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及管線開挖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二十五)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 拆除工程,且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公發布日:
民國85年09月2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公告
法規體系:
廢棄物管理處/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odt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odt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公告.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一、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
業):
(一)下列醫療機構:
1.醫院。
2.洗腎診所。
3.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二)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
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
學設備製造業及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除外)。
2.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力設備製造業。
5.化學材料製造業。
6.基本金屬製造業。
7.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8.化學製品製造業。
9.藥品製造業。
10.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11.印染整理業。
12.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3.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三)電力供應業: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電力供應之行業。
(四)印刷輔助業。
(五)印刷業。
(六)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七)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
(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九)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
(十)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每日或定期集中
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十二)其他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
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
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
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
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十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
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
(十四)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
理廠。
(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十六)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
(十七)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十八)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處理
設施之機構。
(十九)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2.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
公告(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二十)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片沖洗、列
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行業。
(二十一)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
(二十二)乾洗衣業: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從
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製品等洗濯之行
業。
(二十三)環境檢測服務業:凡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
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
定、監測及檢驗之行業。
(二十四)營造業:
1.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為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2.對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拆除工程者。
3.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
及管線開挖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二十五)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
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二十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處
理業登記證之機構。
(二十七)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水之事業。
(二十八)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
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二十九)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
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行業。
(三十)長期照護(顧)、養護機構:從事提供長照服務、照顧服務並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機構。
但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申設核
准為居家式、社區式服務類機構者,不屬之。
(三十一)護理之家:依護理人員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護理機構。
但居家護理機構及
產後護理機構不屬之。
(三十二)產生廢食用油之下列依發展觀光條例申請登記並領有登記證之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
1.觀光旅館(含其分館)。
2.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
(三十三)其他事業:非屬上列事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
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
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
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
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二、前項(二)至(六)及(二十九)之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三、本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
事項變更時,亦同。
四、指定公告事業於本公告實施前已檢具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者,其事業廢棄物產
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
理清理計畫書變更。
五、指定公告事業除再利用機構外僅產出下列廢棄物者,免依本公告規定
檢具清理計畫書:
(一)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中央主管機關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二)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
(三)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
土。
(四)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
器)、廢玻璃(瓶、屑)。
(五)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輸出境外處理之事業廢棄物(除該公告有特
別規定者外)。
六、指定公告事業非僅產出公告事項五所指廢棄物者,仍應依本公告規定
檢具包含公告事項五所指廢棄物相關內容之清理計畫書。
七、經公告指定之事業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時,應檢具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管制編號,再由該等機關核發管制編號。
八、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之事業,其符合解除列管條
件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填具事業基線
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
列管。
延伸文章資訊
- 1八、申請解除列管作業方式 - 事業廢棄物申報
凡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 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 ...
- 2二、檢具作業問答集彙編 -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答:已經歇業之事業,如其廠內仍有廢棄物未清理,不得申請解除列管,且仍需檢具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持續對廢棄物清除處理以網路三聯單申報流向,直至廠內廢棄.
- 3上網申報作業問答集彙編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棄物處理業」為本公告列管之事業,應上網申報所產出之廢棄物產出、貯. 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2.復查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 ...
- 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報暨網路申報 -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事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 pdf. 108-11-16. 122. 5.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 5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
提供各項列管污染源申報、裁處及違反環保法令(規)等資訊查詢系統,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