氮、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氯鹽、硫酸鹽、總有機磷劑、大腸桿菌群。
檢測與紀錄保存及申報方式
除原廢(污)水水質、水量及回收使用之水量外,放流水之水質、水量檢測與採樣應依規定委託合格檢測機構辦理,且需符合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管。
各項申報紀錄及廢(污)水清運處理單據或發票(影本)、污泥清運之單據或發票(影本)、水質與水量檢測報告、藥品採購單據、及累計型流量計校正維護之紀錄、單據或發票(影本)等文件,申報義務人應保存3年,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申報表單除申報義務人之基本資料為共同外,應依所採行之防治措施及排放方式填寫相關表單,並得採書面或網路傳輸(正規劃中)方式申報。
有關申報表單,請參閱環保署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及填寫說明」。
申報義務人同時採行二種以上水污染防治措施者,應依個別防治措施填寫並申報;採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者,應共同提出申報。
結語
廢(污)水檢測申報為廢(污)水管制重要執法工具之一,旨在促使業者藉由暸解其所採之防治措施及排放情形,自行改善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設施正常操作。
凡申報不實或未依規定申報,依水污法第35條及第59條均有處罰之規定。
期望本文有助於申報義務人之檢測申報作業,做好事業廢(污)水防治工作,不因廢(污)水之排放而造成環境污染。
表1 廢(污)水檢測申報內容及檢測與申報頻率表
註:總量管制區內設有自動監測系統,且中央主管機關對自動監測項目有連線作業規定者,其申報內容、格式及頻率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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