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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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 ... 增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以及廢( ... 首頁 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 :::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97年前影音資料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行政院會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6-05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環保署表示,近來陸續發生數起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已無法有效制裁不守法事業,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因此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以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功能,並應維持正常操作等規定及其罰鍰額度。

(修正條文第18條之1及第46條之1)二.增訂蓄意繞流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及排放之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致人死傷者之刑罰規定。

(修正條文第36條之1、第36條之2及第39條)三.增訂受僱者揭發業者不法時之工作權保障及減免刑責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39之1條)四.修正提高違反放流水標準及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證者之罰鍰上限,以有效遏止業者之不法行為。

(修正條文第40條及第50條)五.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修正條文第40條、第43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第52條至第54條及第56條)六.考量現行廢止許可證(文件)之規定侷限於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無法涵蓋其他許可證範圍,爰將廢止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規定,修正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修正條文第40條、第43條、第46條、第51條至第53條)七.增訂水污染防治費特種基金來源及罰鍰提撥檢舉獎金制度。

(修正條文第66條之3及第66條之4)八.增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及追繳之所得利益,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以確保債權之履行。

(修正條文第71條之1) 最新新聞 接見日本自民黨青年局長小倉將信眾議員一行 蘇揆盼日本支持臺灣加入CPTPP 促進雙邊互利互惠111-05-04《八歌浪Pakelang》專輯包裝設計獲臺灣首座葛萊美獎蘇揆:提供更多資源獎勵優秀人才站上世界舞臺111-05-02南橫公路全線有條件復通蘇揆:感謝歷代工程人員不畏艱辛用生命打通一條讓國人安全回家的道路111-04-30蘇揆視察臺南科技產業專區 未來提供人工智慧(AI)及IC設計等產業進駐111-04-29 院長行程 出席「台20線南橫公路梅山口至向陽路段有條件復通祈福典禮」視察永康再生水廠 重要政策 農業省工機械化與設備現代化客庄369幸福計畫 部會新聞 斯洛伐克國會三個委員會於一週內連續通過決議支持我國參與世界衛生大會,展現台斯友好情誼 政府因應疫情增購快篩試劑,絕無偏頗特定廠商情事 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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