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迷你倉庫是否立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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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土地及建築物管制法律,固然未有關於「倉儲業」之明文規定。
但根據《都市計畫法》訂定之相關法規,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有相關管制,商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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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庫是否立法管制
撰成日期:105年7月
更新日期:105年7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基勝
編號:R00044
(一)現行土地及建築物管制法律,固然未有關於「倉儲業」之明文規定。
但根據《都市計畫法》訂定之相關法規,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有相關管制,商業區禁止作為「倉儲業」之用(第21條至第23條);工業區(第36條及第37條)、倉庫區(第58條)才得做「倉儲業」使用。
但其他地方法規,則未如臺北市細緻。
(二)《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已有關於不同用途之建築規範,以期興建時即合乎安全需求,並規範其日後之用途。
營業申請均必須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以供查核該建築物是否符合安全需求。
此外,另有《消防法》管制建築物之使用及其相關設備。
(三)迷你倉庫屬新型態行業,但其營運方式並非空前創舉。
車站內之寄物櫃,就是常見的短期倉儲。
銀行之保險箱也是另一型態的長期出租倉儲。
後者尚且得以透過銀行知其使用人為何;前者不能。
萬一發生公安事故,除追究場所所有人及管理人外,未必能有效追究寄物櫃使用人之責任。
迷你倉庫之營業人為確保其營運順暢,出租其倉儲空間時,也會跟一般的房東一樣,登錄租用者之人別資料,也會訂定使用規範以落實公共安全管理,以免一個倉位失火波及全部。
(四)發生公共安全問題之處所,自來無所不在,而不限於特定場所。
迷你倉庫固屬倉儲業,但與貨櫃儲存場所、(快遞)貨運業者之倉儲,仍有異同,其訴求對象則明顯不同。
一般而言,「迷你倉庫」之管理政策上只要能就其公共安全處著眼,並顧及社會現實需求,讓諸地方政府就其轄內需求自訂相關法規即可,似無庸中央政府為此特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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